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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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程序申请人支付费用对比鉴定证件、资料等不齐全的不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业主(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不予受理受理提供条例等规定 的相关资料实地踏勘出具鉴定报告二次踏勘申请人领取鉴定报告二、受理范围:(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建成区已依法交付使用的各类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下列房屋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二)学校、营业性娱乐、餐饮场所使用五年未作鉴定的房屋;(三)有危险症状的房屋;(四)拟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改变承重构件的房屋;(五)拟改变使用性质的房

2、屋;(六)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半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开挖深度大于三米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第(六)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提出申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三、受理期限:(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书;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

3、当立即安排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四、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注意事项:(联系电话:057486784174)1、安全鉴定需提供资料(如开设旅馆、办理房产证等):(1)房屋合法证明原件、复印件(如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相关设计图纸及施工资料。2、爆破鉴定需提供资料(如道路爆破、采石爆破等):(1)爆破施工方案复印件,相关批文原件;(2)相关规划图纸或地形图(能显示需鉴定房屋具体位置) 。3、施工鉴定需提供资料(如车辆通行影响,管道施工影响等):(1)相关施工方案复印件;(2)相关规划图纸或地形图(能显

4、示需鉴定房屋具体位置) 。4、桩基、开挖鉴定需提供资料(挤土桩施工,基坑开挖等)(1)相关施工方案复印件;(2)相关规划图纸(能显示需鉴定房屋具体位置) ,施工图(能显示施工桩长或基坑深度、尺寸) 。备注:特殊情况下的需提供资料,由我办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附件: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 (可下载)五、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甬价房(2005)139 号)(一)住宅钢混结构500 平方米及以内部分 5.0 元/平方米500 平方米以上部分 4.5 元/平方米(二)住宅砖混结构500 平方米及以内部分 4.5 元/平方米500 平方米以上部分 4.0 元/平方米(三)住宅砖木结构500 平方米及以内

5、部分 4.0 元/平方米500 平方米以上部分 3.5 元/平方米(四)非住宅安全鉴定费不分结构 6.0 元/平方米六、附件:(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部分)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修正本)(2000 年 10 月 31 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 4 月 19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4 年 3 月30 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 年 5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

6、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建成区已依法交付使用的各类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发现房屋有险情或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产权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下列房屋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二)学校、营业性娱乐、餐饮场所使用五年未作鉴定的房屋;(三)有危

7、险症状的房屋;(四)拟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改变承重构件的房屋;(五)拟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六)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半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开挖深度大于三米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第(六)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提出申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

8、出房屋安全鉴定书;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安排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责任人或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当地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另行指派鉴定人员和有关专家作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申 请 单 位联 系 人单 位 地 址联系电话房屋座落地点建筑面积产 权 性 质房屋类型申请鉴定原因:备注:单位名称(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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