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9738311 上传时间:2018-05-1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332.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H 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3482007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 技术规范2007一04一发布20070409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IO 048200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2007年第28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 的环境污染,现批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 该标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l80vctechhjbjbjwb)查

2、询。 特此公告。 2007年4月9日I-U348一踟目录前言 ”lv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l 3术语和定义 1 4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1 5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2 6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运行环境保护要求2 7污染控制要求 3 8进口废汽车压件拆解、破碎的环境保护特殊规定 一4 9监督实施 ”4町348200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汽车产品回收利用 技术政策,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法强制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3、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4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町3482007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破碎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4871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HJT 181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报废机动车 指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 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车和各种工程车 辆,以及进口可用作原

5、料的废汽车压件。 32拆解 将报废机动车中不同类型的部件逐一拆除使之分离出来的过程。 33破碎 将报废机动车拆解后剩下的部件破坏成碎片,以利于利用和处置的过程。4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41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建设与运行应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不能产生二次污染。 42报废机动车的拆解、破碎应以材料回收为主要目的,应最大限度保证拆解、破碎产物的循环利用。 43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尾气 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剂、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下同)、废空 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6、进行管理和处置。】P-J 34820075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51新建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经过环评审批,选址合理,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 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原有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如果在这一区域内,应按照当地规划和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搬迁。52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建有封闭的围墙并设有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3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内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并确保在其运营期间无破损。 54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管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 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晶j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各类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

7、理区,下同)。 55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医应适合企业的设计拆解能力; (2)各功能区应有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 (3)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 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 (4)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雨、防风设施。56报废机动车破碎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破碎分选区;产 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 57报废机动车破碎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破碎能力

8、; (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 (3)原料贮存区、破碎分选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 设施,并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58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 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59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 510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有完备的污染防治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6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运行环境保护要求61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向汽车生产企业要求获得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技术信息。 62报

9、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采用对环境污染程度最低的方式拆解、破碎报废机动车。鼓励采 用固体废物产生量少、资源回收利用率高的拆解、破碎工艺。63应在报废机动车进入拆解企业后检查是否有废油液的泄漏。如发现有废油液的泄漏应立即采取 有效的收集措施。 64报废机动车在进行拆解作业之前不得侧放、倒放。 65禁止露天拆解、破碎报废机动车。 66报废机动车应依照下列顺序进行拆解: (1)拆除蓄电池; (2)拆除液化气罐; (3)拆除安全气囊; (4)拆除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和尾气净化催化剂; (5)排除残留的各种废油液: (6)拆除空调器; (7)拆除各种电子电器部件,包括仪表盘、音响、车载电台电话、电子导航

10、设备、电动机和发电2I-IJ 3482007机、电线电缆以及其他电子电器; (8)拆除其他零部件。 67在完成第66条各项拆解作业后,应按照资源最大化的原则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其余部分。 68禁止在未完成第66条各项拆解作业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破碎处理或者直接进行熔炼处理。 69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在拆解作业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第43条中所列的各种危险废物,应由具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可以处置该类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10报废机动车中的废制冷剂应用专用工具拆除并收集在密闭容器中,并按照第69条规定进行处 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611禁止在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报废机动车拆

11、解、破碎企业内拆解废蓄电池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 器,禁止将蓄电池内的液态废物倾倒出来。应将废蓄电池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或者具有耐酸地面的专用区域内,并按照第69条规定进行处理。 612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拆解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放置在专门的收集容器和贮存设施内,有危险废物识别 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液态废物应在不同的专用容器中分别贮存。 613拆除的各种废弃电子电器部件,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614在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在符合国家标

12、准建设、运行的处 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615禁止采用露天焚烧或简易焚烧的方式处理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废电线电缆、 废轮胎和其他废物。 616拆解得到的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再生材料与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应按种类分别收集在不同 的专用容器或固定区域,并设立明显的区分标识。6仃拆解得到的轮胎和塑料部件的贮存区域应具消防设施,并尽量避免大量堆放。 618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厂区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 (井)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619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620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按照环境保

13、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应 建立拆解、破碎报废机动车经营隋况的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每批报废机动车的来源、类型、重量(数 量),收集(接收)、拆解、破碎、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拆锵、破碎得到 的产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的数量和去向等。 监测报告和经营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7污染控制要求71拆解、破碎过程不得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72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人水体的水质应满足GB 8978中的1998年1 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经处理后排人城市管网的水 质应满足GB 8978中的

14、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三级排放标准 要求。 73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GB 18597的要求。 74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填埋设施应满足GB 18599的要求,焚 烧设施应满足GB 18484的要求。 75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焚烧设施应满足CB】8484的要求,填埋设施应满3硼3482007足GB 18598的要求。 76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除满足第74、75条规定外,其他烟气排放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 GB 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7。7报废机动车

15、拆解、破碎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 14554中新、改、扩建企业的恶臭污染 物厂界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 78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厂界噪声应满足GB 12348中的类标准要求。8进口废汽车压件拆解、破碎的环境保护特殊规定81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拆解、破碎除满足本标准其他条款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规定。 82进口废汽车压件的进口、拆解、破碎应满足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审批程序和加工利用 管理的相关要求。 83进口废汽车压件应满足GB 1648713的要求。 84从事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拆解、破碎活动,应按照所在地的规划要求,在专设的、符合KIT 181 要求的废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内进行。9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行业标准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3482007*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网址:hup:wwweeapcn 电子信箱:bianji4cesp电话:01067112738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 版权专有违者必究2007年5月第1版开本8801230 11621707年5月第1次印刷印张0 75 印数12000字数30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