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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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小议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小议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 作者: 向晓辉 发布时间: 2010-06-09 09:59:38 王胜俊院长要求我们在“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中,继续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在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民事再审案件增多,案件矛盾冲突更为激烈。如果在司法救济的最后阶段矛盾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则有可能把隐患留给社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再审案件的调解挑战与机遇并存。此阶段调解工作难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各自陈述时,难免只讲一面之词

2、甚至歪曲事实,从而使双方积怨更深,对抗心理越来越强,调解的空间被挤压得很小。其次是能调易调的问题在一、二审基本就解决了,到了再审阶段,由于一方当事人已得到有利的生效判决,不愿意轻易让步,调解难度增加。三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一些当事人会去钻研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他们不再对法律一无所知,而是略知一二,有的甚至非常精通,说服调解工作的难度相应增大。最后,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逐渐熟悉了法院工作的程序,对法院和法官那种因为陌生和距离而产生的神秘乃至畏惧感逐渐淡化。所以,再审中的调解难度要大大高于一、二审阶段。另一方面,再审案件中也存在着调解的有利因素。 、首先,一般来说,当事人双方对纠纷的形成

3、往往都有一定的责任。经过一审、二审对簿公堂的据理力争后,一些当事人会不断反省双方的有利不利之处,诉求逐渐趋于理性,这为成功调解打下基础。例如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 350 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以此标准领取报酬,后劳动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加班费、工资差额、各项保险等 3 万多元。在一、二审阶段,劳动者拒绝调解,坚决要求判如所请。到了再审复查阶段,由于争议双方及时调整了自己的思路,都对调解结案表现得非常积极,最后该案以用人单位给付 4900 元调解成功。调解过程并没有一波三折,劳动者心满意足,用人单位也心存感谢。其次,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拿着胜诉的判决

4、却兑现不了,还不如通过调解使对方当事人及时自动履行义务来得实在。目前的执行难现状也给某些再审案件的成功调解带来机遇。如一产品质量赔偿纠纷,村里小卖铺出售无标识爆竹把同村小孩炸成七级伤残,被判赔偿 9 万余元。当事人申请执行却一直拿不到钱。在再审阶段,通过法院调解,双方都适当做出让步,案件在双赢的基础上得到圆满解决。再次,有的当事人不愿意打官司,更不愿意没完没了地纠缠于诉讼中,只要对方当事人的要求不太过分,情愿花钱买平安。在这种情形下,调解成功的机率就大大增加。要做好调解工作需要法官善于发现有利因素,并能化不利为有利。但以信任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更容易成功。在调解过程中,建立起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至关

5、重要。当事人会从与法官接触的点点滴滴中建立起自己的判断。要取得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耐心听取陈述,准确把握案情。准确把握案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有的申请人洋洋洒洒,关于本案的来龙去脉娓娓道来,一个字都不能少,法官不妨静下心来加以倾听,对调解工作有价值的信息也许就隐藏其中。而且,如此一来当事人认为法官对他们的事情很重视,在心理上就会增加对调解工作的认同。二是正确理解法律,善于体察人心。在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凭着自己对法律的正确理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陈利弊,用简洁易懂的语言切中案件要害,把道理说到当事人心坎上,使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官的建议。三是谨言慎行

6、。法官的一言一行都被当事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言者无心听者有意,法官在庭上庭下的一个眼神一句不经意的话,在一些当事人看来都是事关诉讼成败的重要信息,所以法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尽量使用客观中性的词语,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四是开阔心胸。平时法官就要做一个公道正派、处事豁达、仁义宽厚的人,做一个有人格魅力的好公民。只有比当事人站得更高、想得更远才能得他们的尊重和信任,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成功。调解工作的成功需要各种因素的巧妙配合,比如时机的选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事人以外因素的影响等。简单说,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和恰当的人才能促成调解的最后成功,而当事人与法官的信任和契合尤为重要

7、。有的当事人能够体会法官的良苦用心,认真对待法官的调解工作,适当调整自己的要求,以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也有个别当事人,虽然对方当事人做了最大的让步,法官做了很多的工作,但却依然固执己见,最后只能承担不利的结果。如一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自 1998 年开始诉讼,官司打了多年,有 3位当事人在此期间先后去世。该案被高院提审后,法官十分希望能够调解解决,并为之做了大量的工作。两被申请人终于同意作出让步,可申请人的目标实在太高,超出了合理合法的底线,最后法院只能判决结案。尽管我们强调调解,但调解应当建立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基础之上。有的当事人特别能闹腾,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采取各种办法,有的甚者采取极端方式。从中我们可以窥见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显著增强,也可以看到某些案件矛盾的尖锐程度。对这类人,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耐心倾听,妥善处理,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基础之上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对那些无视案件事实,纯属无理取闹的极少数人应该坚守原则,依法处置,不能为息事宁人而一味调和。为求一案的安宁而放弃法律原则,看似该案暂时平息,却无形中助长了不好的社会风气,造成不管有理无理只要能闹就得利的印象。我们不可低估此种水滴效应给法治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为我们共同的理想,这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矢志不渝的努力。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这一目标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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