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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车船税法与原车船税暂行条例对比 一、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 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
2、计税依据。 三、调整税负结构一方面,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 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 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 9 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 50%征收。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 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 72%左右的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 9 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 2.0 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 10
3、%左右、排气量为 2.0 升至 2.5 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 3%左右、排气量为 2.5 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 车船税法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 600 元至 2000 元。 四、规范税收优惠车船税法除了保留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
4、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五、强化征收管理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 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此
5、外,船舶的流动性大,目前对船舶征税在源泉控制上效果不够理想。为此, 车船税法规定,船检机构应当在提供船舶有关信息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六、 扩大了车船税的纳税人 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就出现了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让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作为车船的所有人去缴纳车船税,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所以, 车船税法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