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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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 1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2第四章建筑间距. 4第五章建筑退让与限高控制. 5第六章道路和交通控制. 6第七章居住配建服务设施控制. 7第八章绿地控制. 8第九章景观环境控制. 9第十章环境保护规划. 10第十一章规划管理. 11第十二章附则. 11附录一术语. 12附录二计算规则. 13附录三关于配建设施的说明. 14附录四城市设计导则. 17附表 1用地分类一览表. 20附表 2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 25编制单位南宫市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 0319518926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宫市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

2、理性,为城市建设提供法律依据,特制定南宫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控规)。第二条本控规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总用地面积19.98 平方公里。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年 4 月 1 日);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5、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6、南宫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7、城市消防规划规范;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0、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南宫市政府和建设局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第四条本

3、控规由文件(文本、图则)两部分组成。文本和图则必须同时使用,双向控制,不可分割。第五条本控规涉及的指标是结合南宫市实际和今后发展需要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和南宫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第六条本控规执行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其分类代号及含义详见附表 1。第七条控规范围内各地块的用地性质,以图则标识为准。第八条以地块为单位成片开发时,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总体指标和各项配套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图则和有关规范的规定。第九条在开发过程中,确因城市发展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必须进行项目评估和规划设计,同时

4、报经市建设局许可,并服从市建设局规定的附加条件。用地性质的变更,原则上只能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所规定的小类或中类范畴里进行。第十条规划允许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兼容建设部分其他项目,但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附表2 和图则中相关的规定,同时必须经市建设局核准。第十一条几个地块进行联合开发时,经市建设局同意,可以有条件地调整用地组织结构。第十二条当控规范围内某地块现状用途与图则不相符时,以规划用地性质为准,并符合以下规定:1、除临时建筑外,禁止在原地进行与规划用地性质不一致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2、政府应鼓励、支持原单位(包括个人)定期搬迁。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第十三条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区

5、位环境和地价级差分为高层和多层进行控制,具体指标详见下表。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指标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 % ) 建筑限高 (m)多层住宅1.2-1.720-303024m高层住宅1.2-3.020-253050m注: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根据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本表指标计算时不计入地下层面积。第十四条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按下表执行。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指标表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 (% )建筑限高 (m)纺织工业用地0.6-1.0 30-24服装鞋帽工业用地0.8-1.0 30-24第十五条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指标见下表。其他用地开发强

6、度指标表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 (% )建筑限高 (m)行政办公用地 2.0 35 2050商业、服务业用地 3.0 40 1550商务、金融保险业和贸易咨询用地 3.0 40 1550旅馆业用地 3.0 40 1550文化娱乐用地 2.0 35 2524体育用地 1.0 40 3024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 地 0.7 25 3024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1.5 40 3024普通仓储用地 1.0 30 152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2 30 1524第十六条本控规土地开发强度由图则规定的容积率(居住用地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建筑密度(居住用地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高度等指标控制

7、,并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规定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绿地率、停车泊位及配建公共设施9 项。指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环境要求等。第十七条规划确定地块容积率下限指标和绿化率上限指标,确保发挥土地效益;规划明确容积率上限指标、建筑密度上限指标和绿化率下限指标,确保环境质量。第十八条控规范围内各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与施工建设均应符合图则的规定。第十九条图则中规定的绿地率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 河北省绿化管理条例确定。第二十条规划

8、确定的保留用地,规划期内原则上不进行拆迁改造,如确须改造,其各项用地指标可参照邻近相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指标确定。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一条任何新建、改建、重建的建筑必须根据图则的要求退后道路红线和地块红线建设。任何建筑的间距均应符合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建筑规范的要求。街区内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 ;建筑超过80 米时应在建筑底层设人行通道;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80m;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间距1、住宅日照间距按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

9、设计规范 、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幼儿园、商业建筑、影剧院等相关规划设计规范确定。2、间距控制与协调( 1)单栋建筑应退让必要间距的50% 。( 2)局部改建不能满足日照间距时,必须有四邻利害关系人认可的协议书。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间距1、非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现行的相关建筑规范确定。2、非居住建筑间距按住宅间距0.8 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3、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4、非居住建筑与住宅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当住宅山墙有居室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可按住宅间距控制。第五章建筑退让与限高控制第二十四条建筑退让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

10、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划规定。2、沿建筑基地周边建设的建筑物,为了不对相邻地块建筑造成不良影响,相邻建筑为住宅时,平行布置后退边界距离应不小于日照间距的1/2 倍。垂直布置建筑除满足防火要求外,应按建筑侧向间距一半预留,同时应满足消防要求。3、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按有关规定确定。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地板的底部距离)的1.0 倍,且不得小于5 米。5、相邻为医院、托幼和学校等建筑时,须同时符合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6、新建大

11、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应留有足够的集散空间,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确定,但主次干道不得小于15 米,支路不得小于10 米,并应妥善安排沿街出入口的位置和停车场所。第二十五条规划区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退后道路红线建设。临道路进行建设的建筑物,需满足第六章表1 的规定,临其它用地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4 米;道路与道路交叉口两侧红线转角点各50 米范围内,在原后退基础上再退4 米。第二十六条各地块中最高建筑的高度不应超过图则所规定的建筑限高要求。第二十七条道路分类1、主干道:红线宽度为50 60 米,分为交通性主干道和

12、生活性主干道。2、次干道:红线宽度为30 40 米。3、支路:红线宽度为2025 米。第二十八条城市主次干道必须按总体规划进行控制和建设,支路应按本控规执行。第二十九条各地块出入口按本图则的指标执行,并作以下规定:1、居住用地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宜开向次干道和支路。2、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转角点向两边延伸50 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口路段。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口,只能设置右转出口,出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度切点20 米以上的距离。第三十条道路交叉口处应预留视距三角形,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影响视线的建筑、构筑物。本控规确定的道路倒角距离为20 米

13、。第三十一条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必须考虑无障碍设计。第三十二条各地块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其指标按下表执行。配建停车场指标一览表建筑物类别级别单位机动车自行车厂房、 仓库厂房泊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0.602.00仓库泊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类市、区级商业中心泊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0.307.50居住区级商业中心泊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0.507.50普通零售泊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0.303.60蔬菜农贸市场泊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0.307.50办公类行政办公泊位 /100 平方米

14、建筑面积0.500.40文体类体育场馆泊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5015.00一类餐饮泊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75二类餐饮泊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75娱乐泊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75旅馆普通旅馆泊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0.30高级旅馆泊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0.40公园泊位 /1 公顷占地面积2.0020.00住宅高级住宅泊位 / 户1.00一般住宅泊位 / 户0.303.00注:建停车场指标主要参考停车场规划设计原则(试行)第三十三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应大于10%,总停车率控制在25100% 范围内,本次控规根据甲

15、方要求确定停车率为50%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用地。第七章居住配建服务设施控制第三十五条配套服务设施项目主要是为居住区服务的非赢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市政工程设施项目及其他有关项目。第三十六条12 项社区级配建服务设施项目包括: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综合福利服务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居民运动场(馆)、开闭所、公厕、垃圾转运站、消防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政管理。12 项基层社区级配建服务设施项目,包括小学、托幼、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居民健身设施、菜市场、储蓄所、邮电所、换热站、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居民

16、停车场(库);4 项组团级配建服务设施项目,包括:居委会、垃圾收集点、治安联防站、居民存车处。第三十七条其它按人口配建的服务设施项目,应视实际需求,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 2002 年版的相关规定设置。第三十八条地块内的配建设施项目,不得随意改动。当多个地块联片建设时,对其位置与用地范围可按统一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调整,但对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控规图则中的规定。第八章绿地控制第三十九条各类绿地控制指标详见下表。绿化指标一览表项目绿地率( % )居住区35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4 米的道路25红线宽度小于24 米的道路20单位附属绿地普通仓储用地15客运站30商业中心10医院、休疗养所30机关团体、部队、公共文化设施25学校、宾馆30绿地市、区级公园95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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