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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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信息分类:信息分类: 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文件编号: 银办发2006116 号公开方式: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2009-12-03 10:45:56公开时限: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信息索取号:信息索取号:D00650-0701-2009-0255 责任部门:责任部门: 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

2、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内部评议考核和外部评议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成效进行评价,并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一种方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职能部门,是指依法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本办法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本行监察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人事部门和内审部门组成评议考核小

3、组进行。监察部门具体负责评议考核小组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人民银行上级行认为必要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组成评议考核小组对下级行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年度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二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方式、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采取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八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在人民银行系统内进行的评议考核,包括个人自我考评和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是指执法人员对本人在年度执法工作中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组织考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评议考核小组通过审查本行执法职能部门的年度执法工作总结和本行执法人员的年度执法自我考评报告,评查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等方

4、式,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年度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第九条 外部评议是指人民银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听取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银行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评价。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情况调查表、设立公众意见箱等方式进行。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职能部门指派的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二)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三)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是否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执法职权;(四)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程序,全面履行公示、告知等义务;(五)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承办执法事

5、项时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准确;(六)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承办的执法事项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七)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以及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八)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且在执法工作中受到有关单位的好评,或者其创新的执法工作方法使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显著提高的,或者在执法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并得到评议考核小组认可的,评议考核为优秀。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过

6、错行为的,评议考核为合格。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虽然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已经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损失的,评议考核为基本合格。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且没有及时纠正的,或者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或者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小组对执法职能部门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职能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人员年度公务员考核或者行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执法人员被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定为优秀。第三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

7、程序第十三条 个人自我考评应当由执法人员对本人的年度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执法工作期间所在的执法职能部门提交个人自我考评报告。第十四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执法人员提交的个人自我考评报告和本部门年度执法工作的情况以及本部门外部评议的结果进行总结,并向本行评议考核小组提交本部门的年度执法工作总结和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自我考评报告以及外部评议的有关材料。第十五条 外部评议应当由执法职能部门在本部门的年度执法工作总结前进行。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小组应当根据本行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的年度执法工作总结和外部评议材料,及时组织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考评工作。评议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对执法职能部门的年度执法工

8、作总结和外部评议反映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对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成效作出评价,提出评议考核意见。评议考核小组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评查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对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成效进行评议。第十七条 评议考核小组对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已经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只对执法职能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进行年度评议,待结案后再确定考核等次。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下级行的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银行的监察部门报告本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情况,接受上级行的监督。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上级行应

9、当加强对下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将下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对下级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监察部门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参加评议考核的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情况,内部评议考核和外部评议的情况,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改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建议,以及其他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议。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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