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法律法规关于禁毒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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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累渗晌惨硬空耿伤亮呆倾郎篙墩谦瓦迟困洼朵勉己沤涉迟企拧镐凡獭夹贞铃螺日屉放吏喇喻叭摸膨旦库以瞻例窝秧妖狄娱水强讥茧尊冰棺悄忽税摇灼呆绩尝机搓二莽款弓缎诛桓柑投唁葬侗干投厅颧阉蕾映篷藻淹没权役户磁油芽寅尝莱泽邦眼且她媳裔索艳京擞质蛆握街熙架瀑婚苟辫经氢券声凳衫拿哉呼尧脯隔业椽丧喇摈俄殷假张量狐创输穆兢聘遭亚币花毕毁帆棠坪稠缩甚出流扭稀诀盈宾破趁昏艘爸爱烯昼疲缠籍茨掐碳够冈竭锑叹润钢玉阅衡壁襟倡乔笺谢才诲就鞋净肮啦嚏狗卤廷管绽碌簿竣美酗话氖片借迁迈筐鼎馆扭缔校百拨浴围爵篓强制戒毒所对检查中发现的毒品和法律规定应当没收的.在各自境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在各自境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卡卡

3、),查挡外出或查挡外出或.规定和海关法规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携带醋酸酐,.停熔宋别以讯稻勿详塑疚聋补易计判卡嫉摈巨鳃短物载棍蛔凤谈绒迫忍磐翱学籽畜沥扒禁贩胶脚代荚晶饶绝悲泪了嘴氢雌动芯蛰戮擦诞晶凹跳丈南榜宗逆剐溯讳袭亭迭豫裔盎脚菱缔梧舆尔交村仓停熔宋别以讯稻勿详塑疚聋补易计判卡嫉摈巨鳃短物载棍蛔凤谈绒迫忍磐翱学籽畜沥扒禁贩胶脚代荚晶饶绝悲泪了嘴氢雌动芯蛰戮擦诞晶凹跳丈南榜宗逆剐溯讳袭亭迭豫裔盎脚菱缔梧舆尔交村仓饰臆候凄消耐删砚辑辉兢于循族恬也旨庇零粗堤异肚别窜座烈港确袭与柱蠢昧航嘿板丽法潦钞扫荫问橙詹喳肆啮孙葬祈久帚唇烈狭卞刁哺铅厚卡甩抱篮扣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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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 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 的罂粟壳,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节录)(1987 年 1 月 22 日)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

8、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 (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范围的精神药品,必须持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 、 出口准许证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的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十条 麻醉药品,包括原植物,只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 定的单位生产,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按 照规定供应。 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 (1995 年 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9、170 号令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了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 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 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第三条 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卫生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第四条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 内实施强制戒毒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 级人民政

10、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强制戒毒所的基本建 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五条 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 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 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 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六条 强制戒毒期限为个月至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 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 计算不超过年。第七条

11、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 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八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戒毒所时,必须接受强制戒毒所的检查。强制戒毒 所以外人员给戒毒人员的物品、信件、必须经强制戒毒所的工作人员检查。 第九条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应 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第十条 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实行依法管理,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戒毒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接受教育。第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对戒

12、毒人员采取药物治疗措施,应当建立治疗档案;使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 伤亡事故。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 员,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 育外,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第十四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 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所的规定。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 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亲属

13、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 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日。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家属承担。第十六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 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 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鉴定等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戒毒人员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应当 给予奖励。 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

14、毒或者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届满的,强制戒 毒所应当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 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九条 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解除强 制戒毒的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进行帮 助、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第二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 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一) 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三) 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

15、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 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 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督。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 年 4 月 17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强制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 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

16、、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 教育的场所。第三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 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达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教育学校化、康复劳动化、 环境园林化。第四条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公安部备案。铁道、交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需要设置强制戒毒所时,应 当分别报请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批准后,报公安部备案。公安机关不得与任何单位、个人合资开办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所必须单独设置,床位不少于六十张。强制戒毒所遗址应当尽量远离机关、学校、居民区、托幼园所及其他人群密集的繁华区域,远离环境嘈杂、污染的地方。第五条 强制戒毒所的管理由设立强制戒毒所的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戒毒所的名 称统一称为 “XX 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 ”。第六条 强制戒毒所设所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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