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讲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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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婚姻家庭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文本讲义(上)文本讲义(上)主讲教师 刘杏梅一、课程基本信息: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 婚姻家庭法学 课程性质: 专业选修课 先修课程: 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 适用专业: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 开课学期: 第二或第四学期 学 时: 36 学 分: 2 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为法律事务专业选修课。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正确贯彻婚姻法,建立民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机关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三、与

2、相关课程的衔接三、与相关课程的衔接本课程与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及继承法等课程相衔接。例如,涉及婚姻家庭中的财产部分,适用民法学原理,涉及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为刑法中的专章规定,关于离婚的诉讼程序,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范,而夫妻、父母子女间遗产继承的实现,由继承法加以规定。四、教学方法与重点、难点四、教学方法与重点、难点本课程的教学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专题辩论及外聘讲座,共同构成完整的教学体系。重点讲授婚姻法的基本原理、结婚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五、建议学时分配五、建议学时分配以表格方式表现各章节的学时分配,表格如下:教学内容教学内容讲课学时讲

3、课学时实训学时实训学时备注备注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20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20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40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41课堂讨论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21专题辩论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20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22外聘讲座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20第九章 收养21第十章 扶养10第十一章 监护10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20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202期末考查20合 计306六、课程考核说明六、课程考核说明本课程的考核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查采用百分制,以 60 分为及格线。考查的形式包括课堂讨论、分组辩论、布置作业等方式进行。七、教材及主

4、要参考书七、教材及主要参考书1.教材:婚姻家庭法 ,杨大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 年 11 月第 4 版。2.主要参考书:婚姻与继承法学 ,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 1 月修订 3 版。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陶毅、明欣,东方出版社 1994 年版;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亲属法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陈苇主编,群众出版社 2006 年版;二十一世纪中国少数民族婚俗祁春英,中国画报出版社 2004 年版。八、主要教学内容八、主要教学内容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导论:婚姻

5、家庭与社会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掌握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学习内容:学习内容: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我们先来看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1.婚姻的概念婚姻的概念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具体涵义请参见教材 P3。2家庭的概念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由此可见,先有婚姻,后有家庭。再看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和家庭

6、的概念,参见教材 P4。(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1. .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A、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构成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征;C、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比如,近亲通婚。2.社会属性社会属性- -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3A、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B、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

7、和人口再生产;C、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2.组织经济生活;3.教育后代。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看书,回答问题:两者之间有何区别?)A、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有何区别?2.对偶婚制对偶婚制是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解释:阿注婚。

8、B、群婚制与对偶婚制有何区别?3.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是现代婚姻模式。后面将详细讲述,此处略。小结小结:本章关键词:婚姻、家庭、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课后思考题:课后思考题:1.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3.当代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4.如何理解婚姻家庭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5.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个类型?第二章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古代型婚姻家庭法,明确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掌握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学习

9、内容:学习内容:一、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一、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41,奴隶制时期:婚礼,家礼2,封建制时期:六礼,户婚律(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古罗马:亲属法;欧洲中世纪:寺院法二、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二、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法-法国民法典 ;德-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英-婚姻条例等;美-家庭关系法(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参见教材 P34-35。三、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三、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一)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买卖)婚姻;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

10、,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5,确认明显的男女不平等女子的“从一而终”和男子有权出妻、休妻(二)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延续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亲属立法(三)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五)完善婚姻家庭法的宏观立法思路现行婚姻法的立法沿革现行婚姻法的立法沿革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8 章 27 条198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5 章 37 条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6 章 51 条 小结:小结:本章关键词-婚礼、家礼、六礼、户婚律、罗马亲属法寺院法课后思考题:课后思考题:1.中国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婚姻家庭法有何特点?2.1

11、980 年婚姻法有哪些方面的发展?3.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哪些重要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明确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婚姻家庭法的渊源,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学习内容:学习内容: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5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可以从三方面理解,见教材 P55。法律规范的种类?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请判断以下条文属何种规范?第十四条

1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各个部门法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比如,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险法律关系,那么,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顾名思义,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包括由此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具有明显的伦理性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地方性法规等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三、婚

13、姻家庭法的地位三、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处于国家基本法、部门法,同时是实体法的地位。(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与宪法不能抵触;与民法通则有密切关系;与民诉法则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辩论题:支持或反对“包二奶”?以男女生分组,各选代表进行辩论,并推选主持人一名,评委三名,下节课以一课堂的时间辩论。四、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四、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 2-4 条规定。通说共分以下七项:(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14、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6婚姻自由是相对的,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包括: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P67,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还包括:抱童养媳、订小亲、换亲和转亲。抱童养媳、订小亲、换亲和转亲。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1.禁止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关于重婚罪的案例。P70,参 P42-43。案例分析:1987 年,河南省新县某村庄有一对男女王秉权、余长凤结为夫妻,婚后生有一子名小龙。自从1998 年王秉权结识

15、了一名叫陈俭莉陈俭莉的发廊小姐并外出同居 1 年后,这个婚姻从此风雨飘摇。1999 年,王秉权向河南新县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但是因原告王秉权无故不到庭,法院按照原告才撤诉处理。 接着,余长凤来到新县法院,状告王秉权与陈俭莉陈俭莉重婚,要求将二人绳之以法,但是,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这时,余长凤突然发现自己患有视网膜色素变性,视力仅剩一丝光感。这时,丈夫王秉权却带着第三者陈俭莉陈俭莉私奔到北京,开始了以家电维修维持公开同居的生活。而远在家乡的 10 岁儿子小龙因断了经济来源而中途辍学了。 此后,因生活所迫,余长凤向亲戚借来 2000 元,带着儿子开始了寻夫的路。他们在北京走遍了大街小巷,终

16、于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在一个胡同里找到了王秉权和陈俭莉陈俭莉的住处,得知王、陈已经在北京生育了一个女儿。 2001 年 8 月,余长凤母子俩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打算状告丈夫重婚和遗弃,同样遭遇取证困难的问题。这时,2001 年新修正的婚姻法第 45 条规定了:对重婚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在重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介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于是,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机关迅速对此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的警察在河南、北京两地调查取证时,走访了大量群众。王、陈居住地的居委会主任公开给公安机关出具了“王、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明。王、陈二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婚罪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当庭出示了几十位证人的证言,证明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陈俭莉陈俭莉生育女儿的临产记录,上面是王秉权以丈夫身份签的名。陈俭莉陈俭莉当庭提出:我和王秉权感情是在太好,我希望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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