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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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 (二二) )篇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 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2、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

3、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 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 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 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

4、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 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

5、工,且在催告的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 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 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6、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 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 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 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 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

7、 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 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 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 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 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

8、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 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 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

9、予答 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 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 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 根据。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 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

10、分包人 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 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1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 解释起草的过程这个解释于 2002 年 3 月开始启动,启动到正式颁布有两年半的时间,在两年半期间,先后征求了法院系统、各地法院、建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审计署、施工企业协会、房地产开发商、律师、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网上也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改了 20 稿,最后才形成这个稿子,经过审判委员会两次讨论通过。司法解释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讲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这么多年在一些问题上,掌握的尺度不一致,需要来平衡、统一执法的尺度。二是建筑行业在近几年的市场不是很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作为滞后处理建筑

12、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机构,通过审判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配合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审判渠道规范建筑市场,基本是这两个方面的考虑。二、司法解释的结构这个解释总共有 28 条,从大法律上讲,分两个方面,大家都知道民法上分物权和债权,债权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个解释是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其中有一条是讲侵权问题。126 条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方面的,从法律上讲就是合同之债;27 条讲的是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侵权问题;28 条讲的是司法解释实施的时间和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前面 26 条分成两个部分:123 条讲的是实体问题;2426

13、 条讲的是程序。123 条的实体问题分成 4 块:17 条讲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谈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外观上像无效,实际上认定有效的问题;810 条讲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除,哪种情况下发包人有解除权,承包人有解除权,合同解除以后,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1115 条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问题,质量纠纷如何处理;623 条讲的是工程价款。这个结构跟一般法律规定的结构不一样,一般法条的结构都是“总则” 、 “权利义务” 、 “法则” 、 “附则” ,但因为这个稿子是一个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的宗旨是执行法律过程中哪一个方面需要解释,才做出解释,不是完全按照法条的结果来确定司法解释的结构。

14、大体上也得按照法理梳一下辫子,所以最后就确定了这么一个体例。从实务来看,诉讼到法院的纠纷,核心就是承包人要钱,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工程量比合同约定的量多,要求多支付工程款。甲方不给或少给,理由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施工方存在拖延工期,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以达到抵消、吞并应当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一个要求给钱,另外一个希望不给或者少给。打官司主要体现在这一个方面上。这是对司法解释的结构给大家做一个简要的概括。就是从“帽子”上来讲,使大家对这个解释有一个总体的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里,最后的定语有的是落到“

15、解释”上,有的是落到“规定”上。为什么有的是“解释”?有的是“规定”呢?区别主要体现在:“解释”一般是司法解释的条文在现行法上找到相对应的条款,这种情况讲的是“解释” ,实际上是对具体的法条做出的解释。如果按照法律精神、法律规定的原则做出的解释,写的是规定,因为司法解释的条文在现行法上找不到相对应条款,所以写的是“规定” 。最高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则,是规定,还有其他的一些解释,比较原则的,写的是规定,有类似创设条文的意思,但这个条文肯定是按法的精神、法律规定中的原则来制定的。根据民法通则 合同法 招投标法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解释,实际上这个解释里很多的条款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制定的。在起草解释过

16、程中,这个“帽子”里还是有建筑法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中,把建筑法作为解释的依据给删掉了,主要是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过程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适用建筑法的情况非常少;二是考虑建筑法是一个管理法,管理法本质是条件管理人和相对人之间行政关系,规定的是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虽然有一些内容是调整民事主体、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但这样的条款不占主导地位,所以从整体上来讲,是一个管理法,在民事司法解释里,把一个管理法作为法律依据不妥,所以最后没有将它作为依据。三、条文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首先哪些情况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我做一下背景介绍。 合同法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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