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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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国家林业局 2003 年 5 月 30 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加强对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 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包括果木、花卉、中药材、绿化水 土保持用途草籽)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实行国家林业局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林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 第四条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

2、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注明引进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提出的对外森林植物检疫要求,货物入境必 须附具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该批货物符合我国提出的对外森林植 物检疫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第二章 引种申请 第五条 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 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上述条件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 其它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外国驻京机构等,应向国家林业局提 出引种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

3、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引种的,向代理人所在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引种时,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或代理人)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 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属于贸易引进的单位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首次引 进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属于政府、 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需向审批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引种单位与引种种植地不是同一省级区域的,引种单位提交申请表时,必须附有引 种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和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所 代理的引种单位引种种植

4、地不是同一省级区域的,代理人提交申请表时,必须附有引种单 位引种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并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属于引种单位首次引种的品种或引种品种首次引种国家(地区)的,引种单位须调 查了解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危害情况,并在申请时 向审批机关提供有关疫情资料及拟种植地的防范措施等材料;对于引种数量较大(由审批 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疫情不清的,引种单位应事先进行有森检人员参加的引种原 产地疫情调查。属于再次引进的,应提交前次引种后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害生物发生和防 治情况。第三章 审批 第十条 凡是国家发布的禁止进境的林木种子

5、、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禁止审批。 第十一条 首次引种国内或种植地所在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或者已有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巨大的(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审批前必须进行风 险评估。 第十二条 经过风险评估可以引种的,新品种,第一次只能批准引种少量,并经过在审批单 位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试种成功后方可再次引种;进口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单位应提取一 定数量的样品,在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实施监管种植。 第十三条 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而拟引种种植地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 由种植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科研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国内没有分布和引种的,由 “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

6、生物检验鉴定中心”负责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引种审批机关自收到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检疫审批申请表及其它 相关材料之日起,应于 30 天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引种数量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限量内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重 点工程造林苗木、草坪种子、超过省级审批限量的引种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在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申请引种、须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填写好引进林木种子、 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会同相关材料报国家林业局。 代理人与所代理的引种单位引种种植地不是相同省级区域的,由代理人所在省的林业主管 部门审批,占用引种单位种

7、植地所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指标。 第十六条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批准的有效期限一般为 2 个 月,特殊情况有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已逾有效期限或需 要改变审批单上引种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 批准而没有引进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后 7 天内将已办理的审批单退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本省该年度引进林木种子、苗木 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及疫情监测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局。新发生(发现)的危险性病虫 疫情,按照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引进林木种子、苗

8、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含商贸)省级审批限量表由国家林业 局根据林业生产发展实际和疫情变化情况制定修订。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检疫审批单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第四章 检疫监管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引进林水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监管部门。原则上实 行“审批机关和引种种植地是相同省级区域,由审批机关负责监管”和“审批机关和引种 种植地是不同省级区域,由引种种植地所在省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条 符合上述原则,但审批单位或引种种植地的林业主管部门不能对引进的林木种子、 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实施监管时,必须及时向委托监管单位发送委托监管书,防止不能实 施有效监管的情况

9、发生。 第二十一条 每次审批,审批机关都要明确该批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监 管部门及联系方式。各引种单位(或代理人)在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到 达国内并通关后,应在 7 天内告知负责监管这批货物的森检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实行监 管。每年在有害生物发生季节至少到所监管的苗圃对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调查 12 次,并每 2 年对所监管的苗圃审核 1 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引种隔离试种资格,由省级林业主 管部门收回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铜牌,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在批准的

10、隔离试种苗圃种植并接受 监管。监管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得小于 1 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 2 个生长周期, 观赏花卉类 14 周。监管期间,不得进行分散种植或销售。第二十四条 引种种植地发现疫情的,引种单位必须迅速报告所在地和所在省的林业主管部 门,并在当地森检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立即停止移植或销售活动,并承担实施检疫处理的全部费用。在发现疫情前已经移植和销 售的,要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限期追回。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及时发现并控制、扑灭疫情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林 业局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该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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