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300705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8.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 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锅炉压力容器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 保险;投保人可以在投保锅炉压力容器损失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按投保项目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地址范围内的,并在本 保险单中列明的,符合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 经劳动部门检验并颁发合格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保保险险责责任任第四条第四条

2、锅炉压力容器损失保险(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 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所属的具有上岗操作许可证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技术不 良、操作错误;2、被保险人所属的具有上岗操作许可证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疏忽、过失、恶意 行为;3、锅炉缺水、过烧或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4、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 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五条第五条 雇主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

3、因本条 款第四条第(一)款所列事故导致死亡、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各项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二)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造成的被保险人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以 外的其他雇员死亡、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行政法规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各项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三)因操作人员的恶意行为对本人造成的伤残不属于保险责任。(三)因操作人员的恶意行为对本人造成的

4、伤残不属于保险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围内所使用的锅炉、压力 容器发生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 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责责任任免免除除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费用或被保险人的经济赔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费用或被保险人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二)行政行

5、为或司法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操作人员无上岗操作许可证;(三)操作人员无上岗操作许可证;(四)锅炉、压力容器的自然磨损、氧化、老化、锈蚀、腐蚀、磨损、膨胀、(四)锅炉、压力容器的自然磨损、氧化、老化、锈蚀、腐蚀、磨损、膨胀、 变形、泄露;变形、泄露;(五)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五)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暴动、罢工,民众骚乱;暴动、罢工,民众骚乱;(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6、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七)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八)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八)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 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 力强大的自然灾害。力强大的自然灾害。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劳动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报废的;(一)劳动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报废的;(

7、二)在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且限期整改后尚未改正的。(二)在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且限期整改后尚未改正的。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责任、费用也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责任、费用也不负责赔偿:(一)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一)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 用;用;(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三)

8、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四)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四)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五)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五)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 金额。金额。第十条第十条 其其他他不不属属于于本本保保险险责责任任范范围围内内的的损损失失、费费用用和和责责任任,保保险险人人也也不不负负 责责赔赔偿偿。保保险险价价值值、保保险险金金额额、责责任任限限额额与与免免赔赔额额(率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9、 锅炉压力容器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重置价值即重新置 换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 运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但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进 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按下列方式确定:(一)锅炉压力容器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 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 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二)雇主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分为累计责任限额、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和每 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三)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

10、额分为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 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以上第(二)款与第(三)款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 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保险险期期间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保险费保险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保险险人人义义务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 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11、内容。对保险 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三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 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 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

12、核定, 因客观原因导致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 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 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 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 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 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保险人最终

13、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投保保人人、被被保保险险人人义义务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

14、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15、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 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 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投保 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 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

16、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 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保 护财产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做好压力容器的立档建卡、维护检修、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使用管理工 作;并对保险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 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对消防、安全等主管部门检查中 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及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 诸实施。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以及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 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