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蓄电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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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五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 24 伏及以上,容量大于 30 安时及以上的固定 型铅蓄电池组和容量为 10 安时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 1.0.3 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第 1.0.4 条 凡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 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第 1.0.5 条 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不得受到强烈的机械撞击

2、、倒置和重 压和日晒雨淋。第 1.0.6 条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二、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三、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第 1.0.7 条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 电。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筱存放时,不得重叠;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 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宜为 540;

3、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 35。 存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第 1.0.8 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 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第 1.0.9 条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并经验收 合格。第 1.0.10 条 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 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第 1.0.11 条 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4、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铅酸蓄电池组第一节 安装第 2.1.1 条 铅酸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一、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应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隔爆栓等部件应齐全, 无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三、对透明的蓄电池槽,应检查极板有无严重受潮和变形现象,槽内部件应齐 全无损伤;四、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五、温度计、密度计应完整无损。第 2.1.2 条 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应用脂肪烃、 洒精擦拭,不得沾有芳香烃、煤油等有机熔剂擦洗。第 2.1.3 条 蓄电池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均匀;同一排、列的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排列 整齐;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栓应紧 固。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五、温度计、密度计、液面线应放在易于检查的一侧。第 2.1.4 条 蓄电池的引出电缆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宜采用塑料外护套电缆。当采用裸铠装电缆进,其室内部分应剥掉铠装。二、电缆的引出线应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正极为赭色,负析为蓝 色。三、电缆穿出蓄电

6、池室的孔洞及保护管的管口处,应用耐酸材料密封。第 2.1.5 条 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第 2.1.6 条 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标明编号。第二节 配液与注液第 2.2.1 条 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专用硫酸规定的硫 酸,并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件。当采用其他品级硫酸时,其物理及化学性能应 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蓄电池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的规定。新配制的稀酸仅 在有怀疑时,才进行化验。第 2.2.2 条 配制或灌注电解液时,必须采用耐酸耐高温的干净

7、器具,应将浓硫 酸缓慢地倒入蒸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并应使用相应的劳保用 品及工具。新配制的电解液的密谋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第 2.2.3 条 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其温度不宜高于 30。当室温高于 30时, 不得高于室温。注入液面的高度应接近上液面线。全组蓄电池应一次注入。第三节 充放电第 2.3.1 条 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止 35 小时,液温冷却到 30以下, 室温高于 30时,待液温冷却到室温时方可充电,但自电解液注入蓄电池第一 个蓄电池内开始至充电之间的放置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当产品说 明书无规定时,不宜超过 8 小时;蓄电池的防酸栓、催亿栓及液孔塞,

8、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回装。第 2.3.2 条 蓄电池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应按产品的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不得 过充过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初充电期前应对蓄电池组及连接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二、初充电期间,应保证电源可靠,不得随意中断。三、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 45第 2.3.3 条 蓄电池初充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条用恒流充电法充电时,其最大电流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允许最大电流 值。二、采用恒压充电法充电时,其的起始电流不得超过允许最大电流值;单体电 池的端电压不得超过 24V。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最大电流值充电时,应将催化 栓取下,换上防酸栓;充电过程中,催化

9、栓的温升应无异常。第 2.3.4 条 蓄电池充电时,严禁明火。第 2.3.5 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结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容量应达到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二、恒流充电法,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 3 小时以上稳定不变,电 解液产生大量气泡;恒压充电法,充电电流应连续 10 小时以上不变,电解液的 密度应连续 3 小时以上不变,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第 2.3.6 条 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调整到规定值;并应 再进行半小时的充电,使电解液混合均匀。第 2.3.7 条 蓄电池组在首次放电终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池的最终电压及密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条件的规定。二

10、、不合标准的电池的电压不得低于整组蓄电池中单个电池的平均电压的 2%。三、电压不合标准的电池数量,不应超过蓄电池组总数量的 5%。四、温度为 25时的放电容量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 85%以上。当温度不在 25 而在 1040范围内时,其容量可按下式进行换算:25t(0.008(t25)) (2.3.7)式中 t 棗电解液在 10 小时放电过程中最后 2 小时的平均温度();Ct 棗在液温为 t时,实际测得容量(安时);C25 棗换算成标准温度(25)时的容量(安时);0.008 棗 10 小时率放电容量温度系数。第 2.3.8 条 首次放电完毕后。应按产品热核要求进行充电,间隔时间不宜超过 10

11、 小时。第 2.3.9 条 蓄电池组在 5 次充、放电循环内,当温度为 25时,放电容量应 不低于 10 小时率放电容量的 95。第 2.3.10 条 充、放电结束后,对透明槽的蓄电池应检查极板情况,极板不得 有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严重剥落的现象。第 2.3.11 条 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 解液的比重、温度、充放电结束后应绘制充放电特性曲线图。第 2.3.13 条 蓄电池充电后,在移交运行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使用维 护。第三章 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第一节 安装第 3.1.1 条 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1. 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漏液等现

12、象; 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应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隔爆栓等部件应齐全, 无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三、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无锈蚀;四、带电解液的蓄电池,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防漏运输螺塞应无松 动、脱落。第 3.1.2 条 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外壳,应用脂肪烃、 洒精擦拭,不得沾有芳香烃、煤油等有机熔剂擦洗。第 3.1.3 条 蓄电池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均匀;同一排、列的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排列 整齐;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栓应紧 固

13、。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五、镉镍蓄电池直流系统成套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 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第 3.1.4 条 蓄电池的引出电缆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电缆的引出线应用塑料色带标 明正、负极的极性。正极为赭色,负析为蓝色。第 3.1.5 条 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第 3.1.6 条 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

14、标明编号。第二节 配液与注液第 3.2.1 条 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三级即化学纯的氢氧化钾 (KOH),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的二的规定。配制电解液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第 3.2.2 条 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第 3.2.3 条 配制和存放电解液应用耐碱器具,并将碱慢慢倾入水中,不得将水 倒入碱中。配制的电解液应加盖存放并沉淀 6 小时以上,取其澄清液或过滤液 使用。电解液有怀疑时应化验,其标准应符合规范附录三的要求。第 3.2.4 条 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温度不宜高于 30;当室温高于 30时,不 得高于室温。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注入电解液后宜静置

15、 14 小时方 可初充电。第三节 充放电第 3.3.1 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初充电期间,其充电电源应可靠。二、初充电期间,室内不得有明火。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应将催全栓旋下,待初充电全过程结束后重新装上。四、带有电解液并配有专用防漏运输螺塞的蓄电池,初充电前应取下运输螺塞 换上有孔塞,并检查液面不应低于下液面线。五、充电期间电解液的温度宜为 2010;当电解液的温度低于 5或高于 35时,不宜进行充电。第 3.3.2 条蓄电池初充电达到规定时间时,单体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条 件的规定。第 3.3.3 条 蓄电池初充电结束后,应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16、进行容量校验,高倍 率蓄电池还应进行倍率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 5 次充、放电循环内,放电容量在 205时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当放 电时电解液初始温度低于 15时,放电容量应按制造厂提供的修正系数进行修 正。二、用于有冲击负荷的高倍率蓄电池倍率放电,在电解液温度为 205条件 下,以 05C5电流值先放电 1 小时情况下继以 6C5电流值放电 05s,其单体 蓄电池的平均电压应为:超高倍率蓄电池不低于 11V;高倍率蓄电池不低于 105V。三、按 02C5电流值放电终结时,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 定,电压不足 10V 的电池数不应超过电池总数的 5,且最低不得低于 09V。注:C5为碱性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值。第 3.3.4 条 充电结束后,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调整液面到上液面线。第 3.3.5 条 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 液和环境温度,并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图。第 3.3.13 条 蓄电池充电后,在移交运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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