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致使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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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致使建承包人致使建设设工程不合格造成工程不合格造成损损失的,承包人失的,承包人应应当当赔偿损赔偿损失失(本文(本文为为原原创创作品,未作品,未经经作者作者书书面授面授权权,禁止,禁止转载转载) )案件要旨:根据案件要旨:根据 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二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二百八十二条的百八十二条的规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害的,承包人应应当承担当承担损损害害赔偿责赔偿责任。任。本案的争本案的争议议焦点主要是,被告王学礼、机械公司是否焦点主要是

2、,被告王学礼、机械公司是否应应当当赔偿赔偿原原告容器厂的告容器厂的损损失。法院失。法院认为认为,被告王学礼代表机械公司与原告容器公,被告王学礼代表机械公司与原告容器公司所司所签订签订的厂房棚的厂房棚顶顶修建合同修建合同为为合法有效的建合法有效的建设设工程合同,因工程合同,因实际实际施施工人王学礼不具工人王学礼不具备备加工承加工承揽揽房屋房屋顶顶棚棚资质资质,且未能,且未能举证举证其其设计设计、施工、施工建筑建筑顶顶棚达到相关棚达到相关标标准从而准从而导导致倒塌,由此致倒塌,由此给给容器厂造成的容器厂造成的损损失失应应当当由其承担,所以被告王学礼、机械公司由其承担,所以被告王学礼、机械公司应应当

3、当赔偿赔偿原告容器厂所遭受的原告容器厂所遭受的损损失。失。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一、案件来源修武县人民法院(2010)修民初字第 116-1 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一终字第 32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

4、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被告王学礼原系机械公司员工,2007 年 12 月 11 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08 年 3 月 4 日,原告容器厂作为甲方,被告王学礼代表机械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加盖机械公司合同专用章。2009 年 4 月 28 日,原告容器厂作为甲方,被告王学礼作为乙方签订第二座厂房棚顶修建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王学礼组织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王学礼分别就两个工程收取原告工程款 90000 元和 69000 元。2009 年 11月 12 日,武陟县境内普降暴雪,多处受灾。被告为原告修建的两个厂

5、房棚顶倒塌。从原告提供的照片看,原告在厂房内烧火加温,以此融化厂房棚顶积雪。原告通知被告王学礼到场查看后,随组织人员将倒塌房棚拆除,原告支付被告王学礼拆除清理费 1650 元。另查明,二被告均不具备从事钢结构工程资质。三、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厂房倒塌的原因,因被告不具备加工承揽房屋顶棚资质,且未能举证其设计、施工建筑顶棚达到相关标准。虽 2009 年 11 月 12 日武陟县境内普降暴雪致原告厂房顶棚倒塌事实存在,但也不能作为被告免责事由。故被告抗辩原告厂房顶棚倒塌属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修武机械公司与原告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问题,从原告提供的合同书上看

6、,该合同书上加盖机械公司合同专用章。虽然被告机械公司提供了被告王学礼已不是公司员工,并且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学礼涉嫌合同诈骗等相关证据,但其不能否认该合同真实性,也不能对抗本案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机械公司称专用章系被告王学礼偷盖,仅有被告王学礼陈述认可,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故被告机械公司对外不能免除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焦作市修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0000 元;2、被告王学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9000 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

7、讼请求。二审法院归纳并经各方当事人认同的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市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本案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先后两次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3,二上诉人应否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机械公司上诉提出的本案不属建筑施工合同,应属加工承揽合同之主张,根据其与容器厂所签订的合同及施工过程,均不构成加工承揽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其亦提供不出充分证据证实,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关于机械公司上诉提出的其与容器厂签订的合同,系王学礼个人所为,盖的合同专用章是王学礼偷盖的,与其无关,该合同应属无效

8、之主张,根据庭审查明事实,王学礼原系该公司的职工,且是签订该合同的委托人,所签合同上加盖的亦是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其无据证明该合同专用章系王学礼偷盖或伪造,亦无相反证据推翻该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法院对其上诉之主张不予采纳。关于机械公司与王学礼上诉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由于其为容器厂所建厂房未能达到相关标准,从而导致倒塌,由此给容器厂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承担。综上事实与理由,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有关的法规索引 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北京建北京建设设工程与房地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产专业律律师团师团我我们们努力做中国最努力做中国最专业专业的的建建设设工程与房地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产专业律律师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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