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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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

2、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2(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3、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 500 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 15 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 200 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3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

4、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向项目办(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以下同)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八条 项目办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办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办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并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项

5、目法人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办经审查论证确认并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向省厅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4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办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并报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向省

6、厅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办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省厅审查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核定。5第十五条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

7、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办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每季度将汇总情况报项目法人和省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厅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按一定比例随时进行抽查。对在抽查中发现的变更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费用计算不准确等,应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已支付的费用责成扣回;对同期未抽查的变更,按已抽查的费用核减比例进行核减费用。 第十八条

8、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省厅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省厅责令停业整顿,上报交通运输部请求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项目办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上报的设计变更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费用计算不准确的; (三)批准同意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的。(四)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五)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制定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省厅备案第二十三条 项目办应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公示。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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