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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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答辩人苏吉;代理人梁伦生1答辩状答辩人 :苏吉,男, 1990 年 4 月 24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432502199004248314,住湖南省冷水江岩口镇岩口村6 组,系湘 K5YS28皮卡车驾驭人。答辩人 :苏业松,男, 1957 年 12 月 1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岩口金星村一组。特别授权代理人 :梁伦生,男,汉族,大专文化, 系苏吉之妻梁丹的亲伯父,身份证号:342503196109190617,住湖南省涟源市三甲乡硐下村抱溪组。被答辩人 :黄勇,男, 1968 年 10 月 13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432503196810130639,

2、湖南省涟源市三甲乡墨溪村井坪组人,系湘 KQ1575普通两轮摩托驾驭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人首先申明再作答辩。申明:被答辩人在本民事起诉状上写道:“被告苏业松 , 又系苏吉之父”是胡说八道!因答辩人苏吉之父早于 16 年前已出世!说答辩人苏业松是答辩人苏吉之父是对答辩人苏吉的人身侮辱!请求法院查实纠正!并书面赔礼道歉!答辩请求事项:1,依法对涟公交认字 2013 第 00302 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进行重新勘查事故道路现场,重新认定和划分事故责任比例。2,法院按就诊医院的医药费“每日清单”,并以医疗保险相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答辩人苏吉;代理人梁伦生2关规定按实认定医疗

3、费,并将已经报销的款项进行扣减。3,对娄蓝司鉴所 2014 临鉴字 284 号” 伤残鉴定书不予采信,驳回被答辩人的所谓“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4,裁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车辆维修费2200 元;5,裁判被答辩人组织不明身份的人,多次私闯答辩人家将威胁诈取的 6000 元现金,如数退还答辩人,并书面赔礼道歉;6,裁判答辩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代理费等共计8600 元,全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 年 12 月 3 日下午 2 点多钟,被答辩人黄勇在硐下村呷酒后,骑着未安检的湘KQ1575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着硐下村公路往金竹村方向返家

4、。当到达三甲乡硐下村公路石骨冲地段,也是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陡坡加急转湾时,摩托车就飞奔下去。此时,答辩人正开着湘K5YS28皮卡车从自家(冷水江岩口)往岳父(硐下村梁伦胜)家,即从金竹村方向往硐下村方向去。当到达硐下公路金竹地界,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时,突然看到窗前飞奔而来的摩托车, 就赶紧将车开到紧靠右边的路面最边缘停稳(有现场照片为证) !由于被答辩人黄勇的摩托是从坡上往坡下飞奔,故意撞到答辩人的车头上,将答辩人的车撞烂(有照片为证) ! 被答辩人的摩托车随惯性翻倒在公路正中,横摆在湘 K5YS28皮卡车左前边, 摩托车轮朝上坡, 被答辩人黄勇也横趟在与摩托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答辩人苏吉;代

5、理人梁伦生3车平行的公路中(有照片为证)!1,现场群众议论说:100% 是摩托的责任!但答辩人看着被答辩人的左脚受了伤,就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立即拿出3000 元现金交给被答辩人去医院治伤;两天后的6 日,又借 5000 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隔一天后于8 日,又借到3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又隔两天于11 日,借 5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就给被答辩人送去16000 元钱给被答辩人。 但被答辩人却不知好歹, 心想: “要是他没有责任是不会拿钱的”。于是,一边到处走后门拉关系, 一边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答辩人的居家。 2013 年 11 月 14 日,3 个不明身份的人闯

6、进答辩人的家,对家人进行威胁,诈取3000 元钱后才肯离开(有黄超斌的收条为证)。特别是涟源市三甲乡政府企业办主任在职干部黄祥文(音),听到自己的妹夫在车祸中受伤后,就凭他个人在公务员体制内的关系,经过20 多天的活动时间,于2013 年 12 月 26日,搞出了:颠倒是非、 混淆黑白的 “涟公交认字 2013 第 00302号,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该书中将三甲乡硐下村公路写成“三甲乡金竹村公路”;将硐下村公路中的最高陡坡,又是陡坡转湾的地段,闭着眼睛说瞎话!写成“路面平坦, 视线良好”!结果以被答辩人“黄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7、四十八条第一款” ,这样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却以莫须有的“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来严惩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答辩人苏吉;代理人梁伦生4遵守交通法规的答辩人!枉法认定:“黄勇、苏吉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不予采信。2,被答辩人在责任划分后,就更加肆无忌惮地专靠走后门、拉关系,并且,不顾法律的存在,纠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答辩人的家,进行威胁,两次共诈取现金6000 元!特别是 2014年 2 月 20 日这一次, 答辩人刚刚送了5000 元到黄勇家, 到此时止答辩人已经给付了10 次款共计现金40000 元(见付款收条)给被答辩人!但是,被答辩人又组织

8、社会上不明身份的4 人,随后赶到答辩人家中进行威胁,逼迫答辩人又借3000 元现金给他们后才肯离开(有当天的两个收条为证)。因此,请求法院将此非法获得的 6000 元如数退回答辩人。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被答辩人的票证有多假!答辩人认为:只从被答辩人提交到法院的票证,“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住院期间生活费”等方面的票证,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是想借此事故发横财!例如:交通费票据。不知在哪个涟源与娄底的“黑的” 老板处搞到 100元面值无日期的连号1354013553车票 1400元(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作为交通费的赔偿依据;护理费票据: 从事发的 2013年 12 月 3 日到 2014 年 5

9、 月 29 日治愈出院止,总计才 178 天,其中湘雅二医院从2013 年 12 月 3 日到 12 月 31日第一次出院止,共计住院28 天,有护理费770元;涟源人民医院从 2014 年 2 月 27 日到 2014 年 4 月 1 日第二次出院止,共计 33 天,有护理费714元;再有涟源人民医院从2014 年 5 月 4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答辩人苏吉;代理人梁伦生5日到 2014 年 5 月 29 日第三次出院止, 共计 25 天,有护理费 403元!共计 1887 元。但被答辩人却要多护理240 天,多要护理费16800 元!梦想借此次车祸发个横财!因此,请求驳回这些款项的赔偿。4,医

10、疗费票证。正规医院在患者出院时,向每位患者提供医疗费每日清单、疾病诊断书、发票(电子版财政收据)及费用总清单。 而被答辩人却隐瞒了医疗费“每日清单” 的证据。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医药票据不能证明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请求按医保的相关规定清查出实际医疗费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答辩人预交的 48000 元款,按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扣减后退还答辩人。5,涟源市民经法律服务所委托娄底市蓝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娄蓝司鉴所 2014 临鉴字 284 号” 伤残鉴定书是被答辩人的个人权力行为,所花费资金是个人自愿支付的。其伤残鉴定书鉴定结论在司法公证的今天,是明显司法不公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伤残鉴定书中,说的是被答辩人

11、同一支脚,即左下肢, 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四肢只伤了一只肢,其它三肢都完好无损。鉴定书中却时说: “左下肢功能丧失9.6%” ;时又说“左下肢丧失功能 19.04 ” 。以“功能丧失”和“丧失功能”来玩文字游戏!退一步讲:就依伤残鉴定书下肢丧失功能19.04%的数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9.9 i条之标准,离“一肢功能丧失25% ”的标准,还相差一大半!连擦边球都不能打!因此,根本不构成伤残鉴定书上九级伤残的结论!再退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答辩人苏吉;代理人梁伦生6一步讲:就依照伤残鉴定书的数据“一肢功能丧失19.04%”的标准,也最多是十级伤残4.10.10 i 条之标准,即“一肢功

12、能丧失 10% 以上” 。也就是说伤残鉴定书再偏袒被答辩人,也最大才构成十级伤残!如果按照伤残鉴定书中“左下肢功能丧失 9.6 ”的依据 , 连十级伤残 4.10.10 i 条:“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的标准都没达到! 因此,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答辩人的伤,其实根本就不构成伤残等级标准;同时证明娄司鉴所 2014临鉴字 284 号伤残鉴定书是不可采信!因此,法院审判时,对此伤残鉴定书不予采信!6,从答辩人提供的照片上可以清楚看出,湘 K5YS28皮卡车损坏严重,共计维修费2200 元,请求裁判由被答辩人承担。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拿法律当儿戏,隐瞒证据;弄虚作假;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民宅;威逼诈取钱财的事实,均为法理所不容、法律所严惩的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4 条之规定。请求支持答辩人的上列六项请求为感!此致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答辩人:苏吉代理答辩人:梁伦生201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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