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95章节说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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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95SGD1-95 维修章节说明维修章节说明 总总 说说 明明 总总 说说 明明一、一九九五年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95(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 1990 年四川省维 修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四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拆除、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建筑面 积在 100m2 以内的翻建、改建工程,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咨询单位和施 工企业均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是编制维修工程概预算、拨付工程价款、进行竣工结算、编制标底,确定工程造价

2、的依据。四、本定额是根据现行设计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正常施工条 件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我省的施工技术水平进行编制的,并考虑了维修加固工程施工现场狭窄、 零星分散、运输困难,需要保护原有建筑物及不停止生产使用等较困难施工因素。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 者外,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一律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同 意(并报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后方可调整。 五、关于人工: 1本定额人工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其它用工和机械操作用工等费用。人工单价是以五类地 区工资建筑维修工程综合为每工日 10.90 元,其中:电气、

3、给排水、燃气维修工程综合为每工日 12.30 元计 算的,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和工资补贴(含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主副食品补贴,煤、燃气补贴,流动施 工津贴,交通费补贴,附加工资等)。凡定额规定的增减用工、签怔记工和零星借工均以次单价计算。 2各类工资区及工资单价调整系统表 各地在执行中应按本地区工资类别乘以下表系数(包括:定额用工、签证记工、零星借工): 工资区类别 五类 六类 七类 八类 九类 十类 十一类 调整系数 1.102 1.127 1.165 1.202 1.228 1.265 1.289 3根据省建委川建委价发(1994)464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凡国家、省规定的工资、补贴由省建

4、委统 一调整,由各地政府或有权部门规定的各种地方性补贴由各地造价站测算,并附文报省建委批准后可调整 人工费。 六、关于材料: 1本定额的材料用量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和常用规格编制的,定额中包括直接消耗使用量 和规定的损耗量。 2本定额取定的建筑维修工程材料价格作为定额的预算基价,执行时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的 规定,对材料价差进行综合和单项调整。 3本定额电器、给排水、燃气工程中,注明未计价的材料,应按所列的定额用量套地区材料预算价 格计算,计价材料已考虑了各种因素计入计价材料费中,计价材料费由省工程造价总站统一调整。 七、关于施工机械: 本定额对施工机械以机械费表示,由四省建委建设部

5、的规定进行调整。 八、本定额木材种类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应按分部有关规定执行。 木种分类如下: 一 类:红松、杉木 二 类:白松、杉松、杨柳木、椴木、樟子松、云杉: 三 类:青松、水曲柳、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榆木、柏木、樟木、苦练子、梓木、楠木、槐木、 黄菠萝、椿木; 四 类:柞木(稠木、青杠)、檀木、色木、红木、荔木、柚木、麻栗木、桦木。 九、细木工程定额材积已考虑了干燥损耗,干燥费按人工干燥每立方米定额材积 15.00 元计算,如实 际采用蒸汽干燥时,每立方米定额材积另增干燥费 21.00 元。 十、本定额的砼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

6、材料预算价格。定额并 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十一、本定额的砼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 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 十二、本定额的砼和砂浆是按中(细)砂和特细砂分别编制的,执行时应按实际使用的种类分别套用相 应定额项目。 十三、周转性的脚手架、模板和中小型机械在 25 千米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 费和场内运输费,已包括在定额内。 十四、本定额的材料用量已包括施工场内运输和操作损耗,编制预算时不再计算。 十五、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砼预制构件,金属结构构件)从现场仓库、堆放

7、地点、加工地点至 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和多层建筑 6 层以内、单层建筑檐高 20 米以内的垂直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 多层建筑 6 层以上和单层建筑檐高超过 20 米的超层超高施工增加费,按下表计算: 多 层 层 数 计算基础 9 12 15 18 21 24 27 30 33 36 39 42 45 50 定额人工 费(%) 8.04 12.34 16.70 23.66 29.35 32.80 36.95 40.59 43.89 46.52 48.74 51.30 53.47 61.73 注:1. 单层建筑应将高度除以 3 米(每层折算高度),计算出相当于多层建筑的层数,再套表中相 应标准

8、,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 2. 多层建筑层数虽未超过 6 层,但总高超过 20 米的,仍按 3 米一层折算层数,如建筑物总高度为 24 米,但只有 6 层,按 24/3=8 层(九层以下标准)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 十六、凡根据本定额计算工程定额直接费后,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其它直接费、临时设施费和 现场管理费: (一)其它直接费、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标准: 项目 计算基础 其它直接费(%) 临时设施费(%) 现场管理费(%) 合计(%) 维修工程 定额人工费 25.91 16.89 20.27 63.07 承包定额用工 定额人工费 21.72 9.00 19.04 49.76 签证记工、零星借

9、工 人工费 21.72 19.04 40.76 注:施工单位离基地 25 千米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 20%。 (二)其它直接费指定额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内容包括: 1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 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2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签定、检查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 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用品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 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进行破坏性试验及其它特殊要求检验的 费用。 3

10、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指工程定位复测、交工验收以及建筑物两米以内的垃圾 和两米以外,因施工造成障碍物的清理。但不包括建筑垃圾的场外运输。 4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 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 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间的工资。 5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6.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保健费、防暑降 温等费用。 7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冬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如防雨、防寒棚等)、劳保用品

11、、防滑、排 除雨雪的人工及劳动效率降低等费用(不包括冬雨季施工的蒸汽养护费)。 8夜间施工增加费:指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需要夜间连续施工而发生的照明设施、夜餐补助、劳动 效率降低等费用。9交叉作业施工增加费:指维修与安装工程及生产与施工在同一建筑物时,互相妨碍、影响工效及 需要采取的各项防护措施费。 10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各种构件的二次或多次搬运费:指由于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 材料、成品、半成品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积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的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建设所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性、半永久性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和摊销

12、费。 1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共事业房屋与建筑物、仓库(不包括设备仓库)、办公 室、加工场、食堂、厨房、理发室、诊疗所、搅拌台、临时围墙、临时简易水塔、水池、场内人行便道、 架车道路(不包括汽车道路及吊车道路);施工现场范围内,每幢建筑物(构筑物)沿外边起 50 米以内 的水管、电线及其它动力管线(不包括锅炉、变压器设备);施工组织设计不便考虑的不固定水管、电线 及其它小型临时设施。 2临时设施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利用原有建筑设施,或提前修建一 部分生活用房及构筑物供施工企业使用。凡由建设单位提供给施工企业使用的原有房屋设施(不包括新建 未交工的),施工

13、企业应按使用面积付给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 0.18 元。 3临时设施所需摊销材料由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列入预算包干使用。 每万元临时设施费摊销材料: 材料名称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杉原木 立方米 1.4 按等内综合价计价 钢 材 吨 0.7 综合按 10 以上 3 号圆钢计价 水 泥 吨 2.5 综合按#425 水泥计价 (四)现场管理费:指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品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 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等费用。 3差旅交通

14、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 路费、劳动力招募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 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 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 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的摊销费。 其它费用:是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必要的费用支出。 十七、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定额执行;但人工、机械费乘以 1.11 系数,材料乘以 1.02 系

15、数;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审批,并 报省造价总站的备案。 十八、本定额的“工程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其它工序虽未详列,但定额均已考虑。 十九、本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次要和零星材料包括在其它材料费内,以“元“表示,编制预 算时不得调整。 二十、本定额凡注明“以内“或“本身在内;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在内。 A A 拆除工程拆除工程 说明说明 一、本分部包括“整体拆除“和“局部拆除“两类。“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房屋拆除,“局部拆除“适用于 建筑物已残缺不全或仅进行局部拆除的部分。 二、工程内容: 1.包括拆除时采取的一般安全措施。 2

16、.包括拆除材料在 30 米以内的清理、集中、分类堆码和垃圾、废土归堆。超过上述运距时,超过部 分可按相应定额另计。 3.整栋房屋拆除不包括基础拆除,如需拆除可按“局部拆除“项目执行。 4.拆除基础包括土方和填平槽坑、夯实,如需另外取土者,按“土石方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5.门窗拆除包括玻璃拆除。6.拆除不包括材料的加工,如剔砖灰、起钉、断料等。在拆除时,如需搭设脚手架,可按相应定额执 行。 7.包括因拆除而引起破坏的邻近建筑物按照原样修复。 三、拆除工程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分层循序的进行,尽可能保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完整。严禁 推倒、拉垮或自高空往下抛等“武拆“手段,因武拆引起材料损坏的其人工乘以系数 0.5。 四、石挡土墙不露面部分按石砌基础执行,露面部分按石挡土墙执行。 五、石砌明、暗沟的拆除以五料石、石板石为准,如用连二毛条石、砣石者,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1.25。拆除高度以一轮高为准,如两轮者,按相应定额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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