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员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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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船员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我国船员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4-131、因工负伤、残废待遇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

2、恤费的数额胡燕来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 Z 废审查委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疾病、非因工负伤待遇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

3、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

4、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 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不包括停航留局期间),一切疾病(包括慢性病)或非因工负伤,均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 12

5、条甲项的因工待遇办理,但时间以不超过 6 个月为限,在个月内因无法医疗致成残废或死亡时,则分别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 12 条的乙项或第 14 条甲项的因工待遇办理。上述情况的疾病(包括慢性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 6 个月时,由第 7 个月起,改按劳动保险条例第 13 条甲、乙两项待遇办理,但乙项规定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责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只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按条例规定办理。如因无法医疗致成残废或死亡时,则分别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 13 条丙项或第 14 条乙项的待遇办理。” 3、因工死亡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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