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政府对寺观的土地、赋役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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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age 1- 宋朝政府对寺观的土地、赋役政策厦门大学历史系杨际平一、宋朝政府对寺观的土地政策宋朝政府对寺观的占田一直采取限制政策。这一政策承之于唐朝, 并延至元朝。根据唐令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修订的日本养老令田令第 35 条规定:“凡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园地舍施及卖易与寺”。此条规定应本于唐田令,原文应为“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为唐令田令的第 31 条。唐令田令所规定的官民应受田额都是占田的最高限额,意在抑制土地兼并。唐令田令第 31 条所规定的僧尼道士的应受田额:“诸道士、女冠受老子道德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受具戒者

2、,各准此。身死及还俗,依法收授。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与第31 条规定的“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其意自然亦在抑制寺观兼并土地。唐建中元年(780) “均田制”名实俱亡后,唐令田令的多数条款自然失效,入宋以后,更是如此。但关于“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的规定却仍旧行用不替。1999 年戴建国先生于天一阁发现的明钞本天圣令田令第3 条即为“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明钞本天圣令现存10 卷,自“田令卷第二十一”至“杂令卷第三十” 。 天圣令田令分两部分,第

3、一部分凡7 条,其后曰:“右并因旧文以 日本 令集解, 吉川弘文馆昭和五十八年(1983) 版。 唐令田令的规定应既包括 “寺” ,也包括“观” ,而养老令 田令则只讲“寺”不讲“观”,此或根据日本实际情况所做的修订。此外,在文字上也有一些小变动。 有关唐令田令的复原依据与排序,参看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 ,载历史研究 2000 年第 2 期。 有关天圣令的发现经过,可参看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载历史研究 1999 年第 3 期。1 - Page 2- 新制参定”;第二部分凡49 条,其后曰: “右令不行” 。 赋役令、 仓库令、 厩牧令、关市令、 医疾令、 狱官令、 营缮令、

4、 丧葬令、 杂令等也都分为“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与“右令不行”两个部分,与宋会要辑稿刑法格式所说:天圣七年( 1029) “五月十八日详定编敕所止(按:“止”为“上”之误)删修令三十卷。,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正同。这既表明自宋初起,便有禁止寺观市民田的规定,同时也印证了“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乃唐令“旧文”。天圣七年( 1029)以前,此项禁令已在行用,还有许多历史资料可以证明。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0 二,仁宗天圣二年(1024)七月条载: “初,真宗崩,内遣中使赐荆门军玉泉山景徳院白金三千两,令

5、市田,院僧不敢受。本路转运使言:旧制,寺观不得市田以侵农。 上谓宰相曰: 此为先帝殖福, 其勿拘以法, 仍不得为例” 。乾兴元年 (1022) ,宋真宗去世,内遣中使赐荆门军玉泉山景徳院钱,令市田,院僧之所以不敢受,就是因为此前已有不许寺院市民田的成法,本路转运使称此法令为“旧制”,也说明此前很久便有此“定制” 。又如仁宗天圣四年(1026)六月辛惟庆从福州处置官田还,谈及出卖官田时特别指出: “又按佃户名亦有僧户。元条:僧人不得买田。已牒州出榜告示,详本主收买”。辛惟庆所说的“元条”无疑也是指此前的“定制”。南宋陈造江湖长翁集卷二四书罪言言: “悠悠视之,尤不可若弊害之在天下,不一而足。求其

6、端,则是祖宗法不行致之也。请言其一二,而其它可举矣。寺观不许典买田宅,法也。今也公然取之,漫无禁止,田入寺观,岂得复为民物。今寺观寖富,民田寖少,向之有田者,服役僧道而仰食者日以加多未止也,使监司州郡能守此法则无此弊矣”。陈造称“寺观不许典买田宅”为“祖宗法” ,也说明此法自宋初以来就一直存在。宋人援引法律规定谈寺观市民田问题时,都是十分含糊地说“旧制”、 “元条”、 “旧例”,而不确指具体年代,这一事实本身也说明,有关寺观不得市民田的规定,是自前代一直沿用下来的成规,不是宋代宋会要辑稿刑法卷 1 之 4。宋初令、式多用唐令、式旧文,既然天圣令田令原封不动保留唐令田令关于禁止寺观市民田的规定,

7、此前的淳化令与建隆编敕、 太平兴国编敕 、 淳化编敕 、 咸平编敕 、 大中祥符编敕等等,论理亦应保留该条款。宋会要辑稿食货1 之 23。2 - Page 3- 某年的创制。元丰年间( 10781086) ,宋神宗又修成元丰令50 卷,取代天圣令 。元丰以后,还修过许多令 。 元丰令等今皆不存,其内容已难得其详,但从南宋时仍有人称“僧寺毋辄与民质产,令也”, “寺观不许典卖田宅,法也”等看,“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的规定,一直没有废除。及至元代,仍是如此。元人欧阳玄分宜县学复田记就谈到:“国家近年田令,民间田宅,僧道不得为邻。不为邻者,不使买民产也

8、。后至元以来,又著僧道买田之禁”。元典章卷一九户部 “卖业寺观不为邻”条即载:“至元六年三月尚书省来呈:济南路延安院张广金告段孔目将相邻本院田产卖与杨官人为主。照得田例:官人百姓不得将奴婢、田宅舍施、典卖与寺观。违者,价钱没官,田宅、奴婢还主。其张广金虽是地邻,不合批问成交。得此,本部设得,即今别无定例,如准前拟,似为相应。呈奉都堂准呈札付释教总摄所施行”。其中所称引的“田例” ,与唐令田令第31 条、 天圣令田令第 3 条相比较,只做很小改动。由此可见,自唐朝至宋元,都有“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的规定。宋天圣七年以后,对此禁令是否有过变通的规定,还不清楚。宋会要辑稿食货

9、 1 之 31 载,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 “七月二十二 ( 删) 日臣僚 言: 私荒田,法听典卖与观寺。多以膏腴田土指作荒废。官司不察,而民田水旱,岁一不登,人力不继,即至荒废。观寺得之,无复更入民间,为农者受其弊。欲除官荒田许观寺请佃外,余并不许典卖。从之”。游彪先生据此认为:至少在政和元年以前,“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私有的荒田可以卖给寺院、道观”。其说值得重视,但还不能确定,天圣七年后,政和元年前,是明文规定私有荒田可以卖给寺观呢,还是上述臣僚从“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令文中推论 陆游渭南文集卷一九明州育王山买田记 。 陈造江湖长翁集卷二四

10、罪言。 欧阳玄圭斋文集卷六分宜县学复田记。元典章,光绪戊申法律馆刻本。宋会要辑稿食货1 之 31。 游彪宋代“禁寺、观毋市田”新解,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 年第四期。3 - Page 4- 出私荒田不在其列。两宋政府始终实行鼓励民户(主要是客户与下等户)请射耕垦荒田的政策。无以自存的寺观请射耕垦荒田,从长远看,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应该会被允许。游彪先生又推论:有了私有的荒田可以卖给寺院、道观的规定,“普通百姓一旦遇上天灾人祸,便很有可能被迫让耕地抛荒,此时寺观便可以买了”。笔者以为此说虽有道理,但不一定符合当时实际。因为宋朝政府在处理土地的产权关系时,暂时抛荒的土地是不包括在“荒田”之

11、列的。宋代的赋役大都落在土地上,普通百姓如果让土地抛荒而不承税,其土地就很可能被没官,从而成为没官田;如果普通百姓迫不得已让土地抛荒,而仍承担赋役,那么,其所抛荒的土地仍旧是民户税田;如果普通百姓被迫抛井离乡,那么,其田土就成了逃户田。按法令规定,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寺观都不能合法地典买。元人欧阳玄圭斋文集卷六分宜县学复田记: “昔前宋咸淳癸酉(1273) ,分宜民曰宋应槐,讼其乡有田,称梁子思所置,立户为万寿庵长明庄者,崇法院僧正冲之所作伪也。宋田令:寺已有常住田,不得买民业。冲违法私买,妄称梁氏所置,故应槐发之。漕使钟某阅实,据法罪冲等,而没其田,以畀分宜县学养士,士刻石为记”。游彪先生

12、据此认定, “宋朝土地法明文规定没有常住田产的寺院可以合法地买入百姓田产”。我以为,如果元人欧阳玄引宋田令准确无误,确实可以由此引申出没有常住田产的寺院可以买民业的结论,但规定“寺已有常住田,不得买民业”与明文规定没有常住田产的寺院可以买民业,毕竟不是一回事。如果明文规定没有常住田产的寺院可以买民业,那就一定还要同时规定各个寺院人均可以置田的最高限额,否则就很难操作,但迄今为止,我们并未见宋代有这一规定。这里之所以提出元人欧阳玄引宋令是否准确的问题,是因为时人引宋令,有时并非原原本本地引述令文。如唐宋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

13、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但刘克庄在其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判文中却称:“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本文的一些看法虽与游彪先生上引文不尽相同,但所受启发实大,于此特致谢意。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引。原注省略。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又见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鄱阳县东尉检校周丙家财产事 。4 - Page 5- 刘克庄所称引的令文,与宋代的实际规定,就相差甚远。但不管宋朝政府对于寺观买田的规定是否曾经做过变通,“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这一基本原则始终不曾改变。至于它是否被认真执行,那是另一

14、回事。从现有资料看,官人百姓将田产施舍或卖易给寺观的情况是很普遍的。如:成都文类卷三九,政和七年(1117)楊天惠正法院常住田記: “建隆( 960批注 y1: 此字可简化963)中,王师西征,蜀之君臣矕天威不违咫尺,自知灵诛之不可逭也,惶怖稽首,愿奉“亦” ,下“目”。音土地以献,举其孥入受廛比编氓,有诏俞许。命诸将振旅,独以降王北还。, 时伪节度使田钦全与其夫人郭氏谋所以饰喜而效报者,尽捐所有土田施诸正法寺。, 以今量法步之,周袤度可为田万亩以上”。金石续编卷一三广慈禅院庄地碑记:天福六年,晋昌军节度使安审琦于“庄宅营田务请射到”万年县春明门陈知温庄与泾阳临泾教坊庄、孙藏用庄、王思让庄,“

15、依例纳夏秋省租” 。淳化二年(991)瀛州防御使、检校太保、知雄州安守忠将其中之永兴批注 y2: 此字音 wei,军万年县春明门的陈知温庄壹所并硙贰所与泾阳县界临泾庄壹所,“两处田土庄舍并舍与“石” ,右“岂”。广慈院内,永充常住” 。据计算,此两庄共有田土57 顷 70 亩。金石续编卷一三四传应法师行状记:“太平兴国二年(977)春,命起居舍人王龟从、内供奉王守节赴终南山慎选胜基,构立上清太平宫”。其后,“法师前后锡赍,咸贾易创田园,不啻万亩,立为常住”。金石续编卷一四,天圣八年(1030)八月二十五日大宋京兆府鄠县逍遥栖禅寺新修消遥水磨记 : “寺之东南隅三里已来,案图经曰高观之谷。其谷口有隙地,先是尚行温之地,乃前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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