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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完善我国关于完善我国证证人出庭作人出庭作证证制度的构想制度的构想摘要:摘要:我国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其中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因其生动、具体、形象而占有重要的地位。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大刑诉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法均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在我国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已成为我国司法诉讼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本文以证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内外的有关法律规定分析研究,结合中国诉讼活动现状,运用比较的方法,首先阐述了证人证言的现实意义、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研究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最后,在借鉴其它国家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将提出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

2、制度的具体措施。关关键词键词: :出庭 作证 保保护证人 完善一、一、证证人出庭作人出庭作证证制度概述制度概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最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诉讼活动基本上是一个围绕搜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是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部分。案件经历立案、侦查、起诉、裁判、执行,均离不开证据的提供、收集、判断和审查裁判等环节,可以说证据贯穿整个诉讼活动,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活动开始。我国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其中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2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它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性认识,但是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一)证证人和人和证证人人证证言

3、定言定义义。 。一般而言,诉讼案件均是在社会发生的,案件一旦发生,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通过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各国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诉讼活动中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形式。证人可定义为对其所知道案件情况作陈述的人。我国法律规定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而不能正确陈述或表达意志的人外,凡是亲身感知案件情况的都有义务如实地提供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政法机关对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的陈述。(可略为补充)(二)(二)证证人的人的资资格限制。格限制。证人的资格就是证人适格性,就是规定证人的范围,各国诉讼立法中,都对证人资格有一定限制规定。一般而言为只要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

4、作为证人。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早已形成,是罗马帝国时期最重要、最广泛运用的证明方法。在私人诉讼时期,证人以自愿协助的形式完全是自由作证,随着时间的推进和诉讼形式的改革,自由作证被限制进而全部废止,证人的自由作证还是保留因人而异的限制,通常被社会认为品格有瑕疵的人群被排除在证人范围之外。例如娼妓、斗兽士、罪犯和曾经伪证的人。在王政时期和共和初期,妇女也没有作为证人资格。到3罗马共和国晚期,妇女才真正获得证人资格。罗马法还创制了关注家庭利益、品格良好为后来证人获得豁免作证特权的起源。享有豁免权证人的定义因时而异的,但严格限与被告人存在某种利益的近亲关系之内。另外,特殊情况下与家庭和社会秩序紧密结合的

5、关系也无需强制作证,比如老人、病人,特殊公务在身的人,罗马法认为虽然他们是目击证人,但也是特殊的、不适宜出现在法庭的人,例如雇佣兵、军事武器供应商以及后古典时期的战士。西方国家对证人资格的规定也有一定区别。如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规定,除法官、书记员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之外,凡是亲身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均可以作证人。英美法系的国家就没有上述限制,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当事人、鉴定人,精神病患者、少年儿童乃至罪犯,只要亲身感知案件情况并能作出陈述,均可以作证。西方国家大部分对证人拒绝作证权利有明确的限制,大体如下:一是因提供的案件事实而导致自己的近亲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或财产损失或人格受损。二

6、是提供案件事实导致自己附上刑事责任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三是提供的证言涉及其职业秘密的。四是其提供证言会导致公务秘密泄露。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前的宣誓制度,就是用宗教信仰避免证人伪证的几率。在出庭前根据自己4宗教进行宣誓,法庭用以宗教信仰防止证人作出伪证,并严格规定拒绝宣誓的证人证言不可采信。我国刑诉法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凡是了解案件情况,不分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健康状况都具有证人资格,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单位可以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7、案件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必须如实回答询问。证人如的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作证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供书面证言。并对不能作为证人的范围有严格限制:一是需要作证的人在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因为年幼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述感知情况的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可以作证;聋人、盲人对其可以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少年儿童若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二是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在政法机关现实操作中,此类为定义为同案人的供述。三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法律明确规定此类证人回避制度,但是如果属于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当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8、四是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另外,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5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证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公民接到司法机关的要求出庭作证通知后,应按规在法庭上应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接受法律制裁,并对作证所提供案件事实情况保守秘密。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要求侦查部门保守秘密的权利;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提出查阅和更正的权利;对司法人员侵犯其正当权益有权提起诉讼的权利;对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有权要求偿付的权利和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新刑事诉

9、讼法第 186 条、187 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规定强制出庭制度,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被要求作证的公民如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出庭作证,情节后果达到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此条款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明确证人出庭作

10、证必要性,具体细化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明确了不出庭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制裁措施以及对制裁措施不服的救济程序。证人证言作为言词证据6对案件定罪量刑的有着核心作用,证人的出庭作证能够保证诉讼各方的质询得到实现,较好地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三)(三)证证人出庭作人出庭作证证的价的价值值分析。第一,分析。第一,证证人出庭作人出庭作证对查证对查明案件事明案件事实实情况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情况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人是了解案件的公民对案件情况最直观的反应,证人证言是证明案件事实最为原始,最为生动,最为形象的证据种类。然而,证人证言毕竟来源于陈述者的感性认识,其感性认识与事实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产

11、生偏差,加之个人对事实的看法和理解各能力有所差别,回忆时间间隔的长短和司法机关干扰的大小也可能会直接影响证人记忆确切度,另外除此情况外,现实中大量存在证人被收买或因为其他原因伪证的情况,所以证人书面言辞证言并不是十分可靠,容易因为某种原因存在整理、刷选或引导作出伪证的可能,没有记录在案证人证言更是不牢固。而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是通过庭审诉讼双方和审判员对证人进行提问,质询。现场直接感知和判断其所作证言的可信度,有利于审判员进一步辨明案件事实真相。另外,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直接言词原则普遍被认为是比先前间接审理以及书面审理更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按照直接言辞原则,证

12、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确保审判人员与证人直接相接处,现场判断其言辞可靠程度,进一步保障保证庭审活动的有效性。第二,第二,证证人出人出7庭作庭作证证更有利于更有利于审审判判员员作出客作出客观观中立的判决。中立的判决。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逐步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审判人员在诉讼案件中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和态度,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庭审中,如果能通诉讼双方进行充分的辩论,案件的法律真实真相能够更好地抽丝剥茧地逐步呈现。尤其是在举证和质证的过程,如果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但是不能进行必要的和有效的质询,那么当事人就会彻底陷入被动位置,事实真相更加

13、难以查明,法官的公正审判就必定受到质疑。所以如果在庭审中只提供书面证人证言,证人并没有亲自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质证的时效性也只是空谈,法官根据书面证人证言量刑定罪过程中,很难从无从考究其是否具备证人资格或陈述可信的来采纳证。特别是证人证言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最关键因素时,证人此刻又不出庭作证,大部分法官会选择提前介入了解证人证言、搜集和预判,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法官的客观居中的地位更是空谈。第三,第三,证证人出庭作人出庭作证证有力推有力推动动庭庭审审公开公开进进行。行。证人证言在属性上是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凭证,证据必须得到公开展示实现价值,也符合现代诉讼公开审判的要求。尤其是证人

14、证言关键地方不在于书面证词,而是证人作证的状态和其可信程度,如果只上交书面证词,根本无从考究其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此人作证是否具备证人资格,所以只有通过证人出8庭作证,而不是简单在庭审上宣读早已摘录下来的部分书面证词,才是庭审公开要求要达到的目的。只有通过在证人出庭作证时候,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对证人证言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才有可能有效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和案件裁判最大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促使公开庭审程序和内容阳光透明和规范,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法院审判结果的怀疑度,增强民众对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信心,也让法官对量刑定罪有充分凭证材料,能够充分满足法官心证的要求,降低错判率。第四,第

15、四,证证人出庭作人出庭作证证有利于排除有利于排除对证对证人人证证言言怀怀疑因素。疑因素。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凭证,证人无疑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证人在法庭上向审判员表达陈述其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是最生动,最形象的还原案件真相证据。所以说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毫不为过。一般情况下,证人通过出庭作证法可以将对证人证言的怀疑的各种因素减低到最小程度,并能够当面得以澄清,诉讼活动解决存疑后更顺利正常进行二、我国二、我国证证人出庭作人出庭作证证的的现现状、原因分析以及影响。状、原因分析以及影响。(一)(一)证证人出庭作人出庭作证现证现状。状。我国法律虽然强调人民法院在审

16、判中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所有定案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规中都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一项基本法律义务,但在诉讼活动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证人出庭作证率相当低。91.我国我国证证人不出庭作人不出庭作证现证现象普遍。象普遍。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逃避出庭作证或者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证人接到法庭通知后往往明确拒绝出庭作证。这一现象已成为制约我国司法发展改革的难题,长期下去,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据不完全统计,大不凡仅仅指示由控诉机关或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书面言词证据,或者根据控诉机关或当事人指控或诉求摘录案卷中对证明其控诉事实有关的重点证人证言笔录。在法庭上宣读的证人证言笔录基本上是在法庭外,庭审前形成的,法官或当事人甚至控诉机关无法在庭审上对其质证,有效判断其是否和案件事实一致,法官尚且不能够以当事人与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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