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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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两年的考试中,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所占比例约 15,内容涵盖了银行业 从业人员与客户、同事、所在机构、同业人员以及监管者的关系处理。考生需认真学习本 职业操守的内容。 本章基本架构本章基本架构本章基础知识精讲本章基础知识精讲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一、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一)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 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酒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三个 方面的知识不可或缺:一是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有较

2、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对银行在 现代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了解;二是熟知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与管理相关的法 规,并对金融监管体制和所从事业务涉及的监管规定有较为深入的理解;三是具备胜任本 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在业务活动中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 外汇监管规定。实践中,以下存在明显不妥的行为,有可能会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产 生不利影响:(1)以明示或暗示方法向客户提供规避法律、法规的建议;(2)明知所经办的 业务是为了逃避监管规定或规避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不按照内部流程进行必要的报 告,仍然默许甚至提供协助;(3)出于

3、私情,向亲朋好友提供规避监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并利用其所在机构的资源,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三)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 确保客户交易安全:(1)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2)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适当 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3)不得违反内部交易 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 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四)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

4、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 l980 年制定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原则:信息收集限制原 则、信息质量原则、表明目的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性原则、个人参 与原则、负责任原则。 (五)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 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1)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 情形下,应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及处理利益冲突建议;(2)银行业从业 人员本人及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服务时,应明 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

5、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 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六)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 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 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七)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及 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 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八)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

6、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 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九)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 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十)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 宗教信仰、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语言 存在障碍的客户应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 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十一)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

7、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产品及服 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 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得向客户 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十二)信息披露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 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 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等必要信息。 (十三)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根据监管规定和

8、所在机构风险控制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信用环境、所处 行业情况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情况、信用记录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 理。 (十四)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 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 协助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财产。 (十五)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 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1)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 习惯的礼物;(2)礼物收送将不会

9、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 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3)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十六)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 便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 于行业惯例;(2)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3)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 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4)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 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十七)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1

10、)坚持客户至上、 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2)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的,应当 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3)所在机构没有明确投诉反馈时限的,应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4)在投诉 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的,应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 下一个反馈时限。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二、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一)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 婚姻状况、身 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 行为。尊重同事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

11、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尊重同事 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 攻击、诋毁。 (二)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 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 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三、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三、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一)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 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

12、的形象和声誉。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协会陆续出台了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 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六大公约及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 赂承诺。 (二)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三)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 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四)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 妥善

13、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 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五)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 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 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六)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七)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及有关安全 规定,并做到:(1)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

14、备上安装盗版软 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2)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 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3)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 术设备的行为。 (八)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 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九)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披露,同时有权 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四、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四、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一)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

15、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 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 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二)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 会议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同业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 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四)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 据、重大战略决策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

16、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 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 技术。 五、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五、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一)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 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 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三)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 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四)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 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六、六、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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