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服务贸易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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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服务贸易新政策涉及服务贸易新政策 2013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服务贸易涉及税务和外汇等两 方面的内容发布了 2 个重要政策,包括: (a) 国税局和外汇局于 2013 年 07 月 09 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 局 2013 年公告第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 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0 号公告”) (b) 外汇局于 2013 年 07 月 18 日发布的汇发201330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以下简称“30 号通知”) 此两个法规均自 2013 年 09 月 01 日起实施,将对

2、目前“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执 行的税务和外汇法规产生重要变化。A.A. 4040 号公告之要点号公告之要点1)1) 发布目的发布目的 整合以前发布的涉及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的有关政策、便利服务贸易项目对 外支付、加强跨境税源管理。2)2)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2.1)2.1) 简化对外支付之税务申请流程:简化对外支付之税务申请流程: 改变了当前法规规定的对外支付流程(如:国税发2001139 号、国税发2002 107 号、汇发200864 号、国税发2008122 号、汇发20091 号、汇发2009 52 号等),并且取消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 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

3、税务证明(“税务证明”),改为提交“税务备案 表”(即:“核准制”改为“备案制”)。2.2)2.2) 明确对外支付需办理税务备案的情形:明确对外支付需办理税务备案的情形: 分别列举“需要办理税务备案”和“无需办理税务备案”的支付情形: (a) 无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支付情形一共 15 种,如:i)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ii)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 程款; iii)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iv)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v) 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vi) 从事运输

4、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 用; vii) 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 费用; viii) 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 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 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ix)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 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 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 欧洲投资银行等; x) 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

5、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 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xi) 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xii) 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 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xiii)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xiv) 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xv)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b) 除上述无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支付情形之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 5 万美元以 上的支付情形,均须办理税务备案;如, i)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 保险服务、

6、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 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ii)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 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 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iii)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 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 境内再投资单笔 5 万美元以上的。2.3)2.3) 简化税务备案的办理程序:简化税务备案的办理程序: (a) 境内机构和个人(“备案人”)申请备案时,填列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

7、付税务备案表(“备案表”),并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而且仅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b) 收到上述备案申请后,主管国税机关当场无须对纳税事项进行审核,而是 当场在备案表上盖章;备案人即可带加盖后的备案表以及其他所需文档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c)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 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2.4)2.4) 纳税事项在事后审核:纳税事项在事后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表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 所附资料进行审核有关纳税事项。如发现对

8、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 除依法追缴税款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故此,我们建议:为避免税务风险,对于每一笔服务贸易下的对外支付(包括 5 万美元以下的),备案人需按照国税总局令 19 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 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国税发2009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之规定,事前认真审核每一笔对 外支付款项应该承担何种纳税义务(如: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和办理哪 些申报事项(如:扣缴义务、免税申请等)。B.B. 3030 号通知之要点号通知之要点1)1) 发布目的:发布目的: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便利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风险管理等。2)2) 法规整合

9、:法规整合: 发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指引”)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 细则(“实施细则”),以替代和整合之前发布的 40 多个外汇法规,以便支 付人和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相关事项。并为 40 号公告配套服务贸易相关外汇 管理法规。3)3)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3.1) 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所有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 办理; 3.2) 明确金融机构对业务审核的权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审核的尽职要求;金融 机构应将指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 体业务操作; 3.3) 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下列规定 审查并留存

10、交易单证,包括(且不限于): (a) 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b) 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 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c)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d)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 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境内机构可依法支 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e) 技术进出口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属于限制类技术进 出口,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f) 国际赔偿款项下:原始交易

11、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 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g) 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 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 得超过 12 个月; (h) 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 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 原路汇回; 3.4) 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金融机构对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3.5)

12、 取消提交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的要求,仅对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付汇, 仅需提供实施对外付汇税务备案表; 3.6) 放宽境内机构对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条件,允许企业集团服务贸 易外汇收入集中存放境外; 3.7) 境内机构和个人需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 5 年备查。4)4) 建议:建议: (a)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先办 妥有关手续; (b) 了解金融机构有关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和操作规程,提交相应文件和交易单 证; (c)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需办理登记手续,境外存放账户 余额不超过已核准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 (d) 虚构

13、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付汇、收汇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39 条、41 条处罚。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和补贴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存在倾销和补贴文章来源:人民网 作者:【未知】 点击:1037 次 时间:2014/5/5 8:36:40 转载: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4 月 30 日,商务部发布 2014 年度第 25、26 号公告,公布了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Solar-Grade Polysilicon)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

14、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同时,商务部裁定,接受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瓦克公司将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裁决建议决定,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 2 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反补贴税。瓦克公司的价格承诺同日生效,期限为 2 年。 据了解,本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

15、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诺诺力力机机械械反反倾倾销销税税负负猛猛增增 8 8倍倍 产产品品积积压压为为何何募募资资扩扩产产2014 年 05 月 05 日 04:06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刘翼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下降,产品出现大幅积压,但仍然要上市募资,这就是目前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诺力机械”)的境遇。4 月 18 日,证监会披露了诺力机械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让投资者不解的是,行业本就处在产能过剩的局面下,又遭遇欧盟 70.8%的反倾销税,企业已经面临“灭顶之灾”,诺力机械仍计划发行 2000 万股,募集资金建设“年产 22

16、000 台节能型电动工业车辆项目”。“粉饰粉饰”报表报表诺力机械主营搬运叉车,属于工业车辆行业。初看之下,诺力机械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还算一般,其 20112013 年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为 7536 万元、7217 万元、8574 万元,但细究之下,公司的业绩已被严重注水,主业收入连续下降。根据招股说明书,20112013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 13.05 亿元、12.09 亿元、11.2亿元,近两年每年下滑 7.4%。主营下滑与净利增长之间的真相是 2013 年高达 1700 余万元的非正常损益,这其中有 1107 万元的政府补助与 666 万元的汇兑收益。诺力机械上市的募投项目主要是建设“年产 22000 台节能型电动工业车辆项目”,预计将耗资 2.2 亿元。诺力机械招股书对于产能与需求的描述是:公司电动工业车辆的销售快速增长,产能相对不足。对此论调,招股说明书并未给出有力证据。但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产销数据,显示公司产品销售已经出现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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