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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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办理程序一、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办申办 (一)申办范围申办范围 1 1、示范区规划区内,按国家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新 建与扩建项目,均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2、示范区规划区以外,规模以上规定需要选址的建设项目,均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 。 3、示范区范围内,超大规模以上需要选址的建设项目,均须按程序申报上级主管部门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二)申办(二)申办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要求提供资料要求提供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 份) 。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审批表(1 份) 。 3、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

2、书或其他有关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 4、呈送由示范区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提供的 1:500 或 1:1000(1:2000) 最新实测现状地形图(3 份)及电子文件(1 份)上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范围,并注明项目 用地面积及其与城市规划的相对位置关系。 5、改、扩建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改、扩建总平面布置图,并 注明拟改扩建项目建筑与周围建筑的关系。 6、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须加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规划选址论证 报告(原件 1 份) 。 7、规划未确定或规划有变更的区域,须提供示范区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开发控制图 (原件 2 份)或用地变更文

3、件(复印件 1 份) 。 8、位于文化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加送反映风貌特色的照 片或图片资料(1 套) 。 9、工业项目及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环保、供电、消防等有关部门的 书面意见。 10、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三) 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审批程序审批程序 1、由服务“窗口”按程序进行接件,示范区规划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受理。 2、根据项目需要,由科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必要时组织示范区管委会领导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后,形成初步意见。 3、需要提交管委会研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同意后,提交管 委会研究,

4、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作为项目选址审批的依据。 4、重大项目和特殊不能决定的项目应邀请专家进行全面的选址比较论证后,形成专家 评审意见,上报管委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5、符合城市规划的,经会议研究和审议同意的项目,由经办人按初步意见和会议纪要 形成选址意见,经相关科室审核,报局分管局长审定,局长签发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 ;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会议研究和审议不同意的不予选址,应说明理由并给予书面 通知。 6、将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不予选址的书面通知,转到服务“窗口”发件。7、一般情况下,项目从科室受理到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在资料齐全后 10 个有效工作 日内完成(不含等待管委会

5、立会时间) 。二、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申办 (一)申办范围申办范围 1、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用地红线的新建、扩建项目(含政府储备用地、市政场站工程) 均须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经批准拟在已取得的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3、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用地项目,可依据前置规划设计条件书或用地核准 条件及其与政府、国土部门签订的合同书直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4、通过政府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项目,要依据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项目所需 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模大于 3 公顷且有控规无城 市空间形态

6、引导设计的,同时报送建筑布局与城市空间形态设计方案,并提出初审意见作 为用地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 (二)申办(二)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提供资料要求提供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 份)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1 份) 。 3、发改委等有关权委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原件 1 份) 。 4、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有效复印件 1 份) 。 5、建设基地的所有土地权属证明有效复印件,联合建设项目应附原用地单位与建设单 位的联建协议原件(各 1 份) 。 6、由示范区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提供的最新实测地形图(2 份) 。 7、以招、拍、

7、挂出让方式取得的用地项目,应提供所有土地有关招、拍、挂文件和出 让合同、文件等资料,该类用地项目不提供上述“3、4、5”项资料。 8、管委会关于涉及项目用地调整的会议纪要。 9、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的可研报告 1 份。 10、工业项目应提供环评报告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批文。 11、示范区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科最终审定的方案(主要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平面及 尺寸图、空间形态引导图或鸟瞰图)1 份(选址阶段报送建筑布局与城市空间形态设计方 案的项目除外) 。 12、因建设项目实际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三)(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审批程序 1、由服务“窗口”按

8、程序进行接件,示范区规划主管部门用地科或市政科负责受理。 2、根据项目规模需要,由经办人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和用地规划要求的审查意 见,经科室审核,报局分管局长审定,局长签发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3、将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转到服务“窗口”发件。 (四)一般情况下项目从科室受理到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在 7 个有效工作日内完 成。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根据申办条件,按照申请办理的范围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 资料后,进入审批程序。 (一)建筑工程 申办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与改扩建项目。 申办条件: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已取

9、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已取 得土地出让合同。 申办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2 份)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审批表(2 份) ; 3、 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有效复印件 2 份) (公开出让用地除外) ; 4、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2 份) ; 5、建设基地最新实测现状地形图并标注基地四至坐标(电子文件 1 份,图纸 2 份) ; 6、用地 10 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应按相应的修规成果要求送资料; 7、用地 10 万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应送总平面、鸟瞰、竖向设计图 2 份(盖设计出图章) ,比例:1:2001000;设计方案竞赛或招投标项目,应有中标文件、 专家意见和两个以上设计方案成果册

10、; 8、单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并标明建筑尺寸、各房间使用性质以及建筑分层面积表 及必要的说明; 9、市政配套设计图及说明; 10、原有建筑改扩建项目,应附原设计单位的结构安全复核资料,原有建筑项目的土 地证、房产证有效复印件或规划局核发的该项目原有“一书两证”及原建筑批准的平、立、 剖面图; 11、项目报件表 1 份; 12、已取得用地的项目应附送用地批文(含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项目,应提供全部土地出让合同文件及有关规划设计条件与相 关说明文件等有效复印件,但可以不提供 3、4 项; 14、设计单位相应设计资质证书(有效复印件 2 份) ; 15、旧城改造

11、区应附政府安置意见; 16、重要建筑和保护建筑附近地段的项目,应提供建筑视线分析图(2 份) ; 17、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二)市政工程: 1、道路交通及管线综合 (1)申报条件 已取得项目批准书和可行性研究; 城市规划区内的主、次干道、桥梁、隧道、排洪管渠、挡土垟、护坡等已经过设计 方案会审; 配套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已经过会审; (2)申报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1 份) ; 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审批表(1 份) ;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有效复印件 1 份) ; 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书; 建设基地最新实测 1:5002000 地形图(1 份) ; 可行性研究批复或技术论证意见(1 份

12、) ; 设计方案(含管线综合)及其汇审会议纪要; 方案调整需附上次方案批复意见及其附图。 2、市政管线 (1)申报条件 管位和线位已经落实; 政府投资项目已取得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书。 (2)申报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1 份) ;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审批表(1 份) ;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有效复印件(1 份) ; 项目批准书或选址意见书(1 份) ; 道路管线最新实测现状平面图、横断面图(不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管线线路两侧保护 距离外增加测量 510 米的带状图) ; 设计方案(含平面与断面综合图及其说明) (2 份) 。 3 市政场(厂)站 (1)申办条件 已取得需要选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已通

13、过环境影响评价或取得环保部门的书面意见; 已取得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书; 已通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已经过设计方案会审。 (2)申办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1 份) ; 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申请审批表;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有效复印件(1 份) ; 有关部门项目批准书; 建设基地最新实测 1:5002000 地形图(1 份) ; 需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应附; 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技术论证批复(1 份)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件或政府批准的用地红线图(1 份) ; 环评报告批复或环保部门书面意见; 设计方案及其会审会议纪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程序 1、由服务“窗口”按程序接件,示范区规划主管部门建

14、规科或市政科负责受理。 2、根据该项目所在区域的详细规划或具体实际情况,由科室组织现状踏勘后审查并形 成初审意见,汇报分管局长。 3、经分管局长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审批文件,设计方 案不完善的,按要求返回建设单位重新修改完善,需要提交管委会研究的项目由科室准备 汇报意见,需要请专家论证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咨询并形成专家意见汇报管委会。 4、经管委会研究后,认为可以审定的或修改后可以审定的,完善后进行办理审批文件, 认为需要提交管委会审议的项目,上报管委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与执行。 5、在示范区规划主管部门网上或固定公示栏进行公告 7 天以上。 6、一般情况下,

15、设计方案从科室受理审批发文,应在设计方案资料齐备后,7 个有效 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请专家论证咨询日) 。 7、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文件转到服务“窗口”发件。 四、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申办 A 类: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申办 A-1 申办范围:规划区内的新建与改扩建项目。 A-2 申办条件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符合已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 (3)已取得涉及消防、园林、环卫、航空等部门的核准书面意见。A-3 申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提供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2 份) ;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2 份) ; (3)示范区规划主管

16、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复印 件(各 2 份) ; (4)建筑项目相关施工图件(暂不提供市局) ; (5)最终审定批复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原件)及其批复文件有效复印件(各 2 份) ;(6)原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应附原建筑核发的“一书两证”及原建筑施工图; (7)消防部门审批意见(2 份) ; (8)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批文复印件(2 份) ; (9)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另: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项目和规定不需要选址的项目,无需提供选址意见书和立 项批文。 B 类市政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申办 B-1 申办范围(1)道路交通工程(2)市政场(厂)站工程(3)市政管线工程 B-2 申办条件(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沿城市道路埋设的市政管线除外)或已有使用土 地的证明文件;(2)施工图符合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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