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第四讲 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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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讲 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一) 教 学 实 施 计 划课 题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学时安排2授课时间第 5 周周一 5、6 节,周二 1、2 节、5、6 节教学目的、要求: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通过本章的教学: :1、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2、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3、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4、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及必备条件;6、通过劳动法律关系的学习,学会分析相关案例。教学内容:教学重点:教学重点:1、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三基) ;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一般综合) 。教学难点:教学难点: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必备条件(综合)思考题:思考题:1、怎样区

2、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章参考书目本章参考书目:1、关怀:劳动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二版。2、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 12 月版。3、赵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4、李景森 贾俊玲:劳动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5、房绍坤 郭明瑞:劳动法案例教程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6、信春鹰:劳动合同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2课堂教学实施方案授 课 时 间: 2008-9-27、28第 4 次课教学过程设计:组织教学: 1 分钟;复习旧课 4 分钟; 讲授新课 75 分钟;讨论/答疑/小

3、结 20 分钟;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课教学方式(请打):讲授 讨论 示教 指导 教学手段(请打):多媒体 模型 实物 挂图 音像 课 题:劳动法律关系教 学 内 容: 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基于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根据劳动法各自享有法律

4、上的权利与义务。对劳动者一方,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按劳取酬、劳动保护等权利,但同时要求职工必须承担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对用人单位一方,劳动法赋予其接受劳动者参加工作、分配任务等权利,同时又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等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一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点。要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我们应搞清楚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上面的概念我们明白,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二者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1.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

5、成部分,属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2. 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3.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或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特的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双方的关系成为隶属关系。2、它具

6、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的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意志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作用。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劳动法律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形

7、成并且得以实现的。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法律过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一)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可以分为: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3、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7、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增加)(二)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以分为:1、个人劳动法律关系。、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

8、法律关系;2、集体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集4体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应深刻认识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存在构成法律关系的三项要素,劳动法律关系也是一样,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因此,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其实也就是关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

9、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自然人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统称劳动者。法人统称劳动者。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组成的、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在我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统称用人单位。(一)劳动者。劳动者。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所谓

10、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从年满16 周岁时开始的周岁时开始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只有年满 16 周岁的公民才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同时产生的,

11、二者是统一的,5不可分割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年满 16 岁的公民,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亦即没有劳动行为能力,也就不能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就丧失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3、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本人来实现只能由本人来实现。公民只有直接参加劳动,才能在劳动过程中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且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又决定其技术业务水平和实际贡献。所以,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本人依法实现,不能由他人代替。4、某些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2、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或工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禁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某些职业或工种劳动。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使他们健康地成长,这是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关怀。二、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力使用者的资格。用人单位只有取得了支配一定财产的法律资格,才能进一步取得支配劳动力的资格, 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有企业单

13、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 7 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亦即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 、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 30 万家。另外,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出的劳动法释义的解释,还有会

14、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组织形式,6但它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劳动合同法。(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的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依照劳动合同法。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否适用

15、劳动合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第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种第二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种第三种是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

16、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此外,社会团体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管理,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也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7同时,用人单位作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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