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考前练习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39729719 上传时间:2018-05-1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 考前练习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婚姻法 考前练习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婚姻法 考前练习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婚姻法 考前练习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婚姻法 考前练习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法 考前练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 考前练习(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 (第二版)(第二版)20152015 年年 3 3 月考试考前练习题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简答题一、简答题 1.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2. 在我国,无效婚姻包括哪几种? 3. 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4. 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5.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6. 简述离婚的基本特点。附:参考答案 1.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解答: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 协议的,送养

2、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 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2. 在我国,无效婚姻包括哪几种? 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以下几种: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3. 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解答: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从主体上看,离婚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2)从时间上看,只有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离婚

3、。 (3)从条件上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4)从程序上看,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5)从内容上看,离婚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4. 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 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结婚前、登记结婚时或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 定;(2)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 (4)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

4、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5)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 可为之。5.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解答: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 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 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 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

5、系为先决条件,居 于从属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 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6. 简述离婚的基本特点。 解答: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特 点有五点: 第一,从主体看,离婚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任何人 都无权代替,更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请求。 第二,从时间看,只有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办理离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依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第三,从程序看,离婚和结婚一样,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6、 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从条件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凡是违法婚姻,以欺骗等 手段取得结婚证的,只能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或撤销,不能按离婚办理。 第五,从内容看,离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导致夫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 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消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债务的 清偿等等,所以离婚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子女的利益及社会的 利益。二、论述题(请根据答题要点适当展开)二、论述题(请根据答题要点适当展开) 1.如何正确处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2.试述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及范围。 3.试论我国

7、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答题要点 1.如何正确处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解答: 由于婚姻法第36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为便于操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专门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做了具体解释。综合起来,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把握以下几个 方面: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也 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 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亦可随父方生活:一是 母方

8、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亲有抚 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哺乳期未满,母方坚持不抚养,父 方积极要求抚养且抚养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 生活;五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定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 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 等等。 (3)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 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尤其 要注意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要考虑双方

9、的经济状况。二是父母双方的身体、精神健康状 况和智力、知识程度及人格修养、品德情操等内在因素。三是注意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不要单纯看经济实力。四是重视有意识能力的子女的意愿。五是坚持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 生育的原则。 处理父母双方都要求2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其生活的问题时,如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 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 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

10、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 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 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 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2.试述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及范围。 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 夫妻个人特有财

11、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没有合法婚姻关 系的男女双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 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 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 须实际占有。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

12、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 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3.试论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解答: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私有制社会里,非婚生子女 历来遭受歧视,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近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定的对策, 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 平等的。 (2)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 害和歧视“。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 助和遗产继承等,均适用于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13、(3)婚姻法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适用于生父与生母未 结婚的情况。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的方式应根据生父与生母的经济收入情况,先由双 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三、案例分析题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 2000年,甲与乙(女)经人介绍认识,3个月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甲的 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次年乙生育一女。2005年,甲辞职,并向他人借款10 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收益除用于其个人的消费外,其他全部用于清偿 债务,已偿还债务5万元。自

14、2007年起,甲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彻夜不归,对乙及女儿的生 活不闻不问,也不肯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和家庭开支。乙自生育后因身体不适下岗,为维持 母女俩生活,其向他人借款8000元,以维持家庭生活,在几次向甲要求抚养费和生活费被 拒绝后,于2008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甲在离婚后为其解决住房问题、偿还 8000余元的债务。甲同意离婚,但表示住房是其原单位分给他的,应由自己继续承租,而 乙所欠的债务是其个人的债务,自己不负清偿责任,而自己所欠债务仍有5万元尚未偿还, 乙应当分担一半。 试问:(1)甲、乙各自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谁偿还? (2)甲承租的房屋乙能否要求居住?参考答案:

15、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 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所负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甲为从事个体经营所欠10万元,所得收入除偿还债务和用于个 人消费外,未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家庭的生活费,因此,其所负的债务为个人的债务,应 由其个人偿还,乙不负清偿的责任。乙在婚姻期间,为抚养子女借款维系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甲乙两人共同分摊。 (2)甲承租的公房是在甲与乙结婚后申请取得的,因此,依法甲与乙都有继续承租的 权利。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可由一方承租,承租方可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一 般

16、是房屋一半面积的二年私房市场租金。如果房屋面积较大,可以隔开居住的,也可共同 承租,因甲与乙现生活都较困难,因此,房屋应由甲、乙一人一间继续承租。案例分析 2: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 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 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 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 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 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 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 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 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