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词类划分的看法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39953171 上传时间:2018-05-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对词类划分的看法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浅谈对词类划分的看法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浅谈对词类划分的看法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谈对词类划分的看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对词类划分的看法(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谈对词类划分的看法浅谈对词类划分的看法姓名:赵青梅 学号:0801010343 班级:08 汉本 3 班摘要:摘要:词类研究是语法研究的基础,其研究价值历来受到语言学家们的高度重视,传统的汉语词类划分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在语法教学和语法研究中词类的划分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划分词类是概括句法格式、发现组合规则所不可缺少的一环。关关键键词词:现代汉语 词类划分具有相同语法特征的单位总是聚合成类,供组合选择。语法的聚合是多种多样的, 最普遍的是词类和词形变化:语言里的词按语法作用的不同而分成名词、动词等等的词 类;在好多语言里,名词、动词又有格、位等等的变化。语法的聚合规则就是语法单位 的分类

2、和变化的规则。在句子中有主、谓、宾、定、状、补等成分,它们是句子结构里 的组合位置。每个位置上可能出现的词要到有关的聚合里去选择。这种聚合就是词类。 所以,词类是按照词在结构中所能起的作用,即词的句法功能分出的类。在一种语 言里,凡是能在同样的组合位置中出现的词,他们的句法功能相同,就可以归为一类。 词的句法功能在不同的语言里有不同的表现,所以每种语言都有自己的词类体系,需要 分别归纳。词类是语言中的客观存在,区分词类是为了将这些客观存在找出来。词类是 语法研究的客观对象,所以词类划分是语法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语缺少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词类的划分成了一个很难的问题,关于词类划分标准问 题更

3、是经过了长期争论才得基本达成共识。在汉语语法研究史上,人们尝试过的划分汉语词 类的标准总体上看有四个,即意义标准、句法成分标准、形态标准、功能准。形态标准在汉 语词类划分中没有普遍性,无法贯彻到底。因为汉语缺少形态,也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如果 把形态看成划分词类的惟一标准,势必导致汉语无词类的结论。汉语的词类和句法成分没有 整齐的对应关系,而是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同一类词往往可以充当多种句法成分,同一种 句法成分往往可以由不同词类的词充当。采用句法成分标准的结果是词无定类,甚至同样会 导致汉语无词类的结论。说一种语言无词类和说一种语言无语法几乎同样不可思议。虽词 类划分标准已经确定,但是这一

4、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并非能解决一切问题,对于其中一些问题 的研究仍没有结束。 一、汉语词类划分存在的问题 词类是传统语言学建立起来的语法概念。传统语言学认为,词类是根据语法功能建立起 来的类别。汉语是非形态语言,词类与功能分布并非一致,因而汉语词类的界定与鉴别比较 困难,比如充当谓语的是动词、形容词,能带宾语的是动词,能充当定语的是形容词。但是能充当谓语的不仅仅是谓词,名词也能充当谓语;能充当定语的也并不都是形容词,名词,甚至 动词也能充当定语。凡此种种,在具体的归类上就有了“词无定类”的观点,最著名的是马 建忠的“字无定义,故无定类”和黎锦熙的“依句辨品,离句无品”说,黎锦熙先生曾非常明 确地阐

5、明自己的见解:“国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字的形体上)无从分别;必须看它在句 中的位置、职务,才能认定这一个词是何种词类国语的九种词类,随它们在句中的位置 或职务而变更,没有严格的分业。 ”由于汉语实词充当句法功能的灵活和多变,有人甚至提出 了“汉语实词无词类”的观点,如高名凯先生曾提出“汉语实词不能再行分类”的学说。这 些观点的提出无不与汉语非形态的特点有关。 二、划分词类的标准 自从马建忠先生在马氏文通中首次建立汉语语法体系,首次提出词类划分标准以来,到 朱德熙先生语法讲义的问世,其间经历了八十多年的历史。纵观这一时期对词类划分标 准问题的讨论,其中有重要影响的观点大致有四种: 1.意义标

6、准:即依据意义或概念标准划分词类。 意义标准最早可追溯到马建忠的马氏文通,“字类者,亦类其义焉耳。 ”王力先生在 中国语法理论中说:“至于中国的词呢,它们完全没有词类的标记,正好让咱们纯然从概 念的范畴分类,不受形式的拘束。 ”吕叔湘先生在语法学习中也说:“中国话里的词没有 词形变化;划分词类主要凭词的意义和词与词之间的关系。 ”那么,词的意义到底能否作为划 分词类的标准呢?回答是否定的。依据意义或概念来划分词类,实质上是把语言里的词汇意 义和语法意义的对当关系绝对化了。在任何一种语言里有一大部分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 义是对当的,但也有不少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是不对当的。所以,以意义标准作为

7、划分 词类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 2.形态标准:即依据狭义的形态标准来划分词类。 也就是依据词头、词尾或重叠形式来划分词类。俞敏先生认为:“重叠式是狭义的形态 变化,要给实体词分类,就得根据狭义的形态变化。 ”张斌先生在谈词的分类中指出: “词类,是语言自身怎样表现出来的呢?就是从形态上表现出来。 ”许多印欧语系语言有比较 丰富的形态。如英语名词用后缀-s、-es 表示复数,英语的多音节的形容词用前面加上 more、most 表示比较级、最高级,根据形态可以给词分类。汉语有没有形态?语法学家认识 也不一致。就是认为汉语有形态的学者,也承认汉语的形态和印欧语的不完全一致。比如重 叠可以认为是形态

8、,但是它缺乏普遍性,在划分词类上至多作为参考项,不能作为主要标准。 3.语法功能标准,即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划分汉语的词类。 陆俭明先生认为:“语法功能是划分词类的标准,是最本质的东西。 ”黎锦熙先生在新 著国语文法中说:“国语的分类,在汉字的形态上无从区别,在词义的性质和符合的形态上 虽然有主要区别,还须看它在句中的位次、职务,才容易确认这一词属于哪种词类。 ”当然, 黎先生所说的语法功能实指句法功能,即词在词中充当什么成分,所谓“依句辨品,离句无品” ,这一观点是带有一定片面性的。对这一论述最为科学、合理的要属朱德熙先生,他在语 法讲义中说:“汉语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丰富的形态。因为在给汉语的词

9、与分类不能根据形 态,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 ”这一论断得到了众多语言学者的赞同,也使词类划分标准问题 得到了基本确定。 4.综合标准,就是在划分词类时,把几种标准综合起来考虑,同时应用多个标准。 王力先生在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一文中提到:“汉语划分词类的三个标准:第 一,词义在汉语划分中是能起一定作用的,应该注意词的基本意义跟形态、句法统一起来;第 二,应该尽先应用形态(如果有形态的话),这形态是包括构形性质的和构词性质的;第三,句 法标准(包括词的综合能力)应该是最重要的标准在不能用形态变化的地方,句法标准起决定 作用的。这三个标准是有机联系着的:不是根据三个标准来分类,而是要求同时适合

10、这三个标准。 ”这种多标准,带有一点折衷的意味,而且严格地说,比起单一的标准科学性要弱。陈 望道在文法简论中说到:“多标准意味着无标准,多标准是不可能合理的区分词类的。 ” 词类划分标准问题,尽管还有一些分歧,但大多数语言学者已认识到:词类划分标准只能依据 语法功能。但是依据功能标准划分词类,是不是说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呢?这还不一定, 有时形态和意义标准仍是要考虑的因素。 三、划分词类应注意的问题 标准的多重化 曾有不少人企图通过一条标准(或意义标准或功能标准或形态标准)来给汉语词作一 个彻底的划分,这种愿望是好的,因为这样不会有交错的情况出现。然而事实上做不到, 因为不合语言(特别是汉语

11、)的客观实际。于是很多学者只好深入探求,终于由单项标准 发展到今天的多重(三条)标准,同时还找到了其他的辅助性手段,这样就大大增强了划 分词类的能力,使问题得到了比较令人满意的解决。分类的精密化回顾汉语词类研究史,可以看出对汉语词的划分是越来越细了。马建忠和黎锦熙参照 印欧语法,把词分成九类。此后,依据汉语特点,吕叔湘把“语气词“单独立成一大类, 王力把数词单独立成一大类,科学院语法小组的语法讲话又把量词单独立为一大类。 另外,越到后来,词的次范畴(小类)也越多,这些都表明汉语词类的科学研究越来越精 细了。角度的多样化传统词类研究多从意义的虚实出发,把词分为实词和虚词两大类。随着词类研究的深

12、入,研究的角度也不断增多。比如有人从功能的角度把实词分为体词和谓词两大类,从词 的数量的多少和能产程度的高低这一角度把词分成了开放类和封闭类两大部分。这两种分 类法不仅给语法研究开辟了新的路子,同时也给语法教学提供了不少方便,对后来者也不 乏启迪。从词类研究的历史和发展趋势来看,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进一步认清汉语的特点, 从而找到更为合乎汉语实际的,更为有效的词类划分标准,并依据这一标准科学而详细地 描写各个词类(包括小类)以及每个词的特点和性质。参考文献参考文献马建忠.马氏文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王力.中国语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1. 俞敏.形态变化和语法环境J.中国语文,1954,10. 陆俭明.关于词的兼类问题J.中国语文,1994,1.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陈望道.文法简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7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