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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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关于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之之 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 致:致:云南云维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

2、司(以 下简称“云维股份”、“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云维股份本次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总”)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金杜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下发的上证公函【2017】0744 号关于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 (以下简称“问询 函”)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3、及本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金杜查阅了云维股份、深装总提供的与本次重组 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重组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 云维股份、深装总、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对2 涉及本次重组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专项核查意见是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中国现行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金杜仅就与云维股份本次重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金杜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 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 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云维股份、深装总如下保证: 1. 云维股份及深装总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云维股份及深装总提供

5、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 件一致和相符。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云维股份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金杜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云维股份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云维股份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 但云维股份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 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6、现出具核查 意见如下: 一、一、 (询问函之(询问函之一、关于一、关于本次交易的潜在风险本次交易的潜在风险 1)根据预案,截至目前,根据预案,截至目前,公司仍与部分交易对方尚未取得联系,且尚未签署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请补公司仍与部分交易对方尚未取得联系,且尚未签署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请补 充披露:(充披露:(1)与部分交易对方尚未取得联系且未签署相关协议,是否符合重大)与部分交易对方尚未取得联系且未签署相关协议,是否符合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程序性规定,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影响,并请在风险因素章资产重组相关程序性规定,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影响,并请在风险因素章 节补充披露上述风险;(节补充披露

7、上述风险;(2)后续具体安排,是否可能构成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后续具体安排,是否可能构成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3 整。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整。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一) 公司公司与部分交易对方尚未取得联系且未签署相关协议, 是否符合重与部分交易对方尚未取得联系且未签署相关协议, 是否符合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程序性规定,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影响大资产重组相关程序性规定,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对方签署的承诺函及交易协议,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参与本次交易的深总装 95 名股东中,云维股份尚未能与其中 2 名股东签署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具体原因和进展如下:

8、交易对方姓名交易对方姓名/ /名称名称 持有深装总持有深装总股份数量股份数量 未未签署交易协议的原因及进展签署交易协议的原因及进展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 18,375,000 股 待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签署 交易协议 范文静 46,000 股 未能取得联系,深装总已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范 文静所在地进行登报公告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尚未取得联系及签署交易协议的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深装总股份数量为 18,421,000 股, 占本次交易全部交易对方 所持深装总股份总数 594,530,000 股的比例为 3.0984%,比例较小。根据云维

9、股份的说明,如云维股份在审议本次重组草案的第二次董事会召开之前仍未能 与该等交易对方签署交易协议, 云维股份将对交易方案中的交易对方进行调整, 将该等交易对方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本次交易,并将调整后形成的 正式交易方案提交本次重组第二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调整不构成交 易方案的重大调整,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云维股份的说明,云维股份将在修订后的本次重组预案风险因素章节 中补充披露若云维股份未能与该等交易对方取得联系及/或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本次交易方案将面临调整的风险。 综上,金杜认为,云维股份在披露本次重组预案时与部分交易对方尚未取 得联系及/或未签署交易协议,

10、云维股份将就此在修订后的本次重组预案风险因 素章节中补充披露若未能与该等交易对方取得联系并签署相关交易协议,本次 交易方案将面临调整风险;鉴于该等尚未取得联系及/或未签署交易协议的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产份额的比例较小,且云维股份将根据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对 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形成正式交易方案并提交本次重组第二次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议,部分交易对方尚未取得联系及/或未签署交易协议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4 (二)(二) 后续具体安排,是否可能构成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后续具体安排,是否可能构成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如前所述,在云维股份审议本次重组草案的第二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如云 维股份仍未

11、能与交易对方取得联系并签署交易协议,该等交易对方及其持有的 标的资产份额将被剔除出本次交易。 为了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投资者所持有 的深装总股份,深装总实际控制人李兴浩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有意向于 深装总摘牌后通过现金方式收购未参与本次交易的投资者所持有的深装总股份, 收购价格为本次交易报告书确定的价格(已经除权除息计算) 。2、如本人于深装总摘牌后现金收购投资者所持深装总股份的每股价格低于本人后续将所持深 装总股份转让予上市公司的每股价格的,本人将以现金向投资者补齐相应的差 额;如本人后续将所持深装总股份转让予上市公司的每股价格低于收购投资者 所持深装总股份

12、的每股价格的,本人承诺不需要投资者向本人补齐差额。3、本 承诺有效期至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一个月。” 对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投资者所持有的深装总股份,云维股份亦作出如下 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承诺一年内将购买深装总剩余小股东所持有的 深装总股权,购买价格为本次交易报告书确定的价格(已经除权除息计算) 。前述所称剩余小股东是指除下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交易对方; (2)已经 与李兴浩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中小股东。”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 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

13、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 时公告相关文件。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 作出重大调整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 公告相关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以下简称“监管问答”)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 决议后,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 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 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

14、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 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5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尚未取得联系及签署交易协议的交易对方合计持有深装总股份数量(18,421,000 股)占本次交易全部交易对方 所持深装总股份总量(594,530,000 股)的比例为 3.0984%。如该等交易对方 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被剔除出交易方案,按照监管问答的规定不构成 交易方案重大调整。 综上, 金杜认为, 在云维股份审议本次重组草案的第二次董事会召开之前, 如云维股份仍未能与交易对方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范文静签署交易协 议,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

15、限公司、范文静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将被剔除出 本次交易,该等安排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二、 (问询函之(问询函之一、关于一、关于本次交易的潜在风险本次交易的潜在风险 2)根据预案,在本次交易根据预案,在本次交易 实施完成后,如因发生签署协议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实施完成后,如因发生签署协议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 观事实导致深装总未实现承诺净利润总额时,本协议各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观事实导致深装总未实现承诺净利润总额时,本协议各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 形式对约定的补偿数额及或约定的补偿方式予以调整。请补充披露:交易各方形式对约定的

16、补偿数额及或约定的补偿方式予以调整。请补充披露:交易各方事后对业绩补偿承诺进行调整,是否符合证监会事后对业绩补偿承诺进行调整,是否符合证监会 2016 年年 6 月发布的关于上市月发布的关于上市 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有关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有关“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 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号上市公司实际控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云维股份与业绩补偿主体李兴浩、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公司、胡正富、珠 海市横琴新区嘉龙宝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 珠海市横琴新区高弘怡投资企业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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