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协议西藏和平解放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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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七条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背景: 1950 年,解放战争已经进入尾声。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西南地区之后,开始准备向西藏进军,考虑到西藏地区的具体情况,中央人民政府多次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商谈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事宜。因西藏上层反动分子和帝国主义势力的阻挠,原西藏地方政府迟迟不派出代表,并任命阿沛 阿旺晋美为增额噶伦,出任昌都基巧,在昌都部署藏军主力准备对抗解放军。1950 年 10 月,昌都战役打响。在泽宗山口附近的折骨寺,进退失据的阿沛 阿旺晋美宣布投诚。这一战历时18 天,解放军歼灭藏军主力5700 余。解放昌都,打开了进军西藏的大门。1951

2、 年 2 月 ,西藏地方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和民族平等政策的影响下,派噶伦阿沛 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扎萨凯墨 索安旺堆、堪仲拉乌达热 土丹旦达、堪穹土登列门和四品官桑颇 登增顿珠为全权代表,赴北京谈判。阿沛 阿旺晋美,土登列门和桑颇 登增顿珠等经昌都、康定、雅安、重庆、西安等地,于4 月 22 日抵达北京;凯墨 索安旺堆和土丹旦达则转道印度、香港等地,于4 月 26 日到达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李维汉为首席代表,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为全权代表,于 4 月 29 日开始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友好的基础上,开始进行谈判。5 月 21 日,双方的谈判结束,达成17 条协议

3、,即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通称十七条协议。5 月 23 日,在北京举行的协议签字仪式。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与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阿沛 阿旺晋美,凯墨 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桑颇 登增顿珠先后签字盖章。西藏和平解放。5 月 28 日,人民日报全文刊发协议。协议全文如下: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与其他许多民族一样,在伟大祖国的创造与发展过程中,尽了自己的光荣的责任。但在近百余年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了中国,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区,并进行

4、了各种的欺骗和挑拨。国民党反动政府对于西藏民族,则和以前的反动政府一样,继续行使其民族压迫和民族离间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内部发生了分裂和不团结。而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拨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的祖国采取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这些情况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一九四九年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基本的胜利,打倒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内部敌人 国民党反动政府,驱逐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外部敌人 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此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宣布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

5、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则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自此以后,国内各民族除西藏及台湾区域外,均已获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各上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之下,各少数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权利,并已经实行或正在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为了顺利地清除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西藏的影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保卫国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获得解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

6、国大家庭中来,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中央人民政府于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之际,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以便订立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到达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于友好的基础上举行了谈判。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成立本协议,并保证其付诸实行。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希望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

7、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七、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八、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十、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

8、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十一、 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十二、过去亲帝国主义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离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不究既往。十三、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十五、 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十六、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十七、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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