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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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前数世纪至公元十六世纪,其中包 括:罗得法;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 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十七世纪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以前。其中包括:双边国际商务条 约;近现代国际惯例;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 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以后。包括: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区 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各国涉外经济

2、法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 程加快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2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所 调整的对象, 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 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订 ,作为国际经济法发 展的新阶段的特点:

3、这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 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过去许多双 边性的商务条约只作笼统抽象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并非以实现国际货币流通自由化、商 品流通自由化作为主要目标,其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过去这些双边性商 务条约,适用范围只限于缔约双方,远不如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通性。4 贯穿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法理原则的主要内容:1974 年联 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4、其法理原则的主要内容为: 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权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 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效益实行国际再分配,以遏止和消除富国欲富、贫国欲贫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经济性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5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 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 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

5、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 域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6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 民间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生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又包括发生经济关系的 国际公法上的主体。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国际关系和人 身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人关系,但同时又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7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其特点 为:它的

6、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 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 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8 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四个重要回合:1955 年在印尼的万隆召开了第一次亚非会议;1960 年以后 新独立国家增多,加强了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发言权,1962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 权的决议; 1964 年组成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展中国家在这个国际经济组织中拥有表决权上

7、的 优势; 1974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 务宪章。9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其内容:A.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B.各国 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C.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公平互利原则。其内容:应该采取积极的各种措施,让经济上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非 对等性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并通过给予这些貌似“不平等”的特惠待遇,来补偿历史上的过错和纠正现实中的弊病,以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达到真正的公平。全球合作原则。该原 则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

8、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共谋发展。有约必守原则。又译为“约定必 须遵守”或“约定必须信守”原则。其中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其关系为:尊重经济主权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尊重经济主权是经济主权是国际经济关系 产生和发展的基石与前提。公平互利是各国开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和目的。只有在坚持经济主权和公平 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全球合作。如果不做到有约必守,全球合作就无法顺利展开。10 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可从两方面来说明: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 “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有条约

9、赋予权 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 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就可能构成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就自然人、 法人相互之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2 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以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 失要求赔偿。11 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主要有两个方面: 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或条约往往受 “情 势变迁”

10、的制约。12 “77 国集团 ” :为了实现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亚、非、拉许多发展 中国家以及欧洲的南斯拉夫与1964 年联合组成了“ 77 国集团”。此后,属于这个集团的国家在建立国际经 济新秩序等重大国际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目前,参加这个集团的发展中国家已达130 多个,但习惯上仍沿用原有的名称。13 述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是南北合作:南北合作作为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它的形成是由南北关系在世界 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东西关系、南北关系、南南关系、北 北关系等,其中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的主要矛盾。因为其他几对矛盾与合

11、作关系都是局部性的,南北之间的矛盾与合作关系则是全球性的,它牵动和决定着整个世界政治经济的全局和面貌;南北 矛盾的形成和发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渊源,要化解这种由来已久的全球性矛盾,并使它转化为全面的合作, 需要全世界各国长久的共同努力;当代南北双方在经济上的厉害冲突是及其尖锐的,同时双方在经济上 互相依存、互相依赖、互相补益的关系也是最密切的。14 南南合作的基础: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经济合作。发展中国家都曾受过殖民主义的剥削, 独立后又都面临着振兴民族经济,维护国家独立的共同任务。相同的历史遭遇,大体相同的国际地位,共 同的现实利害,使它们在一系列重大的世界经济和政治问题上,有许多共

12、同的语言。这是发展南南合作的牢固政治基础。全球发展中国家拥有辽阔的土地、众多的人口和广大的市场,这更是第三世界各国独立以 来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乃是发展南南合作的良好的经济基础。15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四部分:国际贸易惯例; 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 突规范;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国际货物买卖公约。16 发价 :也称报价、发盘、开盘,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 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一项有效的发价须 具备的条件: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

13、确定,以便对方考虑。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17 发价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消的;被发价 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消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18 货物相符 :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使用的概念,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付的货 物,必须与合同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规定相符。1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的补救办法:要求卖方履行义务;要求交付替代货 物;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要求降低价格。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要求的补救方法: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

14、履行他的其他义务;宣告合同无效。2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 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利益的原则;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2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那些销售?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 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经由 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2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文允许保留的条款:有三个: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 或“货物销

15、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声明保留; 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声明保留。我国在核准公 约时,对上述的两项作了保留的声明。23 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三项要求 :应考虑到 公约 的国际性质; 应促进 公约 适用的统一;解释公约,还要考虑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24 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 :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41 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25 FOB 船上交货 :据 FOB 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 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

16、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只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又称离岸价格或离岸价。 (使用时,应在术语后加注装运港。)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术语表明卖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 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虽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 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同时卖方在CIF 价格下还必须办 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使用时,应在其后加注目的港。)FCA 货交承运人: 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买方要求或商业惯例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使用时, 应在其后 加注指定地点。 )我国外贸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是FOB 和 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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