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执法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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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行政执法的存在问题及对策浅谈行政执法的存在问题及对策2005 年 1 月 4 日下午 1 点,在济南解放路公交总公司路段一辆城管执法车上下来十几个人要查扣王某的东西,王不同意,八九名城管人员对他拳打脚踢,王某卖的东西被拉到他们的车上,王某掏出手机给家里人打电话手机也被夺走。王某站在执法车前不让车走,但是车子仍然启动并将王某带到车底下,接着一个车轮从王某腿上轧了过去,王某躺在地上奄奄一息,但车子一直向东开去。当时附近聚集了很多人,一热心男子骑摩托车追出二三百米将执法车拦住,120急救车赶到把王某送到市中心医院,王某右大腿彻底骨折。这是一个真实的城管人员暴力执法的案例。近年来,城管执法人员在行

2、政执法中,使用“暴力”已经屡见不鲜,西安曾把孕妇打流产,山西曾把车从老人身上压过,济南曾把王某压骨折,城管暴力执法似乎已经成了社会的一大“公害” 。暴力执法不仅与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背道而驰,更不符合“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施政纲领。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去做以实现和谐执法,尽量避免行政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呢?我想我们应该先找出执法问题所在,针对问题采取对策才能真正实现和谐执法。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随意罚款。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打人”的案例屡屡见报。某些城管执法人员尤其

3、是城管协管员,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执法程序,常常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和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处罚。另外,某些城管执法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将城管局变成了处罚局。城管执法问题产生的原因城管执法问题产生的原因1. 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2城管执法人

4、员综合素质不高。首先,城管执法人员构成复杂,参差不齐,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不是科班生,甚至有一部分是退伍军人或因特殊关系而照顾的人。其次,一部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以人为本的意识差,人性化管理缺乏,以至于作风霸道、执法扰民,以权代法、态度粗暴、盛气凌人等现象时有发生。最后是缺乏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难以约束执法者严格执法,缺乏有效的培训制度,重使用而轻教育和指导,不利于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3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长期存在“重体制、轻程序”的问题,缺乏程序意识、程序立法不足、违反执法程序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程序缺失,使得城管执法人员在行

5、政处罚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处罚中对不应处罚的予以处罚,应当轻罚的却加重处罚,甚至罚款讨价还价。城管综合执法中滥用职权、知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比比皆是。另外,某些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表明其合法身份,不告知行政处罚的事由、原因与依据,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权利和救济渠道,不提供所需信息资料和陈诉申辩机会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城管形象,使其执法效果和权威荡然无存。4相应保障机制不健全。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

6、: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5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如何才能实现和谐执法如何才能实现和谐执法1城管执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行政相对人在城市中需要生存,强制执行不能真正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我们可以换一个思路来处理问题,比如解决流动摊贩的设摊场所

7、,降低其设摊收费的标准,然后规范管理,保障其生存的权利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处罚只是城市管理执法中的一个手段,协调好各方关系,保障各方权益才是长久之效。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以执法人员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冲突的发生,真正做到以人为本。2提高城管执法人员整体素质。首先,应该严格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实行公开竞聘,择优录取。用知法懂法、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取代那些不合格的人员,组建一支素质好、懂法律、有能力的优秀执法队伍。其次,要注重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强调“以人为本”和“业务能力提高”双重目标。最后,要强化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进行通报,公开严

8、肃处理,同时还要加强外部监督,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等。3规范城管执法程序。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故应针对城管执法现实的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明确一些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另外,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序约束问题应当给予重视,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赋予行政强制主体适当的行政强制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行政强制行为失当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必须加以规定和约束。将行政强制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避免城管自由裁量过大、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4建立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因此

9、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缓解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之间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在在执法过程中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弊病” ,不断提高城管队伍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城管执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对公民来说则是希望通过他们实现生活安定富足,社会和谐稳定。其实二者的最终目的并无冲突,只是在执法过程中两方都存在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只要这些问题得到了解决,和谐执法并不是不可能实现,而我们也离和谐社会更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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