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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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15)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 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7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具体负责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三条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为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本级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四条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医保年度缴纳,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

2、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根据公务员年龄和政治级别确定不同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划拨到各单位,各单位在每年度 7 月一次性将补助经费缴纳到市社保局。在职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基数为本人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公务员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后,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个人退休工资作为医疗补助划入基数,原已退休的公务员按上年度个人退休工资作为医疗补助划入基数,如本人上年度退休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以 300%的金额确定;低于 60%的,以及无法明确基数的,以 60%的金额确定。医疗补助经费具体比例如下:(一)45 周岁以下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为

3、5%,正副处级为 6%,正副厅级以上为 7%。(二)45 周岁以上(含 45 周岁)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为 6%,正副处级为 7%,正副厅级以上为 8%。(三)退休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为 7%,正副处级为 8%,正副厅级以上为 9%。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一)提取 72 元,用于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二)提取 150 元,用于缴纳城镇职工住院附加保险费。(三)提取补助经费的 15%,建立公务员医疗互助金,用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当年结余资金转次年使用。(四)设立公务员个人储蓄账户。补助经费在提取大额医疗保险费、住院附加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互助金后,剩余

4、部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可用于支付个人需现金支付的费用(含个人支付比例、个人先支付、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和自费费用) 。个人储蓄账户余额按个人账户余额的相关规定结转、结算或继承。第六条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互助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 8月进行,获得互助补助的对象直接通过计算机筛选确定。(一)以医保收费系统中记录的当年度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非疾病治疗项目、国家规定医保范围外的器官移植项目、康复性器具、特需服务以及工伤、生育等费用, ) ,减去同期全市公务员人均医疗费用的 50%,有余额者即为获得互助补助的对象,余额作为待补助的基数。当年度超过 10 万以上的自费费用不纳入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统计范围

5、。(二)根据医疗互助金总额和待补助基数总额确定补助比例。(三)个人的待补助金额乘以补助比例,得到当年度补助金额。(四)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确定后,公示 20 天无异议者,由市社保局以医保系统记录的数据为依据发放补助款。(五)补助款的领取手续由本人或代办人到市社保局办理,在本医保年度内不办理的,补助款归入互助基金。第七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欠缴补助费,或参加时间不足 6 个月的,该单位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当次公务员医疗互助补助。第八条第八条 医疗管理、医疗监督与处罚,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第九条 不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整体参照本办法办理单位职工医疗补助,费用由各单位自筹并缴纳到市社保局统一管理。次年继续办理的,应在每年度 4 月至5 月向市社保局书面确认并缴费到账,否则视为停止办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 6月 10 日印发的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柳政发201036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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