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发挥调解方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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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正确发挥调解方式的作用如何正确发挥调解方式的作用近十年来,审判理念、审判方式都有着本质上的变化,深深影响着执法效果。2002年 4 月 1 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以来,审判方式的改革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我院作为边陲小县的基层法院,也不例外地加入这个改革浪潮,审判理念有了根本上的变化,强化当事人举证能力、强化庭审功能、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我们追求的是法律事实,即证据证明的事实,哪怕这个事实与客观事实差距很大。当时对审判人员有个考核规定,开庭后十五日内要下发裁判文书,同时还鼓励当庭裁判的做法。审判效率提高了,判决书也越写越厚,由于严格限制法官与当事人单独接触,法官与当事人之

2、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释明,法官要想让当事人明白,只能通过裁判文书,一个判决书能写到十几页、甚至二十几页,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不仅知其然、而且还要知其所以然”,其结果是当事人看了云山雾罩,有理不知向谁说,有怨气不知向谁吐,多数当事人选择了上诉,少数思想偏激的选择了上访,甚至是越级上访。像我们这样县域人口较少的基层法院(没有设立人民法庭),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 500 多件,有近 20%的案件上诉,在上诉的案件中,又有 50%多的案件被更审改判。每年有四五十件案件被上级法院更审改判,民事审判一塌糊涂,法院形象跌入低谷,更谈不上法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可以说,由于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3、规定的严格规定,限制了审判人员依职权调查的范围,同时也限制了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不为审判人员所重视。2004 年 1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但由于审判方式的理念没有转变,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地位不可动摇,该调解规定实际上没有得到重视,2006 年之前,我院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一直在 30%-40%之间。审2判理念的转变是在 2007 年以后,省法院下发了民事审判指导性意见,对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法院还要依职权进行调查,尽最大可能查明案件事实,防止怨、错案件的发生。说到底,就是要改变以往“坐堂办案”的方式,深入基层调查和做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一审。

4、近几年来,最高法院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思想,把调解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把调解指标作为衡量审判质量的主要标准,可以说,为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生机和活力。我院 2007 年调撤率达到 60%,2008年为 78%,2009 年为 83%,2010 年为 90%,其中 2010 年的调解率为 78%(不含撤诉率),以后,调解率还有一定的上升空间。审判工作一路走来,坎坎坷坷,有犹有喜,感触颇多,从一组民事审判数据来看,上诉案件从 2006 年的 85 件,逐步下降到 2009 年的 18件;调撤率从 2006 年的 31%,上升到 2010 年的 90%;更审改判数从

5、2006 年的 41 件,下降到 2008 年的 2 件,再到 2009 年、2010 年无更审改判案件。此外,自 2007 年以来,没有出现新的信访案件。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民事审判工作一年一个台阶,目前与五年前相比审判质量有了质的飞跃,分析其原因,就是转变审判观念,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了调解方式的作用。实践证明调解工作重要是毋庸置疑的,我们都想尽善尽美的做好调解工作,以达到高质量审判的目标,但落实起来并不容易。我院有两点成功的经验与大家交流,一个是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作为民事审判法官首先要具有责任心和进取心,其次是要成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还有一个是加强巡回办案力度,要从“

6、堂”上走下来,深入基层、深入矛盾发生地,依靠多方力量化解矛盾。具体做法如下:一、抓住审判工作的重点,力挺民庭。3作为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占全院受案总数的 80%左右,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决定着全院的审判质量。回想一下前几年民事审判工作一直以来萎靡不振,其根源在哪里,归纳起来有三点:首先是领导在思想上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没有把民事审判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主要表现在有“重刑轻民”的思想,有利益驱动的做法,有短期行为的倾向;其次是民事审判干部缺少政治保证,选拔重用机会较少。民事干部管理机制僵硬,缺乏必要的培养和任用,“能进不能出、使用不重用”的问题成为民庭法官的一个心病;再次是民事审判物资保障薄弱,缺少办

7、案经费。萝北县有八个乡镇、八十多个行政村,点多面广,民庭要车没车,要钱没钱,捉襟见肘,如何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总之,民庭的法官,干着最累的活,操着最累的心,担着最多的责任,过着“最苦”日子,享着微薄的待遇,奔着遥遥无期的前程,在这种状态下,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如何抓好民事审判工作,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字力挺民庭。力挺民庭,我院是如何落实的呢?第一,统一思想,摆上位置。院领导班子成员首先要统一思想,把民事审判工作当做第一要务来抓,从大的方面来讲,法院的主要职责就是办案件的,通过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而民事案件占全院审判案件总数的 80%以上,所以,要较好地完成中

8、院提出的工作目标,就必须把民事审判工作摆上位置,摆上“上位”;从小的方面说,以前遗留下来的信访案件,处理起来相当棘手,院里主要领导需花费相当大的精力去处理信访案件,每年在信访上的支出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所以要竭力避免新的信访案件发生。院领导统一了思想,又把这一思想灌输到每位干警头脑中,几乎逢会就讲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对民庭取得的一些成绩,也及时给予表扬,为他们鼓劲打气。第二,整合法官资源,努力打造一支精英民事法官队伍。在选用上有三点要求:一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二是审判经验丰富,群4众工作能力较突出;三是工作有追求,责任性、事业心较强。同时,还要考虑到几年后的发展,培养和锻炼年轻的后备力

9、量,在年龄上拉开一些距离。目前,我院民庭有七名干警,最大的 44 岁,最小的 26 岁,其中有 5 人通过司法考试。实践也证明,他们有能力较好地完成民事审判工作。第三,政治保障,提拔重用民事审判干部。院党组提出,民庭是培养干部的摇篮,提拔选用干部首先从民庭干部考虑,由于民庭队伍建设采取的是“高来高走”的措施,几年来,不仅盘活了我院队伍建设这盘棋,而且还“走出”了一批中层领导,现任民庭庭长是从副厅长岗位直接提拔起来,行政庭庭长、立案庭庭长、民二庭负责人、案件评查室负责人(原监察室主任)都是从民庭“走出”来的。第四,建立激励机制,提供充实的物质保障。说实话,哪个法院的经费都不宽裕,我院想方设法给予

10、民庭特殊的待遇。待遇一,双重标准,足额保证民庭办案经费。一方面要精打细算,每月的经费具体落实到庭室,另一方对民庭不仔细,没有定额的要求,上不封顶,只要是工作需要,需要多少给多少,同时,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随时需要,及时拨付,这几年每年给付的经费都在 2 万元以上。待遇二,优先解决车辆,2007 年是一辆“松花江”微型,2008 年更换一辆“桑塔纳”轿车,2009 年又给更换一辆新的警车,保险费用和维修费用全部由院里承担。待遇三,民庭独有的奖励机制。2007 年奖励民庭干警 1 万元,2008 年奖励 2 万元,2009 年奖励 4 万元,2010 年奖励近 6 万元。通过以上措施不难看出,我院

11、领导对民庭管理的观念是有着悬殊转变的,从强调监督管理到激发主观能动性,因为我们深知在高压管理下的队伍是不能够较好地完成繁杂的审判任务,此外,也不能“要叫马儿跑,又不给马儿吃草”,通过这几年的努力,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二、把握调解的内涵和实质,不断强化巡回办案的工作力度5由于审判指导思想的影响,我院巡回办案的实践也曾走过一段弯路。2007 年以前,我们主要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只能作用,强化裁判文书的论理,法官基本上是“坐堂办案”,当事人的胜诉主要靠其举证能力,那时巡回办案,把它当做任务来完成,一年下乡开几个庭,拍几张照片回来,流于形式。由于法官“坐堂办案”,弱化了

12、法官调查和调解的作用,有时判决书认定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差较大,当事人自然不满意,在这种以强化庭审功能为主的审判方式下,是不可能将巡回办案的作用发挥出来,审判的路子越走越窄,案件办的越多,矛盾也越来越多。民事审判断的家长里短,明的是是是非非,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民事法官要像消防队员那样,民事审判要起到灭火器的作用,把众多的民事纠纷消化好、化解好。对巡回办案之所以有片面的认识,那是因为把巡回办案当作审判之外的一项任务来完成,每年选一些案件到基层、甚至到农户家里去开庭,我们认为做的已经很好了,但对案件调解的效果却不明显,总感觉缺少什么。有两起案件对我们影响很大,促使我们静下心来认真总结。一件是

13、名山镇山湖村两兄弟因为土地发生纠纷,两兄弟都已过了不惑之年,案件一审判决后、又经二审和申诉程序,都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两人打了近两年的官司,双方本是一奶同胞的亲人,一场官司下来,双方及其亲属都不再往来了;另一件是一起简单的债务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年龄都很大,考虑被告刚出院不久,腿脚还不方便,决定到被告家里开庭,没想到办案法官让被告的儿子给撵了出来,这件事对民庭的法官影响较大,甚至对巡回办案产生抵触情绪。通过审判工作的摸索,经过认真反思,我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巡回办案它就是一个审判整体,它就是大调解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实质就是要又好、又快地调解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法院。6审判质量好是前

14、提和保证,如何审判质量“又好”,那么只能强化调解工作,高质量调解就是高质量审判。主要做法:一是改变审判方式,从“堂上”走下来。已强化庭审功能为主的“坐堂办案”的审判方式,并不是说要完全放弃,强化庭审功能没有问题,但不能一味地强调,对于我们基层法院来说,当事人当中有多数是农村的群众,他们举证能力较差,法官要走下去调查;还有的案件,如因水淹地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当时人在法庭上提交照片、录像等证据,来证明其耕地被淹的状况,这种证据都有局限性和片面性,办案法官必须到现场实地察看。2009 年自然灾害比较严重,春播时天气干旱,有几起因耕地着火的引发的赔偿案件,夏秋季又雨水不断,又有多起因相邻关系引起

15、的水淹地赔偿案件,类似这样的案件都需要同双方当事人一起到现场实地解决,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实地勘察,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比较信服。二是法官要有责任心,要具有细心和真心。作为民庭的法官每人每年平均结案 80 件左右,多的能有 100 多件,其中 60%以上的案件在农村,这就意味着民事法官要经常的下乡办案,而且是年复一年,确实很辛苦。去年秋天,民庭一名年轻的法官在苇场开发区勘察淹地现场时,掉进齐腰深的沼泽地里,把在场的人都吓出了一身的冷汗。民庭的车的后备箱里,常备着铁锹、木板、牵引绳索和水靴,车陷住了要有清理工具,土地泥泞随时可以换上水靴。谈到细心,必须在巡回

16、办案中做到的,你到了争议的现场,走马观花,那也是走过场,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例如去年在奋斗乡云山河村出现一起水淹地赔偿案件,原告称被告将排水壕堤坝挖开一个口子,造成云山河水倒灌,将原告近 2 公顷的大豆地淹没,几乎造成绝产。办案法官先后两次到争议的耕地勘察,走访了解案情,经了解 7 月 18 日和 20 日,奋斗乡区域连下暴雨,造成云山河水暴涨,益处河床,河水满上西侧的水泥路,也将其东侧的耕地堤坝多出冲毁,原告的耕地与被告7的耕地相距 5、6 百米,原告的耕地地势低洼,四周的水向低洼处流淌,造成原告的耕地被淹,此案事实查清了,案件处理也相对容易多了。谈到真心,就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法官的感情在里面,一个法官如果能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当做自己的事情来办,多替当事人设身处地地去考虑,那么这个案件就可能会有一个很好的结果。例如有一起女儿起诉父母要求分割土地的纠纷案件,女儿出嫁六、七年了,生活并不富裕,向父母提出分割土地的要求,由于父母与女儿、女婿有较大的隔阂和误解,再加上被告女儿起诉到法院,感到很伤心,故坚决不同意给女儿分地。办案法官把双方都找到一位中间人的家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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