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五型式核准注意事项(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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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达到轻型车国五排放标准车型型式核准受理通知各汽车企业及检测机构: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开通国五轻型车型式核准网上申报系统。二、 各轻型车生产企业应按国五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再用符合性资料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三、 I 型试验:增加 NMHC、缸内直喷汽油车 PM、轻

2、型柴油车 PN限值 四、 II 型试验,参照国四认证方式五、 III 型试验,参照国四认证方式六、 IV 型试验,炭罐有效容积及炭罐初始工作能力试验只针对燃油蒸发基准车型,没有扩展。炭罐有效容积试验方法(见附件一) 。企业需准备三个相同的炭罐,一套装车做燃油蒸发试验,一套检测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一套作为备件留存检测机构备检。七、 V 型试验,未经过环境保护部机动车中心封样及解封,贵金属检测不通过车型不被受理型式核准。耐久封样流程见附件二。两用燃料车耐久试验应采用汽油运行 16 万公里,每一万公里的排放试验应分别用两种燃料做 I 型试验。八、 VI 型试验参照国四认证方式九、 贵金属试验只针

3、对耐久基准车型且没有扩展。企业可以有四次次盲样检测机会。样品两次检测机会,备件两次检测机会。型示认证通过后企业可凭型示认证证书取回备件。十、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可以受理不带 IUPR 及 NOX 功能车型的型式核准。有无这两项功能的车型号要有区分。OBD 报告中增加 IUPR 功能验证试验,具体方法见附件三。十一、关于标准 I.3.3.5 中提到的轻型柴油车若拆除后处理装置排放不超 OBD 限值即可不监控的问题,现理解为拆除后处理应该算故障,无论排放结果如何都应 OBD 报警并有故障码(或企业有另外的策略可以保证后处理不被更换或可以及时发现后处理故障) 。十二、可以接受 SBC 试验的型式核准申请。SBC 试验没有扩展。可以接受企业 SBC 替代方法。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十三、不同排放标准之间车型不可扩展。具体型式核准扩展内容见附件五。十四、关于车辆型号。原则上要求国四、国五型号要区分。已达到国五排放标准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申报国四目录车型,可申请撤销国四目录,同型号申报国五。撤销申请保留 6 个月后发布撤销公告。十五、噪声报告可以沿用以前已备案的噪声报告。 。十六、国四车型型式核准暂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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