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律政保成提高阶段杨秀清民诉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333014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54 大小:35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1年律政保成提高阶段杨秀清民诉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2011年律政保成提高阶段杨秀清民诉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2011年律政保成提高阶段杨秀清民诉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2011年律政保成提高阶段杨秀清民诉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2011年律政保成提高阶段杨秀清民诉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1年律政保成提高阶段杨秀清民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1年律政保成提高阶段杨秀清民诉(5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网址: 邮箱: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 010-62278426 1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2011 年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提纲提纲主主讲讲: :杨杨秀清老秀清老师师网址: 邮箱: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 010-62278426 2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2、九天考资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注意 :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 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二、辩论原则 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适用于审判程序。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三、处分原则当事人处

3、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网址: 邮箱: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 010-62278426 3第二节 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程 序 合议庭的组成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1、参审制

4、不同于陪审制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二、回避制度 1 、回避的情形45条: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回避的决定权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三、公开审判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 48 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四

5、、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网址: 邮箱: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 010-62278426 4第三章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1、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2、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2)人民调解的效力根据人民调解法第 33 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

6、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 级别管辖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

7、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第三节 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网址: 邮箱: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 010-6227

8、8426 5注意:意见第 8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1、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4条)第二、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9、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 18 条)第三、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10、第四、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意见第 20 条)(2)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第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第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诉意见第 24 条)网址: 邮箱: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 010-62278426 62、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

11、定的思路:(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2)法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第二、合同履行地: 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B、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合同未履行的,约定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有管辖权;约定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无管辖权。 C、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 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意见29条)与因报

12、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2、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三、专属管辖(一) 专属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注意:第一、两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第二、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第三、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第四、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民诉法33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网址: 邮箱: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 010-62278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