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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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王雄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Grassroots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Haizhu District Guangzhou City Guangdong Province【摘要】首先研究推定的各种涵义,提出推定的基础是经验法则。然后集中分析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概念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指出事实推定的实质是推理或推论;法律推定源于事实推定又高于事实推定。是在事实推定的基础上渗入了法律价值和政策需要,从而将事实推定的单纯经验逻辑上升为法律逻辑;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具有泾渭分明的区别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事实推定

2、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关键词】推定;经验法则;事实推定;法律推定On the Fact Inference and the Presumption of Law【英文摘要】The article investigates various definition of presumption at first。it argues that the basic of presumption is experience rulesAfterwards,the author analyses the characters,definition and connection between

3、fact inference and presumption of lawpoints that reasoning is the essence of the fact inferenceThe presumption of law is higher than the fact inferencebut the legal reasoning is totally based on the real factThe fact inference is influenced by the value of law and the need of public police and shift

4、s from the simple experience logic to the legal logicFact inference and presumption of law have prominent distinction and have countless connectionsAs a legal term,the fact inference is reasonable for its existence【英文关键词】presumption;experience rules;the fact inference;the presumption of law推定从性质上可以分

5、为法律上的推定(简称法律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简称事实推定) ,这是对推定进行的根本上的常态性的分类,也是学界认为最为复杂和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推定分类概念。美国现代法律习语辞典对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作了如下解释:“推定(presumption)是指一种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可能性的法律推测。在美国法中,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是一个最基本的区分。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基础事实导出可反驳的假定事实的一种法律规划。事实上的推定仅仅是一个意见,是一个来自基础事实的推论,不必成为一个单独法律问题1。笔者拟从推定的概念和基础人手,深入分析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同时指出事实推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存在的

6、合理性。一、推定的概念和基础(一)推定的概念长期以来,法学界对推定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理解和认识往往处于一种难以确定和混乱不堪的状态。罗森贝克在其经典著作证明责任论中说:“没有哪个学说会像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可以肯定地说,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 ”2有学者认为,在法律学术家族中,除了证明责任之外,推定是最难对付的棘手问题3。有学者甚至主张,应当将“推定”这一术语从法律术语和功能中剔除出去,其作业由证明责任的直接分配和准确解释某些事实法律含义的司法评论所替代3。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推定的定义是:“推定是一个立法或司法上的法律规则,是一种根据既定事实得出推定事实的法律规则

7、,推定是在缺乏其他证明方法时所使用的一种根据已知证据作出确定性推断的一种法律设计。推定是依法从已知事实或诉讼中确定的事实出发所作出的假定。 ”4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推定的定义为:“推定,在证据法中,指从其他已经确定的事实必然或可以推断出的事实推论或结论。 ”5美国学者摩根认为,概括而论,推定即在描述某种事实或若干事实与另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之间的关系。某一事实即基础事实甲,另一事实则为推定的事实乙6。美国学者艾伦认为:“推定是法院和评论者用来描述规制一种证明过程诸规则的术语,这种证明过程是在一个已证明的事实 A导致推定的事实,和在另一个推定的事实 B 之间创设一种特定法律关系。 ”7国学者理查德梅认为

8、,推定是“事实可以从某一事件或指控的相关客观因素里推理出来。这样的事实,有时理解为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 ”8德国学者普维庭指出:“一提起推定,人们首先想到的一般是指法律推定,即指某些法律规范中,立法者以一定的事实(推定基础)直接推导出另外一个特定的法律要件(推定结果) 。这种被法律所推定的法律要件可以是一个事实(法律对事实的推定) ,也可以是一种权利状态(法律对权利的推定) 。 ”9日本田口守一教授认为:“推定是从 A 事实(前提事实)推认 B 事实(推定事实) 。B 事实难以证实时,可以用比较容易证实的 A 事实推认 B 事实的存在。 ”10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推定作为法律上的术语,通常是指

9、一种法则或一种推论而言。使用此一术语,意在表示某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与另一事实或若干事实间的关系11。在法律上,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第 1349 条给推定下的定义是:“为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之事实所得出的结果” 。在第 1350 条至第 1353 条上规定了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绝对推定和相对推定。在语义学上, 现代汉语词典对推定的释义为:“经推测而断定”12。通俗地说,推定就是根据常识,从某一事实的发生可以合理地、一般地推出另一事实的存在。从逻辑上看,推定的现象学基础是,甲乙两种现象的存在前后衔接,甲现象引致乙现象的发生,甲为原因,乙为结果。一般而言,甲乙两种现象之间的关系是或然性的

10、,在少数情况下则为必然性的。如果甲乙两现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性的,那么即使此种为事实上的推定,也是不可反驳的。当然,在一般情况下,甲乙两现象之间存在一种高度或然性的联系。从哲学上看,推定的基础在于事物之间的类似性,如果两个事物之间不是类似的,在它们之间就不能进行推定。日常推定依据主要是常识,科学推定的依据则应为自然法则13。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诉讼制度与古代诉讼制度的最大区别之一,是现代诉讼的基石。任何诉讼均依赖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但证据不同,当事人及裁判者对证据的分析方法也有显著的差别:对于能够直接对要件事实予以证实的证据即直接证据可以直接采纳和证明;而当要件事实无法被直接证据予以直接证明时,则必

11、须根据其他证据,辅之以逻辑规则、经验法则或者法律规定,说服事实裁判者相信其主张的要件事实存在,而这一过程就推定的过程。故有学者认为,推定存在的意义有如下 7 项:(1)通过免除当事人对某些特定事实的提供证据责任,而方便诉讼,这些事实不可能成为争点;(2)在某些案件中,推定避免诉讼走人死胡同是必要的;(3)有些推定以优势盖然性为基础;(4)在某些案件中,推定是用来减轻获得合格证据之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5)另外一些推定可以归因于这样的事实,即当事人一方有接近证据的特定的方法或者拥有关于案件事实的特定信息;(6)同时,许多推定表达了这样的结果,法院按照社会的愿望创制推定,即是说推定反映了社会公众的

12、普遍心理;(7)最后,如果不是大多数,至少也可以说是许多被普遍承认的推定都是一个或多个以上的理由所支持14。(二)推定的基础经验法则经验是人类活动的基础和人类认识的基础,对于认识的对象事实而言,也是建立在一种因果关系和经验法则之上。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归之于某种先验的知识,而是归于经验,即因果关系之被发现不是凭借抽象的理性,乃是凭借具体的经验15。由此,因果关系与经验法则的关系研究被推向了深入。因果关系不是其他任何超经验或者先验的东西,它只不过是表象和记忆中的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的经常性联系。经验的不断积累会强化人们对不同事物之间的归纳判断能力,推定的出现就是人们经验不断积累

13、到足以对不同事实进行归纳从而做出判断程度的反映。有学者认为,在人们生活经验上,通常有依据某一个已经存在或者可以确信的事实,基于直接经验而判断另一事实存否的心理过程,不断累积如此判断的经验,人们自然会归纳出判断这种事实的具体法则,即该法则如以甲事实作为前提事实,通常可推认作为推定事实的乙事实的命题出现,即所谓推定16。另有学者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推定实际上是对社会常态和权利义务关系的现状的维护。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和日常知识,社会常态和权利现状存在的可能性往往大于其反面。因此,推定往往与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相符合13。笔者认为,反映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相互联系的经验法则就是推定的基础,进而言之,经验法则

14、是推定机制中的基本前提。所谓经验法则,系只有一般生活经验归纳得出的关于事物的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知识或法则17。经验法则又称论理法则,是人们通过生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事实之间的有根据的、合逻辑的常态联系和因果关系,这种常态联系和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的这样一种内在关系,即每当一个现象存在,另一个现象必定接着出现,除非受到个别例外条件和因素的制约。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由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经验法则并非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具体规则,而是从人类生活中抽象出来的事实,是客观的普遍知识,是不需要经过任何证据证明的基本常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循经验法则,则与一般人的愿望相符;违背经

15、验法则,则不能为一般人接受。经验法则在英美证据法中被称为“人类的理性与经验” (human reason and experience)或“人类的共同经验” (the commom experience of mankind) 。有英美法学者认为,在有些情况下,推定的存在取决于一种“常理” (generalization) ,即当事实 A 存在时,日常经验(the common course of experionce)告诉人们,事实 B 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规则与事物的盖然性相符合18。如一封采用正确方式书写姓名和地址、贴有邮票并邮寄的信件可以推定为已经适当地传

16、递给收信人,其理由为:盖然性和证明其他方法投递所存在的难度3。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指出, “实则各种所谓推定的起源,最初均是基于人类经验所为之推论。其中一部分,经常为同样之推论者,即逐渐形成一种法则,最后成为法律上之推定。在司法判解中,亦有承认此为便利认定事实之法则,根基于经验,或公共之政策,建立此种法则即所以便利审判中寻求真实。 ”11此外,台湾学者还常常在事实推定的论述中,提到经验法则的基础性作用。如“法院依明了之事实(间接事实) ,依据经验法则,本于自由心证,推定应证事实之真伪”19,“凡由一已明了之他事实,推定其他未知之事实者,其证明方法,全系根据论理学上推定原则,及通常事例经验法则。 ”20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9 条第 3 项也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综上所述,推定的基础是经验法则乃推定之基本机理和公认观点。1经验法则表现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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