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闭狭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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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d文件编号GD-HR-2014090301 版本01 版生效日期2014年 9 月 03日制定部门人力资源部密闭/ 狭小空间管理程序审核批准1. 0 目的: 为消除或控制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缺氧、急性中毒等职业性伤害, 制订本管理制度 . 2. 0 定义: 密闭空间( confined space)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3.0 内容:3.1 、经定时监测和持续进行机械通风,能保证在密闭空间内安全作业,并不需要办理许可的密闭空间,称为无需许可密闭空间(non-permit confined spac

2、e);3.2 、具有包含可能产生职业病有害因素、或包含可能对进入者产生吞没危害、或具有内部结构,易使进入者落入引起窒息或迷失、或包含其它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特征的密闭空间称为需要许可密闭空间( 简称密闭空间 );3.3 、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 3.3.1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应由公司实施安全作业许可;3.3.2 、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消除或减少密闭空间的职业病危害以满足安全作业条件;3.3.3 、确定并明确密闭空间作业负责人、进入作业劳动者(以下简称作业者)和外部监护或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护者)及其职责3.3.4 、在密闭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密闭空间的位置和所存在的危害, 提供有关

3、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3.3.5 、当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前,须评估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确定该密闭空间是否许可作业;3.3.6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劳动者进入密闭空间;3.3.7 、提供密闭空间作业的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及报警仪器;3.3.8 、提供应急救援保障;3.4 、作业负责人(密闭空间作业的直接负责人entry supervisor)的职责: 3.4.1 、确认作业者、监护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及上岗资格;3.4.2 、在密闭空间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允许条件后,允许进入密闭空间。3.4.3 、在密闭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安全作业许可所不允许的情况时,终

4、止进入。3.4.4 、 在密闭空间作业完成后, 在确定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后终止许可。3.4.5 、检查、验证应急救援服务、呼叫方法的效果。3.4.6 、对未经许可试图进入或已进入密闭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3.5 、作业者(经用人单位审核、批准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劳动者,authorized entrant )的职责: 3.5.1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3.5.2 、遵守密闭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XXXXd文件编号GD-HR-2014090301 版本01 版生效日期2014年 9 月 03日制定部门人力资源部密闭/ 狭小空间

5、管理程序审核批准3.5.3 、应与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3.5.4 、发生下列事项时作业者应及时向监护者报警或撤离密闭空间:(1) 已经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症状和体征;(2) 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下达了撤离命令;(3) 探测到必须撤离的情况或报警器发出撤离警报。3.6 、监护者(当作业者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在密闭空间外负责安全监护的人员,attendant )的职责 : 3.6.1 、具有能警觉并判断作业者异常行为的能力,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持证上岗;3.6.2 、准确掌握作业者的数量和身份;3.6.3 、在作业者作业期间保证在密闭空间外持续监护;适时与作业者进行

6、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报。监护者在履行监测和保护职责时,不能受到其他职责的干扰。3.6.4 、发生以下情况时, 应命令作业者立即撤离密闭空间,必要时, 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密闭空间外实施应急救援工作。(1)发现禁止作业的条件;(2)发现作业者出现异常行为;(3)密闭空间外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4)监护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时,也应通知作业者撤离3.6.5 、对未经许可靠近或者试图进入密闭空间者予以警告并劝离,如果未经许可者进入密闭空间,应及时通知作业者和作业负责人。3.6.5 、制定和实施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

7、空间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3.6.6 、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须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3.6.7 、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3.6.8 、指定专人按要求培训作业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3.7 、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呼叫程序,防止非授权人员进行急救。3.8 、制定和实施许可进入程序。3.9 、当按照密闭空间计划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时,应对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进行重新评估,并且要修订控制计划。3.10 、进入作业结束后,许可文件或记录至少存档一

8、年。3.11 、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方面:3.11.1 、允许进入条件 : 对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XXXXd文件编号GD-HR-2014090301 版本01 版生效日期2014年 9 月 03日制定部门人力资源部密闭/ 狭小空间管理程序审核批准3.11.2 、 隔离密闭空间 : 应注意:封闭危害性气体或蒸气可能回流进入密闭空间的其他开口;3.12 、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评估程序: 3.12.1 、在批准进入前,应对密闭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检测、评价,以判定是否具备容许进入的条件。3.12.2 、按照

9、测氧、测爆、测毒的顺序测定密闭空间的危害因素。3.12.3 、持续或定时监测密闭空间环境,确保容许作业的安全卫生条件。3.12.4 、确保作业者或监护者能及时获得检测结果。3.12.5 、如果许可作业者或监护者对评估结果提出质疑,可要求重新评估;公司应当接受质疑,并按要求重新评估。3.12.6 、对环境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密闭空间应重新进行评估。3.12.7 、当无需许可密闭空间因某种有害物质浓度增加时,应重新评估,必要时应将其划入密闭空间3.12.8 、如果公司将密闭空间重新划归为无需密闭空间,应按如下程序进行:3. 12.8.1 、如果密闭空间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或不进入就能将密闭空间内的有害

10、物质消除,可以将密闭空间重新划归无需密闭空间。3.12.8.2 、如果检测和监督结果证明密闭空间各种危害已经消除,密闭空间应当重新划归无需密闭空间。3.12.8.3 、公司应当保存职业病危害因素已经消除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日期、空间位臵、检测结果和颁发者签名,并保证作业者或监护者能够得到。3.12.8.4如果重新划入无需密闭空间后,有害因素浓度增加,所有在此空间的作业者应当立即离开。并应重新评估和决定是否将此空间划入密闭空间。3.13 、与密闭空间作业相关人员的安全卫生防护培训: 3.13.1 、公司应当培训作业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使其掌握在密闭空间作业所需要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3.

11、13.2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作业者进行培训:3.13.2.1上岗前。3.13.2.2换岗前。3.13.3 、当密闭空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3.13.4 、公司如果认为密闭空间作业程序出现问题,或劳动者未完全掌握操作程序时3.13.5 、制定和发布最新作业程序文件时。3.13.6 、培训结束后,应当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培训内容、培训人签名和培训日期。3.14 、呼吸器具的正确使用: 3.14.1 、公司应当只允许健康状况适宜佩戴呼吸器具者使用呼吸器具进入密闭空间及进行有XXXXd文件编号GD-HR-2014090301 版本01 版生效日期2014年 9 月

12、 03日制定部门人力资源部密闭/ 狭小空间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关的工作。3.14.2 、根据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间的长短、消耗、最长工作周期、估计逃生所须的时间及其它因素,选择适合的呼吸器具和相应的报警器具。3.14.3 、呼吸器具所供应的空气质量应符合最新国家标准。3.14.4 、供气式呼吸器的供气流量应保证面罩内保持正气压。3.14.5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空气在输送过程中受到污染:3.14.5.1 、空气呼吸器具应依照制造商的指示,进行保养3.14.5.2 、空气气源应避免导入已受污染的空气。供气质量应适合呼吸,不容许直接使用工业用途的气源。3.14.6 、所有在密闭空间使用的呼吸器具,应当保持

13、良好状态3.15 、密闭空间的应急救援要求3.15.1 、公司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或委托救援机构,制定密闭空间应急救援预案,并确保每位应急救援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3.15.2 、救援机构应具备有效实施救援服务的装备;具有将作业者从特定密闭空间或已知危害的密闭空间中救出的能力。3.15.3 、救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的急救和心肺复苏术,每个救援机构至少确保有一名人员掌握基本急救和心肺复苏术技能。还要接受作为作业者所要求的培训。3.15.4 、救援人员应具有在规定时间内在密闭空间危害已被识别的情况下对受害者实施救援的能力。3.15.5 、进行密闭空间救援和应急服务时,应采取以下措施:3.15.5.1告知每个救援人员所面临的危害;3.15.5.2 、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设施,并通过培训使其能熟练使用3.15.5.3 、无论许可作业者何时进入密闭空间,密闭空间外的救援均应使用吊救系统3.15.5.4 、应将化学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或所需要的类似书面信息放在工作地点,如果作业者受到有毒物质的伤害,应当将这些信息告知处理暴露者的医疗机构. 四. 附注4.1. 本程序的解释、修订和发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4.2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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