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第六章 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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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一、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用规则(试行)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三条第三条

2、行政执法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回避。(一)在行政执法活动前,已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二)在行政执法活动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申请并符合本制度第二条之规定的;(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第四条第四条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对决定回避的,应重新指定承办人,并告知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3、第五条第五条 回避决定作出后,被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任何事项。第六条第六条 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隐瞒应回避的情形,使行政执法有失公正、合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依纪依法处理。第七条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说明理由制度二、说明理由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三条第三条 行

4、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第五条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公开制度三、公开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执行标准、法律依据及裁量结果等情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条第

5、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公开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果。(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公开的形式:(一)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二)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栏公开。第五条第五条 定期组织对执法单位行政裁量事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社会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纳入行政执法综合考评指标。第六条第六条 未按要求将行政裁量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第七条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四、重大行

6、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四、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在行使重大行政裁量权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廉洁和体现民主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裁量事项主要包括:(一)处罚在 1 万元以上的;(二)变更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三)重大案件实施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四)其他情节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第三条第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由局党组成员和相关科、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第四条第四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充分发表意见。第五条第五条 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

7、决定意见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人员审核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第六条第六条 集体讨论结束后,应将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第七条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五、五、 备案制度备案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工作公正、公平、合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决定:1、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从事经营性活动中的公民处 1000 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8、10000 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3、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前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4、其它符合重大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第三条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应列入长期档案保管。第四条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内容包括:(1)案卷封面;(2)案卷目录;(3)行政案件立案报告表;(4)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5)行政案件现场勘察笔录;(6)行政案件证据材料;(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二联及送达回证);(8)行政案件陈述笔录;(9)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终结报告;(10)行政处罚听证案宗;(11)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二联及送达回证);(12)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联及送达回证);(13)行政案件强制执

9、行申请书(第三联);(14)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1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表;(16)行政复议卷宗;(17)行政诉讼卷宗;(18)证物存放袋;(19)备考表。第五条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 15 日内,报市法制办备案,结案后 15 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局法制科。第六条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六、执法责任制度六、执法责任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层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领

10、导负责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要领导负执法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各职能处室、科负责人是本处室、(科)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各处室、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处室执法责任人负责。第四条第四条 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第五条第五条 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应做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11、章必须正确有效;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执法程序必须合法;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处理结论合法、适当。第六条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违反规定权限办理行政许可,给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的。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显失公平的;因滥用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诉讼、复议败诉的;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视其情节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12、通报批评;暂停行政执法工作,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第八条 追究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行政执法工作要求,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的效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项制度。第三条第三条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行政管理事项的消失或监管方式的改变,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执法科、处室(单位)应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及时进行评估。第四条第四条 实施评估可采用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第五条第五条 评估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召集相关科、处室(单位)负责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项制度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修订报告。第六条第六条 评估修订情况,由局法制科负责向市法制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报告。第七条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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