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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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细则二(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专营企业)项目条款检查内容检查方法自查 结论*1.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 责人(质量管理人)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 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查地州市级 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1.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 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查相关证明 文件原件1.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自治 区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相关规定,熟悉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技术标 准和相关专业知识。现场答卷或 询问1.4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单位和本

2、企业质量管理机 构兼职。查花名册、 任职文件、劳动 合同及聘用前原 单位出具的相关 证明文件*1.5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 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分工。查机构设置 文件、任职文件*1.6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应具有眼科 临床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 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并具有 1 年以上从事角膜 接触镜验配工作的实践经验,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查相关证明 文件原件,个人 工作简历*1.7质量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查相关证明 文件原件1.8质量管理人和质量验收人员应熟

3、悉国家及自治区 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相关规定,掌握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技术标准 和相关专业知识。现场答卷或 询问*1.9质量管理人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 其它单位和本企业的其它部门兼职。查花名册、 任职文件、劳动 合同及聘用前原 单位出具的相关 证明文件*1.10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应行使质量管理 职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 质量具有裁决权,并承担不良事件上报、医疗器械召 回的职责。查质量管理 职责的相关规定 和实际运行中相 关记录1 机 构 与 人 员*1.11企业应至少配备 1 名验光人员,具体负责验配工 作。验光人员

4、应具有眼科临床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或相 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并经 角膜接触镜专业培训,了解眼科医学知识。查花名册、 任职文件、劳动 合同及相关证明 文件,并进行现 场答卷或询问项目条款检查内容检查方法自查 结论1.12企业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参加过角 膜接触镜专业培训,了解眼科医学知识,熟悉配戴方 法和产品知识,能正确介绍角膜接触镜的性能、用法、 禁忌及注意事项,能熟练解答用户、顾客提出的有关 问题。查花名册、 任职文件、劳动 合同及相关证明 文件,并进行现 场答卷或询问1.13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

5、知 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实 施,培训结果载入个人档案。查培训计划、 方案和培训实施 情况的记录1.14质量管理人、验收人员、验光人员和销售人员应 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查相关培训 和考核证明文件1 机 构 与 人 员1.15质量管理人、验收人员、验光人员和销售人员应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并建立档案。 查健康检查 证明文件和档案*2.1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 场所。原则上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使用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底商建筑和 设计用途为商住的商用区域楼层的房屋除外) 。经营场 所同时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

6、和其它可能影响实施及 时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的区域或者建筑物内。 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40 平方米。现场查验经 营场所设置情况, 并查房产证明文 件、租赁合同, 必要时现场测量 房屋面积2.2企业注册地址应有醒目的标牌,应在办公经营场 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合法证照。现场查验2.3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的柜台、样品展示柜、计算机、固定电话、资料柜等 经营管理设施设备,且摆放合理、整齐有序,标示醒 目、规范。现场查验*2.4经营场所内还应设置角膜接触镜专用柜台、验光 室、配戴室(区) 。其中验光室、配戴室(区)面积各 不少于 6 平方米。配戴室(区)应相对封闭,

7、光线充足,清洁卫 生,并有洗手、排水设施,不得堆放其他物品。现场查验*2.5企业应配备与所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仪 器,至少应包括: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箱、角膜曲 率计、裂隙灯、显微镜、角膜接触投影仪、标准视力 表、相距 2.5 米(指角膜顶点与反射镜的距离)以上 的倒反射镜、烘热器(干手器) 、清洁消毒设备及其他 必要的器具。查相关设施 配置使用情况和 购置发票2.6企业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 校准、维修、清洁并建立档案。需国家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具有检定合格的证明。查相关证明 文件和记录2 经 营 场 所 与 储 存 条 件*2.7企业应具有能够接受食品

8、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电子 监管的条件。实际操作演 示项目条款检查内容检查方法自查 结论2.8能满足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及时供应的企业可 不另设仓库,但店内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应全部上 架陈列;需设置仓库的,其所设仓库应与经营规模相 适应,具备与产品相适宜的仓储条件。现场查验2.9仓库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 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军事管理区和其它可能影响实施 及时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的区域或者建筑内。 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 尘、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源。现场查验仓 库设置情况,并 查房产证明文件、 租赁合同,必要 时现场测量房屋 面积2.10设置仓库的,仓库内墙壁、顶和地

9、面应光洁、平 整,门窗结构严密。仓库有避光、通风、防尘、防潮、 防鼠、消防和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等设备以及符 合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特性要求的垫板、货架等储存 设施、设备,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措施。 现场查验2 经 营 场 所 与 储 存 条 件2.11设置仓库的,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 、合格品库 (区) 、不合格品库(区) 、退货库(区)等专用区域, 并有明显标识。合格、发货库(区)使用绿色标识; 待验、退货库(区)使用黄色标识;不合格品库(区) 使用红色标识。现场查验*3.1企业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许可事项开 展经营活动。查有无超经 营范围或扩大经 营范围、擅自变 更注册、仓库

10、地 址等违法经营行 为3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与 执 行*3.2企业应建立健全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和程 序,内容完整并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一)各 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二)首营企业和 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三)验光、配戴操作规程; (四)验配服务管理制度(规范) ;(五)产品质量验 收、保管制度;(六)产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七)产品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八)技 术培训、售后服务管理制度;(九)不合格产品管理 制度;(十)验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十一)各类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十二)产 品召回制度;(十三)文件资料、有关记录和凭证的 管理

11、制度;(十四)职工培训考核制度;(十五)员 工个人卫生及体检制度。对照国家、 自治区医疗器械 监管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文 件,查制度的齐 全性、内容的完 整性和可行性项目条款检查内容检查方法自查 结论3.3企业应建立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对应的质量管理记 录。主要包括:(一)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批表; (二)购进验收记录。应包括:到货日期、供货单位、 品名、注册证号、数量、规格(型号) 、生产批号、生 产单位、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 (三)出库复核(销售)记录。应包括:销售日期、 购货单位(人) 、品名、注册证号、生产单位、规格 (型号) 、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质量状况、复核

12、 人员;(四)仓库温湿度记录;(五)销后退回产品 质量验收记录;(六)售后服务记录;(七)质量跟 踪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 、生产单位、生 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用户名称、地址、相关 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跟踪随访情况;(八)质量投诉 处理记录;(九)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 记录;(十)储存与陈列检查记录;(十一)不良事 件报告记录;(十二)产品召回记录;(十三)不合 格产品处理记录;(十四)企业职工相关培训记录。对照国家、 自治区医疗器械 监管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文 件,查相关记录 内容的完整性3.4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一) 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

13、规章、规范性文件档案; (二)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档案(含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 品标准等) ;(三)产品采购、销售合同档案(含购销 合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协议或约定等) ;(四)供货 方资质档案(含供货方营业执照 、 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企业法 定代表人签章并授权的委托授权书、供货方销售人员 的身份证明等) ;(五)验配服务档案(包括配戴者编 号、姓名、性别、年龄、验配日期、验配机构、验配 人员、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问诊记录、验配记录、 复查记录、回访记录等) ;(六)企业员工档案(含员 工学历、职称、工作简历等基本情况、

14、接受医疗器械 法规政策、所经营产品常识、技术培训和考核上岗情 况、健康检查情况等) 。查档案的齐 全性和档案收载 内容的完整性3.5企业应收集并保存与企业管理、医疗器械质量管 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主要包括:(一) 公司法;(二)合同法;(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六)医疗 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七)医疗器械不良 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八)医疗器械召回管 理办法;(九)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 理办法;(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

15、定; (十一)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查所收集的 法律、法规和文 件的完整性3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与 执 行3.6企业应收集所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注册产 品标准,并结合实际,收集并保存与所经营产品相关 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YY 0466 医疗器 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YY0316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查所收集的 质量标准的完整 性项目条款检查内容检查方法自查 结论3.7企业对初次配镜者,应索取最近半年内眼科医生 的验光处方,或将眼科医生的检查记录及是否适合配 戴角膜接触镜的意见登记在册(表格) ,并保存 2 年以 上。查相关

16、记录*3.8企业对所有的配戴者应建立完整的检查、配戴、 复查、配戴产品基本情况档案,保存验配记录、复查 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为 5 年。查相关记录3.9企业应建立用户访问或定期联系制度,收集用户 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查相关记录3.10企业应建立质量问题的投诉、查询制度,并严格 执行,做好记录。查相关记录*3.11企业对已售出的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发现质量 问题时,应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追回产品,做好记录。查相关文件 规定和记录3.12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角膜接触 镜及护理用液的不良事件情况。发现不良事件,应按 照规定上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查相关文件 规定和记录3.13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医疗器械召回的规定和企业 相关制度,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缺陷的角膜接触 镜及护理用液,认真履行召回职责,协助生产企业做 好召回工作。查相关文件 规定和记录3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与 执 行*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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