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侍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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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址: 邮箱: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 17 号贵都宾馆 809 室 24 小时咨询电话:010-62278428、622748411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侍东波侍东波 主讲主讲今天就是生命今天就是生命-是惟一你能确知的生命。昼利用今天,是惟一你能确知的生命。昼利用今天,使自己对某件事情感兴趣,把自己摇醒,培养一种嗜好,让使自己对某件事情感兴趣,把自己摇醒,培养一种嗜好,让热忱的风儿扫掠过你,以高昂的兴致来过今天。热忱的风儿扫掠过你,以高昂的兴致来过今天。-卡耐基卡耐基网址: 邮箱: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 17 号贵都宾馆 809 室 24 小时咨询电

2、话:010-62278428、622748412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考点精解一:民事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判断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诉讼行为的特点是该行为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如起诉行为、答辩行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的行为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行为;有些则不属于诉讼行为,如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还有一些则属于法院内部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注意: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考点精解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

3、间存在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作为主体的一方,并居主导地位。注意: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首先要排除没有人民法院的一组。考点精解三: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是诉讼上的法律行为;一是诉讼上的事件。1诉讼上的法律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诉讼行为。其有两种形式:(1)作为;(2)不作为。2诉讼上的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诉讼上的事件主要包括: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非法人团体被撤销或消灭等。 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4、民事诉讼法考点精解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实体法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外国法,但是在我国诉讼只能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得选择。这和涉外仲裁中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是不同的。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考点精解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只是指诉讼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相同。考点精解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5、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2 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或者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注意:同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对等原则可以看网址: 邮箱: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 17 号贵都宾馆 809 室 24 小时咨询电话:010-62278428、622748413成是国际法上报复的反映。报复的适用是有针对性的,它只针对相应的国家,而不涉及第三国。同时注意平等、同等、对等三原

6、则的区别,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的平等。考点精解三:调解原则关于调解原则有以下几方面含义:1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包括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调解规定 )第 2 条,下列程序中不得适用调解:(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4)执行案件。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

7、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注意应当将调解原则和调解制度结合起来。注意: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况:(1)根据民诉意见第 92 条,离婚诉讼应当调解;(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第 14 条,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考点精解四: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对辩论原则作了规定,辩论原则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

8、用问题;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5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6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注意:在非诉程序中,辩论原则是不适用的。或者由于没有对立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因为非诉程序本身决定了无需适用辩论,比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考点精解五: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 13 条对处分原则作了规定,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处分权为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

9、权利;3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4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撤诉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包括撤回起诉和上诉。注意:(1)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处分权,只不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某些权利是受到限制的;(2)处分权包括对程序权利的处分,而且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通常通过处分程序权利来实现。考点精解六:检察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对检察监督原则作了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人民检察院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不具体参与通常

10、的民事诉讼活动;网址: 邮箱: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 17 号贵都宾馆 809 室 24 小时咨询电话:010-62278428、6227484142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考点精解七: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的条件应当是:1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2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3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起诉;4支持的形式: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支持起诉者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第二节第二节 基本制度基本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考点精解一:合议制度1合议庭的组成根据

1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第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5)在特别程序中,对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

12、应当由合议庭审理;(7)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也应当组成合议庭。2合议庭评议的规则考点精解二:回避制度1回避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注意:(1)审判人员是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员是指专职的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中,如果符合回避情形的,也应当自行回避。 (2)不属于回避的范围:1)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即使和当事人有密切关系,也应当作证人;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存在回避问题。2回避的情形(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注意: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2)审判人员或其他

13、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注意:以上情形可以概括为:和人有关系、和事有关系、有其他关系。3申请回避的时间申请回避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4回避的决定网址: 邮箱: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 17 号贵都宾馆 809 室 24 小时咨询电话:010-62278428、622748415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14、应当在申请提出 3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注意:(1)回避的决定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三级;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两级,审判长没有决定权;(2)若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明显无理的回避申请,如某审判员审判水平太低,审判长可当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5回避决定的复议对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该以决定方式作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应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仅限于一次。注意:向原决定法院申请复议。6回避的法律后果(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注意:这和仲裁是不一样的,在仲裁中因回避而更换仲裁员的,已经进行的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仲裁庭决定重新进行,当然也可以不重新进行;(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考点精解三: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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