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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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10 年 4 月 8 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农再贷 款(以下简称: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支持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 号),结合贵 州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支农再贷款系指人民银行为解决设立 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求 而对其

2、发放的再贷款。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统计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 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 号)执行。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以下简称贵阳中心支行) 对贵州省辖内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规定用途、设立台账、 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灵活调度”的管理原则。“限额控制”支农再贷款限额是人民银行在辖内可发放支农再贷款佘额的上限。贵阳中心支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对贵州辖内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对县(含县级市,下同)支行逐级2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支农再贷款总量。“规定用途”支农再贷款应集中用

3、于支持辖内县域和村镇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不得挪作他用。贵州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支农再贷款,县域和村镇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用 途申请和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设立台账”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支农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逐笔登记支农再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并据此设立支农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按照会计和信贷管理要求逐笔登 记涉农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到期收回”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回支农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 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周转使用”:贵阳中心支行对各市地州

4、中心支行、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对县支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规定期限,允许 跨年度周转使用。“灵活调度”根据支农再贷款限额使用情况和各地支持“三农”发展的资金需要,上级行可以调增或调减下级行支农再贷款限额。第二章 支农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 支农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 式下达。贵州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佘额在任何时点上不 得突破上级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第五条 对贵阳中心支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除直接发放的3支农再贷款之外,各市地州中心支行下达给县支行的支农再贷款限额比例应不低于辖区内支农再贷款限额的 80%。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县支行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合 理确定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时机、额度和借用期限。第六条 超过限额的支农再贷款需求,由县支行审查后逐笔书面报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审批,由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在其限额内统筹安 排,县支行收到各市地州中心支行限额通知书后方可发放。第七条 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辖内支农再贷款操作规程,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内县支行支农再贷款限额,加大对辖内支农再贷款需求、使用、管理等情况的调研、监测和检查力度;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对辖内支农再贷款安排的及时性、使用 的合规性和管理的规范性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第八条 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县支行成立由行长、主管副行长,货币信贷、调查统计、内审、纪

6、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支农再贷款审贷小组。支农再贷款实行集体审批、行长负责制。支农 再贷款审贷小组负责支农再贷款的审批,货币信贷部门负责支农再 贷款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第三章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九条 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贵州省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农 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 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4(二)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并按 规定比例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三)已釆取措施多方筹集支农资金,仍难以满足发放涉农贷款 的合理

7、需要;(四)上年度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以及其他 涉农贷款的比例应不低于 40%;(五)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期末各项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 不低于 70%;(六)已借用支农再贷款的用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且能按借 款合同约定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七)内部管理健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 好或趋于改善;(八)贵阳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借款人首次申请支农再贷款,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要 对其产权结构、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及经营稳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并将评估报告及评估报表(附 4、5)报贵阳中心支行备案。第十二条 在确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前提下,对动用法定存 款准

8、备金或借用紧急贷款的借款人,确需发放涉农贷款而资金不足、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除第(七)项外的其他规定的,可以申请 支农再贷款。第十三条 支农再贷款重点用于解决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以及 其他涉农贷款资金不足问题。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得将支农再贷款资金用于同业拆借、证券投 5资、弥补经营亏损等人民银行总行明令禁止领域。对深化农村信用 社改革以来经营财务状况仍未改善、甚至持续恶化的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要严格控制支农再贷款发放,或收回支农再贷款。第十五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按借款人期末资本金、净资产、存款或者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对单个借款人 支农再贷款的期末佘额实行总量控制,并督促借款

9、人坚持市场筹资。第四章支农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第十六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 定支农再贷款借用期限。支农再贷款合同期限最长为 1 年;根据实 际需要,经借款人申请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每笔支农再贷款的实际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第十七条 支农再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 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执行。逾期的支农再贷款,自逾期之 曰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第十八条 支农再贷款可釆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方式发放。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发放支农再贷款,应优先选择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

10、证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第五章支农再贷款的操作程序第十九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对辖内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 下级行支农再贷款限额不足时,通过书面申请形式向上级行申请支 农再贷款限额;上级行接到下级行支农再贷款限额申请后,由货币 信贷部门审核提出意见,货币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以签报等形 式报审贷小6组组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限额申请批准后,由货币信 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账务处理业务。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时,需向当地人民银行货币信 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申请书(附 1),申请书必须 盖有借款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

11、章。(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首次 借款提供)。(三)支农再贷款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营运的基本情 况、涉农贷款发放情况、资金需求预测、自筹资金的措施、贷款用 途等。(四)借款人上月末资产负债表、资金营运情况表,上年末业务 状况表。(五)贵阳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县支行受理支农再贷款申请 后,货币信贷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用途及操作规程 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支农再贷款审贷小组审 批,审贷小组组长或主管副行长签字后方能签订中国人民银行支 农再贷款借款合同(附 2)。第二十二条 发放支农再贷款应遵循以下程序

12、:(一)对审批同意的支农再贷款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借 款人签订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发放担保贷款时, 必须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中国人民银行支 农再贷款借款合同须经借贷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负责人签字,7并加盖公章。(二)借款人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凭证,货币信贷部门在 凭证账的相应栏目签注意见。(三)会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申请书、中国 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凭证,审查各 项要素是否正确、完整,签字、盖章是否完备,并办理支农再贷款 发放的有关会计手续。(四)支农再贷款发放手续办妥次日内,各县支行资金专管员必须将发放的

13、支农再贷款情况逐笔报告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贵阳市各县支行将发放的支农再贷款情况逐笔报告贵阳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以便及时登录支农再贷款资金管理系统。第二十三条支农再贷款的收回。(一)支农再贷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到期足额收回。对逾期的支农再贷款,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县支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准备金账户中扣收支农再贷款本息。用担保方式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行使担保债权,用于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支农再贷款,但必须提前通知当地人民银行。(二)借款人违反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有关管理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提前收

14、回支农再贷款。(三)支农再贷款收回次日内,各县支行资金专管员必须将收回的支农再贷款情况逐笔报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贵阳市各县支行将收回的支农再贷款情况逐笔报贵阳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8以便及时登录支农再贷款资金管理系统。第六章支农再贷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必须单独设置支农再贷款管理 职位,并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 1 至 3 名资金专管员负责本辖区支 农再贷款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支农再贷款台账登记制度,并实行专人管理。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建立支农再贷款限额管理台账和支农再贷款台账(附 3),分别逐笔登记支农再贷款限额使用情况和支农再贷款发放、收回情况

15、。第二十六条 县支行应单独配备专人负责支农再贷款业务管理,并按月向各市地州中心支行报告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贵阳市各县支行按月向贵阳中心支行报告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支农再贷款的统计和跟踪检查制度。统计报表要按月上报。对辖区内支农再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市地州中心支行要按季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季后 15日内书面报告贵阳中心支行;贵阳中心支行对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和贵阳市各县支行按季进行抽查。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内审部门应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支农再贷款业务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对于监督管理不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发

16、放支农再贷款的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各县支行,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纠正。对负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222 号)给予行政处分或进行组织处9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0 年 4 月 25 日起实施,原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贵银发200972 号)于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附:1.支农再贷款申请书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支农再贷款管理台账借款人法人治理及内部管理评估表借款人经营财务情况评估表 1 0 支农再贷款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 中心支行(县支行): 为增加农户贷款及其他涉农贷款资金,特向你行申请支农再贷款,我 社 (行)保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借款单位使用支农再贷款基层农村信用社 名称 及金额名称金额名称金额借款金额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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