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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方向性原则。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 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 团结的教育”。教育法在第七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 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 2 )公益性原则。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育活动 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3 )机会均等原则。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 4 )终身教育原则。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 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