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修订《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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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发布和实施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 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 号) ,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 2004 年发布的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进行了修订。

2、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 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 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 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

3、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 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 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国土资发2004232 号)停止执行。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

4、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 。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 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 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 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

5、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 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 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 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

6、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 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 1) 、土地等别划分(附件 2)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附件 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3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2城市等别划分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 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doc表 2 容积率控制指标.doc附件 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 2 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

7、地等别,再根据表 1 确定各行业 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综 200648 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2) ;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02) 执行(详见附件 3) 。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 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

8、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 8 米的,在计算容 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 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 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 地面积构筑

9、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 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5表表 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地区分类行业代码市县等 别第一、二、三、四等第五、六等第七、八等第九、十等第十一、十二等第十三、十四等第十五等131935155511257806605904401419351555112578066059044015193515551125780660

10、590440161935155511257806605904401719351555112578066059044018193515551125780660590440191935155511257806605904402015551245900625520470440211815145010557256055554402219351555112578066059044023259020701505103586578044024193515551125780660590440252590207015051035865780440262590207015051035865780440273885

11、310522601555129511754406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地区分类行业代码市县等 别第一、二、三、四等第五、六等第七、八等第九、十等第十一、十二等第十三、十四等第十五等283885310522601555129511754402925902070150510358657804403020701660121083069062544031155512459006255204704403231052485181512451035935440333105248518151245103593544034259020701505103586578044035310524851815124

12、51035935440363105248518151245103593544037388531052260155512951175440393105248518151245103593544040440035202575176014701330440413105248518151245103593544042155512459006255204704404315551245900625520470440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 2。 - 7 -表表 2 容积率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行 业 分 类代 码名 称容 积 率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14食品制造业1.015饮料制造业

13、1.016烟草加工业1.017纺织业0.8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21家具制造业0.822造纸及纸制品业0.8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27医药制造业0.728化学纤维制造业0.829橡胶制品业0.830塑料制品业1.0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34金属制品业0.735通用设备制造业0.736专用设备制造业0.7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39

1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8附件 2:土地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长宁区 虹口区 黄浦区 静安区 卢湾区 普陀区 徐汇区 杨浦区 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 崇文区 东城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西城区 宣武区 上 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 海珠区 荔湾区 萝岗区 天河区 越秀 区) 深圳市(福田区 罗湖区 南山区 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河北区 红桥区 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 江 北区 九龙坡

15、区 南岸区 沙坪坝区 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 桥东区 桥西区 新 华区 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沈阳市(大东区 东陵区 和平区 皇姑区 沈河区 铁西区 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 新北区 钟楼 区) 南京市(白下区 鼓楼区 建邺区 秦淮区 下关区 玄武区 雨花台区) 苏州市(沧浪 区 虎丘区 金阊区 平江区) 无锡市(北塘区 滨湖区 崇安区 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 (滨江区 拱墅区 江干区 上城区 西湖区 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 鼓楼区 晋安区 台江区) 厦门市(海沧区 湖里区 思明区 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 历下区 槐荫区 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 市北区 四方区 崂 山区 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 汉阳区 洪山区 江岸区 江汉区 硚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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