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银饰品标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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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金银饰品标识管理的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金银饰品标识管理的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金银饰品标识管理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 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第三条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第五条 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第六条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

2、金银饰品上。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第八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第十一条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第十二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 0.5g 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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