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热点必考点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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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8 年司法考试热点必考点预测:【民诉篇】1、基础理论(2 分)诉的分类;公开审判制度;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反诉;回避制度;鉴别民事诉讼关系。2、管辖(4 分)地域管辖;涉外管辖;协议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督促程序管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当事人(6 分)当事人的确定;共同诉讼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的确定;因职位行为发生的诉讼的被告的确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界限;诉讼类型;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4、民事诉讼证据(5 分)证据责任的分配;证据期限;民事证据的分配

2、;法定证据的种类和民事证据的分类;自认;质证;证人及证人证言。5、案件受理条件(3 分)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案件的受理;受案范围;离婚案件的受理。6、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2 分)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特点;诉前行为的禁止;法院可依职权作出的事项。7、一审、二审(15-20 分)法院调解;检察院在民诉中的抗议;民事裁判复议;裁定适用的范围、笔误的含义;诉讼的中止;二审中反诉的处理;离婚案件的二审;撤诉;调解书的适用;诉讼的终结;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缺席判决;调解的效力;反诉的提起;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8、审判监督程序(35 分)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再审提起与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关系,申请再

3、审和抗诉的理由;熟悉并能够运用再审提起的规定以及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本部分为修改后的重点章节, 民事诉讼法第 178181、184、187188,特2别是新增法条 180 条。9、简易程序(12 分)理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应先调解的简易程序案件。10、特别程序(1 分)法院不予调解的案件;公告程序。11、督促程序(12 分)支付令的申请;民诉法第 191、195、198200 条。12、公示催告程序(12 分)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法院、期间、条件、审判组织。13、执行(58 分)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替代被执行人向债权人履行债

4、务的规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执行和解;暂缓执行;执行法院的确定;执行开始、执行根据、申请执行的期限;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执行管辖、不予执行的处理;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执行;执行回转的适用。(2008 大纲新增)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14、期间、送达(12 分)理解期间的意义与送达的效力;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的诉讼期间;留置送达。15、仲裁法(10 分)仲裁协议、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和联系;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仲裁调解;不执行仲裁和解协议的救济途径;仲裁和解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撤销;国

5、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区别。 2008 年司法考试热点必考点预测【刑事诉讼法】1、 刑事诉讼主体(1-2 分)我国刑事诉讼主体三大类:(1)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法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2)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3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3)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2、 刑事诉讼阶段及区分标准点(1-2 分)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

6、行。3、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 分)(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3)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必读关联法条:刑诉第 15、5、130 条。4、 管辖(3-4 分)(1)级别管辖, 刑诉第 19、20、23 条, 刑诉解释第 4 条;(2)地域管辖, 刑诉第 24、25 条;(3)立案管辖,第 18 条;(4)指定管辖, 刑诉第 26 条, 刑诉解释第 19 条;(5)移送管辖,专门管辖。备考注释:(1)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部分,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不同部门的分工

7、,而审判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二者关系务必清晰。 (2)07 年司考刑诉选择题虽无涉及管辖,但依然为 08 司考重点内容。5、 回避(1-2 分)(1)回避的决定权, 刑诉第 30 条, 刑诉解释第 32 条, 六机关规定第 8 条;(2)回避的理由和使用对象, 刑诉第 28、29、31 条, 刑诉解释第 27、29 条;(3) 回避对证据和诉讼行为效力的影响, 高检规则第 30条。6、 辩护与代理(3 分)(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刑诉第 28、36、37、75、139 条, 六机关规定第 13 条;(2)辩护人的法律地位, 刑诉第 139、160 条;(3)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

8、别, 刑诉第 32、33、35、40 条, 刑诉解释第 33、48 条;(4)辩护人的保密义务。备考注释:07 年司考本部分考题 3 道共计 6 分,但 08 司考依然为重点,分数4应为 3 分左右。7、 刑事证据(5 分)(1)刑事证据的分类和种类;(2)非法收集的言辞证据排除规则, 刑诉第 43 条, 刑诉解释第 61 条, 高检规则第 265 条;(3)书证的概念、特点及与物证的区别;(4)证明责任, 刑诉第 43、171 条;(5)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刑诉解释第 52 条。8、 强制措施(3 分)(1)审查批捕的程序,高检规则第 92、93、94 条;(2)审判阶段的逮捕程序, 刑诉

9、第 59、62 条;(3)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的情形, 高检规则第 76 条;(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保证金的处理;(5)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6)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程序,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9、 附带民事诉讼(1-2 分)(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责任人的范围;(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法律适用及调解。10、 立案(1-2 分)(1)立案的条件、材料的来源;(2)立案监督, 刑诉第 87 条。11、 侦查(5 分)(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和保密权,以新律师法为准;(2)扣押证书、物证时应遵循的规则;(3)询问时应遵循的规则;(4)犯罪

10、嫌疑人在侦察阶段的诉讼权利;(5)侦察羁押特殊情况的处理;(6)补充侦察;侦查监督。12、 提起公诉(3 分)(1)审查起诉, 刑诉第 137、140、141、142 条, 高检规则第260、262、263、271、280 条;(2)三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情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3)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刑诉第144-146 条。13、 第一审程序(8-10 分)5(1)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内容,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2)自诉案件的处理, 刑诉第 171 条, 刑诉解释第 188、192、193、197、198 条;(3

11、)公开审判原则及例外;(4)被害人的诉讼权利;(5)法庭秩序;(6)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7)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权利和产生方式;(8)公诉案件的庭前审理;(9)补充侦查,刑诉解释第 157 条。14、 第二审程序(5 分)(1)理解:上诉、抗诉的主体范围、理由,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后的处理,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2)上诉权, 刑诉第 180 条,刑诉解释第 355 条;(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上诉、抗诉, 刑诉第 186-187 条, 刑诉解释第 232、239、256、258 条;(4)二审的判决, 刑诉第

12、189、191 条。15、 死刑复核程序(1-2 分)理解: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报请复核的要求,复核的具体程序,复核后的处理方式;关联法条:刑诉第 200、201 条,刑诉解释第 174、275、278 条, 最高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 第 2、4、6、7、8、9 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3 条。16、 审判监督程序(12 分)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范围,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和方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 刑诉第82、203、204、205、208 条, 高检规则406、408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3、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 5、6、12、14 条。17、 执行(12 分)理解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程序、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程序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程序。 刑诉第120、210、213、214、217、218、220 条, 刑诉解释第 356、361 条。2008 年司法考试热点必考点预测:【民法篇】 61、民法的调整对象(1 分)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事权利的性质(1-2 分)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分为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和抗辩权。相关重点法条:继承法第 25 条、合同法第 74、99 条。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2 分)宣告失踪的法律要

14、件 、宣告失踪的效力 和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宣告死亡的效力和死亡宣告的撤销。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1-2 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5、法人(12 分)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人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则;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关系。6、民事法律行为(1 分)意思表示的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55、71、92、93 条;合同法第 21 条。7、代理(1 分)代理权、代理的效力与责任;代理权的发生、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8

15、、人身权(2-3 分)对隐私权的侵害;对名誉权的侵害;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 100、101、134 条;民法通则意见第 139、140 条。9、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12 分)善意取得,物权法第 106、108 条。遗失物的规定,物权法第107、112、113 条;孳息,物权法第 116 条。10、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1 分)物权法第 5、6 条。11、不动产登记(1 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法条物权法第716、17、19、20 条。12、国家专有财产(1 分)法条物权法第 46、49、50、51、52 等13、共有(1 分)物权法第 97、100

16、、102、103 条。14、用益物权(2-3 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效力,物权法第 128、129 条;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物权法第 146、147 条;地役权、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的设立及登记对抗效力、地役权的优先效力、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156、157、158、162、163、165、168 条。15、担保物权总则(1 分)保证与担保物权的行使,物权法176 条;债权转移对担保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第 175 条。16、抵押权(2-3 分)可抵押财产范围、财产抵押、抵押权登记设立,抵押权受偿顺序,抵押权行使期限。物权法第 180、181、184、187、188、189、191、199、200、202 条。17、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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