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诉讼 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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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 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经济诉讼,掌握经济诉讼的了解经济诉讼,掌握经济诉讼的 基本原则、管辖、经济诉讼主体的种类及基本原则、管辖、经济诉讼主体的种类及 各自的地位、经济诉讼程序以及证据制度;各自的地位、经济诉讼程序以及证据制度; 并能运用相关理论进行案例分析。并能运用相关理论进行案例分析。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经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经 济诉讼主体的种类及各自的地位、经济诉济诉讼主体的种类及各自的地位、经济诉 讼程序以及证据制度。讼程序以及证据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难点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经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尤

2、其是经 济诉讼的特有原则;经济诉讼管辖的法律济诉讼的特有原则;经济诉讼管辖的法律 制度,尤其注意涉外经济诉讼在管辖上的制度,尤其注意涉外经济诉讼在管辖上的 特别规定;经济诉讼的主体范围及各自在特别规定;经济诉讼的主体范围及各自在 诉讼中的地位;我国经济诉讼的程序,尤诉讼中的地位;我国经济诉讼的程序,尤 其是第一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我国经其是第一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我国经 济诉讼的证据制度,尤其是举证责任制度。济诉讼的证据制度,尤其是举证责任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诉讼概述经济诉讼概述 一、经济诉讼的概念一、经济诉讼的概念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 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审理

3、和解决经济 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 些活动形成的各种诉讼法律 关系的总称。 经济诉讼以经济纠纷为诉讼 标的,这是经济诉讼与刑事 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相区别的显著标志。我国经 济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 二、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二、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 则和经济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一)共有原则共有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合议的原则 5、回避的原则 6、公开审判的原则 7、两审终审的原则 8、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9、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二)特

4、有原则特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2、自愿合法调解的原则 3、辩论的原则 4、处分的原则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诉讼的主经济诉讼的主 管和管辖管和管辖 一、经济诉讼的主管一、经济诉讼的主管 经济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对经济纠纷案件行使审 判权。 在我国目前的人民法院体系中,有最 高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地 方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和按行业建 立的专门人民法院(现有军事法院、铁 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在这些人民 法院中,除军事法院外,所有人民法 院都对经济 诉讼具有主管职能。 二、经济诉讼的管辖二、经济诉讼的管辖 (一一)经济

5、诉讼管辖的概念经济诉讼管辖的概念 经济诉讼的管辖,是指在上下级人民 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 辖与主管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二)经济诉讼的管辖经济诉讼的管辖 1、国内经济诉讼的管辖、国内经济诉讼的管辖 国内经济诉讼是指当事人都是中国公 民或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当事人 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 的法律事实和诉讼标的均在我国境内 的经济诉讼。 国内经济诉讼的管辖有五种:级别管 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和转移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 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 体现人民法院之间管辖的纵向分工。

6、(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它体现人民法院之间管 辖的横向分工。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 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 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确定行使管辖权 的法院。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 被告”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被告住所地 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有九种诉讼适用特殊地 域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 经济纠纷案件只能由一定地区的人

7、民 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 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 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 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 辖,不能由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分别行使管辖权。 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 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 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 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 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审理。移送管辖不是对案件管移送管辖

8、不是对案件管 辖权的移送,而是对案件的移送。辖权的移送,而是对案件的移送。 (4)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 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 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 件行使管辖权。 (5)转移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 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 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二 审经济纠纷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审理。转移管辖不同于移送管 辖。2、涉外经济诉讼的管辖、涉外经济诉讼的管辖 涉外经济诉讼是指我国法院受理 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 者当事人间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 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 外国,或者诉讼标的在外国的经 济

9、诉讼。 涉外经济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有: (1)关于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 (2)关于协议管辖的特别规定。 (3)关于专属管辖的特别规定。 (4)关于级别管辖的特别规定。 3、关于涉港、澳、台地区的经、关于涉港、澳、台地区的经 济诉讼的管辖问题济诉讼的管辖问题 涉港、澳、台地区的经济诉讼,是指 人民法院受理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居 住或登记成立在我国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或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经济 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 生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 者当事人双方居住或登记成立在内地, 但诉讼标的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的经济诉讼。司法实践中参照涉外经 济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第

10、三节 经济诉讼的主体经济诉讼的主体 经济诉讼的主体是指能使经济诉讼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诉讼行为的经济诉讼法律主体。它包括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 一、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 经济审判权,负责组织、指挥经济诉 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全部诉 讼活动。 人民法院是通过一定的审判组织来实 现经济审判权的,其经济诉讼主体地 位具体表现在审判组织上。其审判组 织形式有: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和审 判委员会。 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是人民法院内 部经济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不 是审理具体案件的审判组织。 二、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经济诉讼

11、案件依法行使 抗诉权,参加到再审程序时,与人民 法院发生经济诉讼法律关系。三、诉讼参加人三、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一)当事人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经济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并受 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广义地讲,当事人包 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 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被告是指被诉侵犯原告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 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传唤应诉的人。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 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

12、的处理结果 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 始的经济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有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与诉讼代表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与诉讼代表 人人。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如委托诉讼代理人 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 利,进行辩论的权利,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的 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等等。同时也承担法定的诉讼义务,如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遵 守诉讼秩序的义务,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 裁定和调解协议的义务等。 (二二)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

13、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 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被代 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不同。 诉讼代理人按其产生方式可分为法定法定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按其委托人授权的范 围可分为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特别特别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者只能代理被代 理人为诉讼行为,无权处分诉讼权利 和实体权利。后者除代理被代理人为 诉讼行为外,还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 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如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 第四节第四节 经济诉讼的程序经济诉讼的程序 一

14、、审判程序一、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 的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 监督程序。 (一一)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 件的程序,或者说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决当事 人有关经济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程序,包括第 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适用 的最基本的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起诉 受理开庭准备开庭审理。 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经济 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特点是:起诉方式简 便。审理程序简便,传唤当事人、证人的 方式简便。审

15、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期 限短。 (二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 诉,就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 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对 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引起第二审程 序的条件是,一审裁判未发生法律效 力。第二审程序是:上诉受理 审理。 (三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也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发 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 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提起再 审决定审理。 (四四)关于其他经济审判程序关于其他经济审判程序 1、督促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 3、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二、执行程序二、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又称强制执行程序),是指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 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 其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它是人民 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以 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时必须遵 守的程序。 执行程序有:申请或 移送执行立案执行通知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发生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申 请执行,二是移送执行。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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