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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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案例 1 共同海损、倒签提单及实际承运人 我国 A 公司与某国 B 公司于 1995 年 10 月 20 日签订购买 52500 吨化肥的 CFR 合同。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199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0 日,由于 B 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 1996 年 1 月 20 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 B 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于 1 月 21日驶离装运港。A 公司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 年 1 月 30 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

2、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 公司在?+-?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 A 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 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 B 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 CFR 术语,风险由 A 公司即买方承担;而 A 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

3、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 属共同海损,应由 A 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4) 可以。因 B 公司是最终的责任人。考点集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倒签提单,旨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签发

4、日期是货物装船日期的证明。签发此种提单,尤其当倒签时间过长时,有可能推断承运人没有使船舶进快速到,因而承担货物运输延误的责任。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以及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行事的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案例 2 保函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我国 A 公司与日本 B 公司订购彩电 800 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 600 美元 CIF 大连,1994 年 6 月 30 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 1994 年 6 月 30 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B 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

5、保函。船长应 B 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 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大连港后,A 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 B 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 B公司负责,并建议 A 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问题(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B 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 A 公司的索赔?(4)A 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正确答案(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船公司不能以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汉堡规则承认了不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基于合约的相对性,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对不清洁提

6、单保函没有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承认其效力的判例。(2)B 公司应承担责任。B 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包装不当。货物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说明 B 公司交货不合格,未能适当包装。(3)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海商法第 243 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4)A 公司可向船公司索赔。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船公司没有如实签发提单,提单持有人仅凭单据记载提货,承运人应根据提单的记载向提货人交货。考点集成保函的效

7、力,托运人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时,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提供的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是,当提单转让至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时,此保函无效。如承运人或代起行事的人接受托运人的保函,构成对信赖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情况的第三者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属无效。卖方如果提交了包装不良的货物,可能出具保函向承运人换取清洁提单。这种保函的效力在不同的条约、不同的国内法和不同的司法实践中效力不尽相同。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规定托运人(卖方)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如果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

8、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中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则参照了汉堡规则的规定,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点内容:善意保函有效;恶意保函无效;有效的保函也不能对抗第三人。遇到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首先要注意它的法律背景,即适用何国法律或者适用何种公约,如果题目中没有明确,在答题时最好自己指明,适用上述的原则。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海商法第 243 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 案例 3 信用证独立原则1990 年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

9、进口尿素 5000 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 148 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 年 10 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问题(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正确答

10、案(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由于信用证独立,银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正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本题设问不是很清楚,如果是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纠纷,则应仲裁,而我公司起诉银行则不适用仲裁。(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银行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因此只能向外国公司索赔。

11、考点集成在信用证机制中,银行提供了独立的信用,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就承担独立于买方的付款责任。银行在审单时必须坚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单单一致”是指卖方提交的单据之间相互一致,“单证一致”是指所有的单据与信用证之间相互一致。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是货物买卖的专家,因此这种单证的审查只是一种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审查。信用证一旦开出,独立于买卖合同、独立于货物状况、独立于双方的履约状况,也不管单据的真伪。 案例 4 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单证一致原则 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 500 吨。合同规定,1994 年1 月 30 日前开出信用证,2 月

12、5 日前装船。1 月 28 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 2 月 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 2 月 17 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 2 月 20 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 月 17 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正确答案(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2)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考点集成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13、。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案例 5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分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 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 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问题以上各项

14、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正确答案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 1500 箱货物;(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 500 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考点集成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

15、方的利益;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因此如果本案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 案例 6 贸易术语的构成1992 年 10 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 200 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 CIF 上海 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 年 12 月马赛港交货。1992 年 11 月 15 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 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

16、12 月 20 日,卖方将 200 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 20 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 10 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付议付行已议付的 20 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正确答案(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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