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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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定安县畜牧兽医局定安县畜牧兽医局责责 任任 清清 单单目 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2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一)对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5(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8(三)畜牧生产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12(四)动物疫情监管.16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202一、部门职责登记表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宣传、贯彻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办公室拟定我县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畜牧业布局调整。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畜牧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我县畜牧

2、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 提出全县畜牧业发展建议。畜牧股畜牧养殖技术培训、推广、应用。畜牧股2主管全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和应用工作。兽药饲料管理技术培训、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兽医诊疗技术培训、推广、应用,动物检疫技术培训。兽医股组织开展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措施,兽医医政监督管理。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工作。3主管全县动物防检、检疫、诊治和疫情控制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动物检疫、动物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兽医股4主管全县兽药及兽药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兽药及兽药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兽医

3、股5主管全县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工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兽医股6主管全县种畜禽管理工作。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畜牧股3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7做好全县草地保护和开发工作。 草地保护和开发的监督管理。畜牧股8主管并指导全县畜牧兽医各所站的工作。指导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开展畜牧兽医工作。畜牧股宣传、贯彻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畜禽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整顿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屠宰经营行为。9贯彻落实畜禽屠宰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县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面畜禽屠宰行业统计;负责全县畜禽屠宰环节

4、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股10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 号管理 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 例县畜牧 兽医局负责畜产 品生产环节(从 养殖环节到进入 批发、零售市场 或生产加工企业 前)的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1食品安 全监督 管理县食品药 品监督管 理局负责食品 安全统一监督 管理。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 法(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生猪 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出厂(场)未经

5、肉品品质检 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 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 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罚款。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 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 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 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监督管 理)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 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 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 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 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 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 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 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由食品药品

6、监督管理部门没 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 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对销售、使用从生 猪屠宰厂出厂的生猪产品的 单位监督管理)5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1、 、监监督督检查对检查对象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2、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内容内容对县畜牧兽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7、(2)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3)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4)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5)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3、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方式方式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4、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程序程序(1)县畜牧兽医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6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2)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

8、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3)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4)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厅本级行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5、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措施措施县畜牧兽医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1)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7

9、)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6、 、监监督督检查处检查处理理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7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6)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7)无正当理由拒不

10、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8)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8(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为加强畜禽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畜产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1、 、监监督督检查对检查对象象从事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2、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内容和指内容和指标标( (1)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内容内容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相关法律、

11、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否存在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畜产品的行为;否存在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指指标标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人9或者 2 个乡镇。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12、 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3、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方式方式( (1)属地)属地监监督管理:督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2)开展)开展执执法法检查检查: :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3)例行)例行监测监测抽抽样样: :对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4、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措施措施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在畜产

13、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调查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10(3)查阅、复制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4)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5)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5、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程序程序(1)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所及相关机构;(2)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两

14、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对生产、销售的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6、 、监监督督检查处检查处理理(1)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11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2)对监督抽查不合

15、格的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3)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上述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12(三)畜牧生产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为了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生产投入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畜牧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1、 、监监督督检查对检查对象象(1)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2)使用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2、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内容和指内容和指标标( (1)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内容内容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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