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命名和功效暗示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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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年第7号号) (食品命名和功效暗示的禁令)(食品命名和功效暗示的禁令)【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7号 【发布日期】 2007-03-24 【生效日期】 2007-03-24 【效 力】 【备 注】近期,我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如“板蓝根” 、 “清开灵”等;有的非法添加药物原料;还有的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食品零售市场秩序,还对消费者健康

2、造成严重危害。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食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法监发2001109号)第八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其生产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二、任何食品中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卫法监发200251号)所列的物品。除保健食品外,食品不得夸大宣传任何特定的保健功效。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食品,也不得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栏中擅自增加除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以外的特定的食品名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通报。四、消费者如发现仿冒药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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