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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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

2、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按致害人是否有责任来划分(注意不是按责任大小来划分):有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8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6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400 元。商业保险的保险赔偿:一、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形:广东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1)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2)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3)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般都需以交警的调解书或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作为赔偿依据。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条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如果保险公司同意以当事人的协议为赔偿依据当然也可以,不过使用这种方式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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