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概念和分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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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限制(1)向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 知其他合伙人。(3)财产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 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 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事务执行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点睛】其中(3) 、 (4) 、 (5)属于处分企业财产;(1) 、 (2) 、 (6)属于需要办理变更登 记的事项。3合伙损益分配顺序(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就协商(3)协商不成就按照实际出资比例(4)无或不能确定实际出资比例的就平均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1)对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各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

3、限连带责任。 (合 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3)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人内部再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 分担亏损的比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 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5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 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4、产 份额用于清偿。 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6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退伙 重点把握:(1)自愿退伙中的“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适用的不同情形; (2)法定退伙中的“除名”程序。(二)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1)有限合伙企业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

5、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 组织。(2)比较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 。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 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 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适用凡

6、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 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 规定。3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 1 个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 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 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有限合

7、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标明“普通合伙” 、 “特殊普通合伙” 、 “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 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 变程序。(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8、。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 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4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特别关注: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 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 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

9、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 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有限合伙

10、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有限合伙人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依法进行:一是要按照合 伙协议的约定

11、进行转让;二是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有优先购买权。6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 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7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1)入伙点睛:比较如下两个命题的不同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

12、 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退伙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 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 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 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

13、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 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北京安通学校提供)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 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8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 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清算【点睛】合伙企业解散,未能

14、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不是一致同意) ,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 1 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 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1)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的比较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的一种,是行政责任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责任中的一种财产罚,即行 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使其遭 受一定经济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北京安通学校提供)罚金属于刑事责任的一种,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即人民法院强制触犯刑律、构成 犯罪的行为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式。民事赔偿

15、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即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 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弥补对方因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包括 违约民事赔偿和侵权民事赔偿。(2)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 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重点把握: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 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可在判断题中考查)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http:/ 【点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登

16、记,注意比较:(1)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时间:15 日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注销登记,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2)注意比较,其他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公司等登记的相关时间为 30 天。新修改的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 20 日内决定是否 予以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1)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报该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其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三)投资人与事务管理1出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点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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