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的后劳动义务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39859114 上传时间:2018-05-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劳动法的后劳动义务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论劳动法的后劳动义务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论劳动法的后劳动义务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劳动法的后劳动义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劳动法的后劳动义务(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论劳动法的后劳动义务 合同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基本可以分为合同订立阶段、合同生效至履行阶段 和后合同阶段。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文化的发展,现代民法从动态的合同关系中扩 张了法律调整的合同义务,形成了完整的合同义务体系:包括先合同义务、主从给付义务及 后合同义务。有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就由原来 仅限于合同生效到合同终止期间,扩张到了合同缔结直至合同终止以后。 研究后合同义务首先要研究以下与其相关的问题: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

2、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

3、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 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所谓的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有以下特点:1、后合同义务多数不是合同直接规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2、后合同义务

4、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当事人之间并不因此就毫无关系,当事人仍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后合同义务。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因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

5、下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例如: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等。 2、协助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 ,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

6、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漏。其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再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漏。例如: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从上面可以看出后合同义务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在劳动关系中更为明显,为了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和劳动者的权益,研究并明确在劳动合同中的后合同义务至关重要 。虽然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

7、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不过从法律条文中也不难找到有关于后合同义务的相关规定。1.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档案)我国劳动法第 50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法第 50 条第 2 款还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8、。3.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6 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 。 。 ”4 禁止限制补偿费和保密费保护商业秘密,按照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不需要明示合同的存在,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保密费、竞业限制的补偿。5.保存合同书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36.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我国劳动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

9、录用被裁减的人员。”7.补偿金1994 年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补偿金的规定比较详细。在劳动关系终结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后合同义务是为劳动者提供经济地位向上发展的机会,这是劳动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人为地给劳动者重新就业设置障碍。这类行为有悖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即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也违反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终结时对劳动者应尽义务的法定规则。 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这对于减轻劳动者离职时的常见烦恼,减少劳动者再就业的困难,衔接其必须衔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